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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政治参与相关问题辨析

2016-06-21葛玮华

人民论坛 2016年14期
关键词:行为主体

葛玮华

【摘要】文章梳理总结国内外学者的不同论述,对网络政治参与的内涵、参与主体、参与行为及效应等问题进行辨析,认为网络政治参与是借助互联网开展意愿表达、利益诉求;普通网民构成了其主体;网络政治参与行为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非合法行为,抑或是一种自觉行为,也可能是不自觉行为;它在效应方面有其两面性。

【关键词】网络政治参与 行为主体 概念辨析

【中图分类号】D621.5 【文献标识码】A

互联网的广泛使用,产生了虚拟世界的政治参与,拓展公民的政治参与的“场域”,一定程度上瓦解了传统的社会权力结构,改变了公民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中国社科院发布的社会蓝皮书《2008年中国互联网舆情分析报告》中说,互联网已经成为中国社会各个阶层表达利益、宣泄情感、碰撞思想的重要舆论渠道之一。网络使用的普及,促使了网络政治参与在我国的蓬勃发展。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公民的网络政治参与有着鲜明的特色,在我国的政治领域、社会发展及公民日常生活等方面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对此,国内外学者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并产生了一大批有影响的研究成果,学界对相关问题也有诸多不同的看法。借鉴学界相关研究成果,笔者着重从网络政治参与的内涵、参与的主体、参与的功能,以及网络政治参与行为合法性与自觉性等几个方面进行辨析,以便对以上问题有一个更加清晰的认识与理解。

关于网络政治参与的内涵

政治参与是一种政治现象,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发展丰富。有关政治参与的研究兴起于20世纪50年代,国外许多学者有着深入的研究,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美国学者塞缪尔·亨廷顿、琼·纳尔逊和约翰·克莱顿·托马斯,日本学者蒲岛耶夫等。他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政治参与的内涵、作用、进程以及影响公民政治参与意识的因素等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刻、全面的论述。其中,以亨廷顿的政治参与“是指平民试图影响政府决策的活动”①的定义最为典型、最具代表性,被国内外很多学者所借鉴或使用。国内学界对政治参与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但成果颇为丰富。王浦劬较早地论及了政治参与,就其内涵等问题做了深刻的论述。随后,不少学者从宏观环境因素、制度因素等层面对政治参与的动因进行分析,从促进社会发展等层面对其效应进行分析,并就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魏星河等人还建立了公民政治参与分析模型。

互联网的使用普及后,我国网民数量、使用网络的时间急剧增加,互联网也以其便捷、匿名、传播海量信息的使用特点,近似零代价的社会参与成本,为我国民众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政治参与载体;加上我国普通民众传统的政治参与渠道少且不够通畅,网络政治参与就不可避免地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许多学者对网络政治参与的概念给出了不同的界定。学界普遍认为,网络政治参与是政治参与在互联网时代的发展和延伸,是网民利用互联网进行意愿表达、利益诉求从而试图实现其政治目的的一种手段和方式;互联网虽然只是一个工具,但是它给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提供了新的平台和渠道,进一步丰富和拓展了公民政治参与的载体,使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大大提升,对我国现阶段的政府决策和公共事务处理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

梳理相关学者对网络政治参与概念内涵的界定,可得出以下几点基本认识:第一,网络政治参与的主体是网民和网络共同体(网络虚拟群体)。第二,网络政治参与的客体与大家传统意义上认为的政治参与的客体相同,都指可能影响或推动政治系统的决策。第三,网络政治参与是网民依靠互联网平台实现的一种政治行为活动。由此可见,讨论网络政治参与的内涵,起码要包括是谁实施了这种行为、行为的载体是什么、行为的方式包括哪些、行为的目的是什么、这种行为方式的影响又体现在哪些方面等几个要素。基于此,笔者认为网络政治参与是指普通网民(或网络虚拟的个人或团体)凭借互联网这一平台开展的意愿表达、利益诉求等活动,旨在影响公共事务、公共决策的发展或走向。一般意义而言,网络政治参与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这种行为是一个表达意愿并且是与他人(或社会组织、或政府)交换意见的过程。二是这种行为的过程具有很强的指向性、开放性和目的性。三是这种行为大部分是网民的自觉自愿行为,但同时有非自觉自愿行为的存在;网络政治参与行为大部分是合法行为,但不否认非合法行为的存在。四是此种行为以意愿表达、利益诉求为主,根本目的是试图影响公共决策,从而实现自身(或所代表的利益集团)的政治诉求。

关于网络政治参与的主体

亨廷顿等人认为,政治参与是指平民的政治活动,区别了政治参与者和政治职业者,蒲岛耶夫也持相似观点。我国学者王浦劬也认为,从参与的主体来看政治参与是普通公民的政治行为;但是有学者认为,政治参与主体适用于从事这类行动的任何人。由此可见,关于网络政治参与主体的界定,主要分歧集中在政治家、政治职业者是否是政治参与的主体上。

