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先受诉法院原则”与禁诉令的博弈*
2012-01-28张丽英
张丽英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北京 100088)
依欧盟法院2007年在the“Generali A ssicurazioni Generali Spa v.West Tankers Inc”案(the“Front Comor”案)①参见West Tankers Inc v.RA S R iunione A driatica di Sicurta Spa(The“Front Comor”)[2007]1L loyd’s Rep 391。中的判决,英国法院的禁诉令与《关于民商事管辖权和判决执行的布鲁塞尔公约》(B russels Convention on J urisd iction and the Enf orcem ent of J udgm ents in Civil and Comm ercial Matters,简称《布鲁塞尔公约》)中的“最先受诉法院原则”不符。根据《布鲁塞尔公约》第21条的规定,“相同当事人就同一诉因在不同缔约国法院起诉时,首先受诉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应主动放弃管辖权,让位于首先受诉法院受理。需放弃管辖权的法院,在其他法院的管辖权被提出异议时,得延期作出其决定。”该规定即为,由最先受理的法院决定谁有管辖权,在其做出裁决之前,后受理的法院必须中止本国法院的诉讼。《布鲁塞尔公约》的“最先受诉法院原则”只涉及解决欧洲境内的管辖权冲突问题,近期有数个涉及英国仲裁与中国司法管辖权冲突的案例,英国法院并不考虑“最先受诉法院原则”,尽管中国当事人已在中国某法院进行了起诉,英国法院还是向中国当事人发出了禁诉令。笔者拟就相关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最先受诉法院原则”、“禁诉令”的效力等问题进行论述。
一、英国法院对中国当事人发出的“禁诉令”(anti-suit injunction)
近年来,英国法院不断向中国当事人发出禁诉令,以“禁止”中国当事人在中国的在先诉讼。最近的案例是2011年“N iagara海运公司诉天津钢铁集团”案①参见N iagaraMaritime S.A.v.Tianjin Iron&Steel Group Co.L td.,[2011]EWHC 3035(Comm)。,该案中的N iagara海运公司与天津钢铁集团订立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由N iagara海运公司将天津钢铁集团的一批货物由巴西运往中国。航次租船合同中约定适用GENCON 94,GENCON 94中包含“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提交英国仲裁”的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