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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弃婴发生行为主体的分析与思考

2018-01-09王刘燕

青年时代 2017年34期
关键词:弃婴行为主体弱势群体

王刘燕

摘 要:弃婴,这个不能为自己发声的弱势群体,当被丢弃的那一刻就意味着要么死亡要么被救的命运,而这个选择都是他自己不能做的。长久以来,我国关于弃婴的研究大多集中到了对制度和政策的产生和改变上面,而且我国在弃婴方面的相关制度如法律法规制度本身也存在先天关注不足的缺陷。显然这对于弃婴方面的研究是不够的,特别是缺乏对弃婴发生的根本原因的探究,以至于很多制定出来的政策与制度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实际上我国也还没能形成一套有效且成熟的弃婴救助系统。本文认为弃婴行为发生的主体以及主体产生这样的行为的背后深层次的社会原因是弃婴行为发生的根本原因。本文将围绕这个试着进行相关的探讨。

关键词:弃婴;弱势群体;行为主体;

近年来,弃婴问题愈来愈显著,但是我国的研究者大多只停留在对弃婴保护,弃婴岛开设,弃婴的收养问题等法律法规的集中研究上,只是针对弃婴问题发生后的一些补救措施的表面现象的关注,而没有对弃婴现象形成体系的研究,大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之势而没有达到根本的治愈目的。本文笔者将做一个这样的尝试,以探究弃婴行为发生的更深一层次的社会原因。

一、弃婴的定义及发生

(一)弃婴的定义

我们一般将从出生到一周岁的儿童称作婴儿,而对一到三岁的孩子称作幼儿。当人类进化到直立行走的阶段时,行走方便的同时也使得人类需要将自己的臀部变窄来适应,妇女的产道的宽度也变得有限。但是婴儿的头部却越来越大。根据尤瓦尔·赫拉利的分析来说,相较于诸如牛、羊、马等其他哺乳动物,我们人类算是早产儿,很多器官都还没有发育完全,而牛、羊、马等动物在出生后不久就会自己站立,猫咪在出生后几周内就可以自己觅食。然而人类却要在出生后的相当一段时间里作为啃老族需要父母长辈的抚养、教育和保护[1]。这似乎也从生物的角度上说明了弃婴行为在人类这个物种上发生可能发生的最多。

《史记·周本记》有:“周后稷名弃,其母欲弃之,因名曰弃。”但是我们从字面意思可知弃婴不仅可以理解为被丢弃的婴儿,也可以理解为被故意放弃的婴儿,而这个行为的发生主体将是与弃婴本身有亲缘关系的父母或长辈,或有监护关系的抚养责任人。因此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将弃婴定义为自出生起至一周岁内被与自身有亲缘关系的父母或长辈或有监护关系的抚养责任人丢弃的婴儿。

(二)弃婴的发生

“弃婴的发生”旨指弃婴行为的做出并导婴儿被丢弃的结果。弃婴行为自古有之,不论是采集社会里,部落为了能够生存,在躲避其他部落的攻击而迁移的过程中不受多余婴孩儿与老弱病残之人拖累而将之杀死的手段,还是封建社会里因为重男轻女思想观念盛行而溺死女婴的行为,以及现代社会里常见的具有各种原因而发生的弃婴行为,都是残忍的。

如果从无故放弃婴儿的这个角度来理解弃婴的话,那么溺婴也是算在弃婴里面的,只不过溺婴是直接的在婴儿出生后就马上了的判定了她们的死刑。在我国,早在先秦时期便有杀婴儿的陋习,《韩非子》中便有“且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发生溺婴事件的朝代众多,其中要属宋朝时期最多,这一时期程朱理学的极大发展,不但将女人的束缚发挥到了极点,还让人们认为女孩儿的价值极其低贱。自有生男为弄璋之喜与生女为弄瓦之喜之别。足见男孩儿与女孩儿在待遇和地位之间的差距,女婴的命运也可想而知。在百度搜索栏内输入“弃婴”二字,便有如下关键字任君选择:弃婴岛、弃婴河、弃婴罪、弃婴形态、弃婴安全岛、狗狗救弃婴、弃婴门、弃婴岛弊大于利、弃婴的故事、弃婴怎么上户口。我们很多时候习惯性的用数字化来分析一件事情的是否达到某种程度。同样,很多人也会用这样的方法来衡量弃婴问题。然而,对于任何一个生命来说,对于一个被弃的婴孩儿来说,以这样的方式来衡量显然是不公平的和没有人道的。15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国家卫计委科学技术研究所所长马旭表示:“我国现在每年的弃婴数量约有10万。这个数字比过去10年增長了10倍”[2]。我们不能说在十四亿中国人里,每年的弃婴数量只有十万,只占这十四亿人的很小的比例,所以这个问题不严重,因此这个问题也不是个问题而不值得关注。广州弃婴岛在开办47天收了262个弃婴后,因为制度、资金、开办经验,人员配置等的不足与缺乏,只能草草收场。而这些恰是问题所在。