关于主体,在哲学中是与“客体”相对,具体指社会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中的承担者。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主体是具有意识性、自觉能动性和社会历史性的现实的人;客体是主体活动所指向的对象。笔者认为,界定政治参与的主体,需厘清以下两个问题,一是政治参与的目的是什么;二是政治家、政府官员的政治活动与普通民众的政治活动有何差异,特别是政治家、政府官员政治活动的根本目的是什么。依据亨廷顿等关于政治参与的定义,以及我国目前的政治实际,我们可以梳理出以下几点结论:第一,政治参与更多的是普通民众利益诉求与表达的行为过程,其根本的目的在于参与政治生活或者“试图影响政府决策”。第二,政治家、政府官员等是职业政治者,不仅仅是政治参与者,其政治活动也不仅仅是保持在“参与”这个层面。第三,政治家、政府官员等职业政治者和普通民众相比,其政治行为更多是在充分征求或吸收民意的基础上进行,是一定社会阶层或阶级利益的集中代表,目的更不只是“试图影响政府决策”,其政治活动应高于“政治参与”。

基于此,笔者认为政治参与的主体是“普通公民”。目前,就我国网络政治参与的实际情况来看,社会草根阶层、学生、知识分子是我国网民中最活跃的成分,他们既不是职业的政治家,也不是社会的精英阶层;但是,绝大多数影响较大的网络政治参与事件都是由普通网民发起而且不断推动的;政治家、政府官员由于自己社会角色的限制也不可能参与到网络政治事件的发起与发酵过程之中。依据前文有关论述可见,网络政治参与的主体即普通网民。

关于网络政治参与行为

网络政治参与行为是否合法。政治参与行为是合法行为还是非合法行为,不同的学者给出了不同的解释。不少学者认为,政治参与行为应该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如投票、选举、信访等;同时,也有不少学者认为,政治参与不能仅仅局限于合法的行为,其主要的目的在于影响政府的决策活动,实现这种目的的手段有多种,是否在法律规范内不是衡量的主要标准。王浦劬认为,政治参与只限于合法手段影响政府活动,不包括非法活动。②但是,对此许多学者持相反意见。李元书则认为:政治参与可能是非法的、非常规的、非正统的行为,也可能并非如此,如果以合法与非法作为衡评政治参与之标准,必然得到持衡评政治参与的双重标准。③

笔者认为网络政治参与行为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非合法行为。原因如下:第一,公民的政治参与行为在现实社会中是一种客观存在,无论其合法与否。例如,能否认为西方资本主义大国在非洲等地推行的颜色革命、街头政治是合法行为,但我们又怎能否认这不是一种政治参与行为。第二,公民的政治参与行为合法与否,并不能影响其功能的发挥,并不能决定其是否能实现行为目的,只不过是这种功能发挥的性质不同。第三,“网络政治参与”,是指在网络世界里公民的政治参与大部分是以“非制度化”甚至是“非合法化”的形式出现的,我们绝对不能否认这种政治参与行为的存在,更不能否认这种政治参与行为在网络世界和现实世界里显现出的巨大作用。

网络政治参与是否为自觉行为。中国公民的网络政治参与究竟因何而兴起,不同学者给出了不同的解释,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互联网的兴起为普通的社会大众政治参与提供了非常便利的外在物质条件,传统政治参与的高成本、高度受限,政治利益诉求不畅的局面因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的兴起而根本改变。二是建立在现代数字技术基础上的互联网消弭了传统意义上信息发布者和信息接受者之间的巨大反差,我们进入了全民麦克风时代,每个网民都拥有了自由表达的传播平台,人人都是信息的制造者、传播者和接受者。三是政治参与因网络而变得更为便捷、低成本,并显示出巨大的作用,这在我国社会转型发展、社会矛盾激增的当下,刺激了更多的普通民众通过网络来进行政治参与,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网络政治参与在我国的兴起和蓬勃发展。有学者指出:网络所具有的很强的即时性、交互性和公共性,以及极大的包容度、延伸度和密集度,比较有效地弥补了传统条件下信息传递存在的问题,扩大了政治参与的机会④。此外,也有学者从当代青年政治参与意识增强,互联网为其提供了更大程度参与的契合点论述了网络政治参与兴起的原因。林华山认为,网络政治参与的兴起,也与特定社会事件对青年网络政治参与的激发这一社会条件的支持有关;也与青年自主参与意识的不断增强有关⑤。

