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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航运赔偿责任限制的产生、发展和构建*

2012-01-28韩立新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2年1期
关键词:船舶主体法律

吴 煦,韩立新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 116026)

一、内河航运赔偿责任限制的概念

要确定内河航运赔偿责任限制的概念,得从什么是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说起;要确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概念,又得从什么是海上航行说起。海上航行(maritime navigation)是指使用船舶在海上以及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港口之间位移的一种方式,它分为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沿海航区和近岸航区的航行。内河航运(inland navigation)是指使用船舶在海河分界线以内的江、川、河、运河、湖泊、水库等内陆水域水上位移的一种方式,分为A级航区、B级航区和C级航区的航行。由此可见,所谓海事赔偿责任限制(lim itation of liability for maritime claim s),是指责任限制人对在海上航行中对发生的特定债务可以限制责任的法律制度。但对在内河航运中的责任限制,该用一个什么样的名称呢?在德国、希腊等海上和内河实行“双轨制”责任限制的国家,称之为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lim itation of the liability of shipowners)。但是,现在的责任限制主体已经扩张到船舶承租人、船舶管理人、船舶经营人、救助人和责任保险人,再以船舶所有人指称责任限制主体显得名不符实。在英国、美国等海上和内河实行“单一制”责任限制的国家,统一称之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通过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的地域从海上扩张到与海相通的水域达到这一目的);然而,以“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为名又不符合责任限制“双轨制”国家的法律现实,于是,有人提出用“内河赔偿责任限制”、“内河水运赔偿责任限制”、“内陆水运赔偿责任限制”、“内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来命名这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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