二、导致弃婴发生的原因

(一)婴儿本身的健康状况

正如上述中所说,在我国每年增长的10万弃婴中,99%的婴儿都为残疾弃婴。这是残疾弃婴给家庭带来的巨大的医疗负担,致使家庭丢弃于他们,同时,也为生养下一个腾出空位。对于无力负担残疾婴儿巨大的治疗费用的家庭来说,这是最优的选择。这也映射出我国在经济发展中的不平衡与有关残疾病婴方面的医疗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因此,婴儿本身的残疾与残疾所带来的巨大的医疗负担与精神负担是导致弃婴的直接原因。

(二)弃婴行为主体的原因

从经济学角度来讲,假设人是理性的,那么一个人选择一种行为时是偏向对自己有利的一面去的。心理学和社会心理学将这叫做人的趋利避害的本性。但是只从这些角度来解释弃婴行为又太过于单一片面。丢弃弃婴的主要行为者是其父母长辈,与其属于至亲至爱,是什么导致他们做出这等伤害自己的至亲骨肉的事情来呢?笔者试着从社会学的角度进行多方面的分析。

1.弃婴行为主体的群体的分类

因为丢弃行为具有隐秘性,很多时候无法确切地统计到丢弃者的身份,但是能根据蛛丝马迹进行顺藤摸瓜式的将其分个类:

第一类为未婚妈妈。这类型的群体主要又和上述中关于非婚生弃婴类型相对应。对于未婚妈妈,笔者又根据情况的不同将其分为三大类,即少女妈妈、在校女学生和打工少女。这一主体中的三类未婚妈妈,我们可以找到其共同点,第一,也是最大的特点,她们是未婚妈妈。其次,她们在发生这样的困难的时候,由于诸如面子、名声、前途等原因导致害怕的心理使得其不敢告知家人,因而在事发之时不能充分的得到家人的帮助。第三,由于年龄尚浅,阅历不足也使得她们不知道如何地寻求社会机构的帮助或者找什么样的社会机构帮助。endprint

第二类为已婚夫妇。由上文中我们所提到的中国每年新增“缺陷婴儿”90万,每年约有10万弃婴,其中99%为病残儿童。不可置否的是,在这99%的残疾弃婴中,已婚夫妇应该是主要丢弃群体。他们丢弃孩子的原因主要有这样几种情况:一种是因为婴儿本身的残疾程度严重,遭受到父母和家人的嫌弃因而被丢弃。一种是因为婴儿的残疾所需要的巨大医疗费用家人无法负担,或在婴儿出生后就丢弃或在家里为其治疗一段时间后家人觉得孩子无望恢复而丢弃,或家里为其治疗一段时间后耗尽家财而没有其他办法时,将孩子丢弃以碰运气希望有人可以将其救活。

第三类为性别偏好者。这类人大多受到宗族思想的影响比较深,从而偏向生养男孩。在我国现有的一些偏远落后的地区,人们受思想观念的束缚,认为生男孩可以为家族传宗接代,光祖耀宗;生女孩则是为别人家养儿媳妇。所以,当生育过多,而把生育男孩儿作为终止生育的目标时,更多的孩子意味着养育和经济的压力,因此更容易出现女弃婴事件。

2.性社会化限制与爆发

人们是如何进行性社会化的或者说人们是如何来获取性知识的,是性社会化的重要内容。从社会学的理论看,人的社会化的完成主要发生在家庭,学校,同辈群体和社会四个场所。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我们的很多的知识都是从父母那里得来的,包括性知识。学校更是孩子们学习知识获得常识理论的场所,但日常成年人们(学校)对于孩子们在性的教育方面是有缺失的,对于孩子们在青春期的性发育心理的关注也是不足的。同时国家相关部门还没有出行一套关于性性教育内容的标准,这也导致了学校或者相关教育机构在这方面也无所适从的局面。这时候同辈群体与社会就成了我们获得性知识的主要途径,除了对同辈群体的效仿外,特别是现代社会中网络的发达,使得信息的传播不受面积的限制,不同年龄群体的人都可以从网络中获取大量的信息,加之网络社会信息的发杂,传播的不规范也使得没有甄别能力的校园学子在接受知识的同时以身犯险。

