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破产罪的立法解读与适用
2009-07-13龙洋
人文杂志 2009年3期
龙 洋
内容提要 《刑法修正案(六)》规定的虚假破产罪,积极回应了对假破产的债务欺诈行为予以刑事救济的立法诉求。基于逃避债务、为自己谋利益的目的,本罪的实行行为是复合行为,包括虚构破产原因的手段行为和虚假的破产申请的目的行为;行为主体仅限于具有破产主体资格的公司、企业;法定结果的发生是入罪的必备要素,也是成立犯罪既遂的标志,但刑法不处罚本罪的未遂形态;行为是否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是本罪与妨害清算罪区别的关键。
关键词 虚假破产 破产程序 行为主体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09)02-0090-07おお
破产制度是法人有限责任制度的重要体现和保障。法人有限责任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诚实而不幸的破产者”的利益,对于恶意滥用破产制度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破产欺诈行为,一直是许多国家刑事法律规制和打击的对象。(注:破产欺诈犯罪,是破产犯罪中最为典型,最为严重的犯罪。世界大多数国家都有破产欺诈犯罪的规定,只是有的国家破产欺诈罪是类罪名,有的国家破产欺诈罪是个罪名。在我国大陆,破产欺诈犯罪可以适用的罪名是刑法第162条妨害清算罪和《刑法修正案(六)》第6条即本文讨论的虚假破产罪。)虚假破产罪是我国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新增设的罪名。该罪的设置对形成我国关于破产欺诈犯罪的刑法惩治体系,具有推动作用。但由于我国刑事立法的暗含式特点,以及虚假破产罪在规定的内容上的不尽明确等因素,理论上关于该罪的客观行为,行为主体以及与妨害清算罪的界限等问题存有诸多的认识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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