政治参与行为的发生与政治参与行为主体的思想和认识密切相关。仔细分析政治参与行为的主体,我们可以发现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意识、自觉的参与,另一种是受外界因素的影响或他人的动员而参与;毫无疑问前一种是自觉行为,后一种则是非自觉行为。亨廷顿等人还指出:“所有政治系统的政治参与,实际上都是动员参与和自动参与的混合。”“最初作为动员参与的行为,到后来会逐渐地内化为自动的行为。”“两种参与都对政治系统产生重大影响。”⑥从中不难看出,在这些学者看来,政治参与行为可是公民一种自觉行为,也可是公民的一种非自觉行为,这种行为可能是在他人(或组织)的影响下产生。与之相反,魏星河等人则指出,政治参与行为是理性的,是一种自觉的行为。⑦

笔者认为公民政治参与的起点可能来自于自觉,是一种自发的政治活动,也可能是受外界因素的影响或干扰而进行的一种政治行为。此外,在政治参与过程中,公民的立场、观点也可能在外界因素的干扰或影响下发生改变,使他们的政治参与行为发生一定的改变,从而影响后续的政治参与。特别是在“网络政治参与中”,青年网民成为网络政治参与的最主要和最活跃的群体。青年人世界观不完全成熟,他们激情有余、理性不足,更容易受到外界各种因素的影响或干扰,网络政治参与的非自觉性体现得比较明显。在现实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大部分网民在网络事件的参与和讨论中,容易呈现出不理性、一边倒的趋势,在一定条件下不理性的呼声甚至压倒了理性的声音。因此,笔者认为网络政治参与行为是以自觉行为为主体但兼有一定非自觉性行为存在。

关于网络政治参与的功能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其两面性,网络政治参与也不能例外。从积极因素来看,网络政治参与扩大了普通民众的政治参与面,拓宽了参与途径;从网络政治参与实践来看,网络政治参与扩大了民主监督,在促进社会公平、公正,揭露个别官员政治腐败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有助于推进我国民主政治进程的加速推进。从政府的层面来看,网络政治参与拓展了政府与民主对话的渠道,网络政治参与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社会的“减压阀”。例如,王永生认为,网络政治参与削弱了集权控制的能力⑧。郭小安认为,网络政治参与为政府提供了一个可以了解舆论、调控舆论的有效平台⑨。

从消极层面来看,在网络政治参与实践中,“数字化鸿沟”带来的参与不平均,致使更大范围的政治参与不平等;公民自身素质的差异带来的更多是无序的、非理性的政治参与,甚至是在网络水军、网络推手等别有用心的个体或团体的推动下,“网络暴民”由此产生,网络舆论的走向呈现出良莠难辨的局面。更有甚者,利用公民的网络政治参与热情,恶意炒作,颠倒黑白,引导网络舆论走向事实的反面,攻击党和政府、攻击现行社会制度,最终诱发社会突发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破坏了社会稳定。例如,梁彩香认为,网络政治参与有可能导致非理性政治参与和非法政治参与成分扩大⑩。还有,国内不少学者认为,由于我国的政治参与机制不够成熟,民众的参与能力和水平不够等因素,网络政治参与容易诱发公共危机事件,势必对国家和社会产生不良影响。彭知辉指出:网络舆情常直接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间接推动群体性事件的恶性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就网络政治参与这一命题自身,得出以下几点结论:一是网络政治参与是公民的一种政治行为,是社会成员(或团体)借助于互联网这一平台开展的意愿表达和利益诉求,目的旨在影响公共事务、公共决策的发展或走向;二是政治家、政府官员等职业政治者和普通民众相比,其政治行为并非是“试图影响政府决策”,网络政治参与的主体应为普通民众;三是网络政治参与是民主政治行为的其中之一,这种行为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非合法行为,这种行为可以是一种自觉行为,也可能是受外界因素的影响而进行的不自觉行为;四是网络政治参与其在拓展政治参与渠道、促进民主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存在非理性参与、甚至是非法参与等消极作用。

(作者单位:周口师范学院;本文系2014年度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网络舆情与政府危机应对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4CKS008)

【注释】

①⑥[美]塞缪尔·亨廷顿,琼·纳尔逊:《难以抉择—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参与》,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年,第3页,第9~10页。

②王浦劬:《政治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208~209页。

③李元书:《政治发展导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224页。

④李尚旗:“论青年的网络化政治参与”,《中国青年研究》,2008年第12期。

⑤林华山:“论政治发展进程中的中国青年网络政治参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

⑦魏星河:《当代中国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2页。

⑧王永生:“网络时代公民政治参与的若干问题研究”,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0年。

⑨郭小安:“网络政治参与:政治冲突的催化剂还是缓冲带”,《党政论坛》,2008年第4期。

⑩梁彩香:“网络政治参与研究”,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

彭知辉:“论网络群体事件与网络舆情”,《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第2期。

责编 /王坤娜 许国荣(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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