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区矫正教育者的能力结构与素质要求
2009-04-21丁旻丁骥远
消费导刊 2009年6期
关键词:能力结构
丁 旻 丁骥远
[摘 要]社区矫正教育者作为一种特殊职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综合协调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应急处置能力、组织领导能力、依法治理能力、心理矫治能力等并对这些能力进行重点培养。同时社区矫正教育者还应该特别具备以下素质要求:掌握矫正执法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掌握社区矫正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具备应有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方法,具备社区矫正教育者应有的心理素质,提高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创新意识,只有这样才能成为合格的社区矫正教育者。
[关键词]社区矫正 矫正教育者 能力结构 素质要求
作者简介:丁旻,男,江苏镇江人,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学和文化学;丁骥远,男,江苏镇江人 江苏高级司法警官学校。主要研究方向为监所管理。
社区矫正(Community-based Corrections),也被称为社区处遇,是相对于传统的设施监禁处遇(Institutional Treatment)而言的一种的对罪犯执行刑罚的方式。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03年7月10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对社区矫正概念的界定是:“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的主要意义在于:一是有利于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制度,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类文明进步的要求,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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