现今社会,生活在日新月异的快速变化,各种观念也在不断地被刷新当中。性观念越来越开放,性行为也被各种解读。比如婚前性行为和同居行为,这对于试婚年龄的男女青年来说,会是一个不错的尝试和选择。但是这样的行为被扩大化之后,在年龄的层次上也无限的放小了。这就造成了一种合理性的错觉。即这样的观念一旦被大众所接受,那么,不符合同居行为条件的年龄群体也会加入到这个行列,从而造成很多的社会问题。与此同时,家长们与孩子们的性观念形成了极大的冲突。我们的问题就在于在这个冲突的点内:首先,我们获得性信息的渠道太多,很多不规范。其次,作为正规社会化的场所,我们的国家,我们的家长和我们的学校以及我们的社会没有做好正确的引导工作。以至于我们很多人在性发育期间对性的认识不全面,不科学,不理性。对于性过后的结果认识不清楚,从而导致悲剧的发生。

(三)社会机制的不健全

无可否认的是,我国在弃婴的预防和救治这方面做得确实还不够。面对每年新增10万弃婴的庞大数字,而我国又没有良好的措施来应对的情况,对于有关弃婴问题的先天关注不够,后天救治不足的局面,弃婴的生存发展实在让人堪忧。制度对社会问题的漠视,不只是制度没有关注社会问题的发生,而且也涉及到制度对某个社会问题所涉及到的范围不全面。当然我们更害怕制度对社会问题的不闻不问。因此我们在实际着手救治弃婴的工作的情况下,还需要及时的将制度进行完善。我国关于弃婴保护的立法主要体现在以下五部法律 中:《婚姻法》首先提 出了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未成年人保护法》 规定对未成 年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残疾人保 障法》 规定 ,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负有扶荞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或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收养法》规定,遗弃婴儿或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规定,对于年老 、年幼 、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 养义务而拒扶养,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3]。

但是在棄婴这一块实行起来却有些尴尬的境地。首先,由于我国医疗体系的缺陷,我国现在在新生儿出生登记这块没有采用DNA录入系统。即便婴儿被丢弃,也无法找到丢弃的行为人是谁。如果是婴儿在出生的那一刻就能将其母亲与父亲以及婴儿的DNA血样采集录入系统,那么在婴儿被丢弃后是否可以系统进行匹配而找到生身父母,询问丢弃原因,施以处罚或援手。其次,我国在婴幼儿大病医疗保险这块建立的还不完善,就算是找到了残疾弃婴家人,他们无钱医治,也只能换来婴儿穷病的状态,一样不能使婴儿有良好的发展。再者,法律中关于遗弃罪的惩罚不具有惩罚效果,不能使行为者付出很大的代价。这样我们就处在了有法律却不能用或者不能有效的用的境地,而这对于问题的解决却极为不利。

同时,我国因在弃婴岛等救助弃婴措施与经验的不成熟,救助体系不完善,使得弃婴发生后,对于救助弃婴和缓解弃婴发生的效果不佳。

四、小结

通观我国现有的研究中,对行为主体的研究不足,对弃婴问题发生背后的社会原因的挖掘不足。如果将问题存在到发生再到进一步发展再到扩大的过程比作一棵树的成长过程的话,则这类研究的根源往往是从树木的中间截断开始的,因而并没有仔细的分析问题所在的根本原因。

同时还有这样一个现象,即大多数我们将研究的对象主要放在女性的身上。而研究者也将自己长期的置于一种性别偏向的地位。我们只是注重了一个生命从孕育到出生这一阶段中的孕育的主体——女人。很多时候我们更多的是责备女人狠心地将自己的亲身骨肉丢弃,而忘了关注男人的作用。从生物学上讲他们贡献出了一颗精子,但却失去了最基本的责任心。因此,关于弃婴行为的主体中,我们应该给予男性与女性同等的关注,而不是关注哪一方面。对于男性在弃婴行为发生的过程中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还是需要深度研究的方面。

注释:

[1]详见:尤瓦尔·赫拉利.人类简史:从动物到上帝.中信出版社.

[2]详见澎湃新闻.时事.直击现场.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250289.

[3]详见李越,陈喻伟.《弃婴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分析》.社会民生.2015.12.(503)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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