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和法律之间的辩证联系
2009-04-21乔晓辉
消费导刊 2009年6期
[摘 要]法律思想承载着人类共同的价值追求,引领人类文明发展的高等教育同样承载着人类共同的价值追求。这二者之间具有统一性,对这种统一性进行探讨和分析有助于我们运用法律思想资源来指导高等教育理念和建立合适的高等教育制度。
[关键词]高等教育 高等教育理念 法律 法律思想
资助项目:本文系笔者主持的洛阳理工学院2008年一般资助教研项目“高等教育理念制度创新法学研究”的部分成果之一,项目编号08-JY68
作者简介:乔晓辉(1975-)男,河南孟津人,洛阳理工学院助教,主要从事高校管理和宪法学研究。
一、从高等教育和法律对人类发生作用的方式来看,高等教育对人的心灵进行引导,是人类的精神家园,法律则对人的行为进行调整,是人类幸福的外在保障
在关于大学理念的讨论中英国著名神学家纽曼(John Newman) 把通识教育的目的归结为“心灵的训练”,旨在培养“自由、公平、沉着、稳健和智能”的生活习惯。[1]德国哲学家舍勒则认为大学的目的是传承文化。胡克说,“大学甚至不只是一个教堂,而是一座人类精神的圣殿。”[2] 大学成为人类精神的圣殿、人类精神的家园,其根据在于大学追求高深学问的本性。《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明确规定“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由此可见,高等教育主要是通过对人的心灵的作用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促进人类的自由和幸福。
就法律对于人类的作用来看,法律是通过政治结合的方式来实现人类的自由,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二条宣称:“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自然的、不可消灭的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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