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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经验”视角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机制探究

2023-05-14苏银侠刘左鑫惠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5期
关键词:枫桥经验枫桥经验

苏银侠 刘左鑫惠

近年来,未成年人实施的违法犯罪案件屡屡见诸报端,引起社会广泛热议。社会大众的普遍反应是一贯强硬的刑法在面对此类案件时显得过于软弱无力。面对“无能”的刑法和汹涌的民意,学界出现直接降低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1)参见王登辉:《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基本问题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4期;郭振纲:《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蕴含多重社会价值》,《工人日报》2020年10月15日,第5版。或者引入英美法系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2)参见马松建、潘照东:《“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及其中国适用》,《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4期;何萍、陈松然:《论“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价值及本土化途径》,《青少年犯罪问题》2020年第3期。或者主张在坚持教育、矫治为主的原则下,构建低龄未成年人涉罪行为的综合治理对策体系;(3)参见张勇、王丽珂:《调整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反思及对策》,《青少年犯罪问题》2020年第2期;唐琳:《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是应对“坏孩子”的明智之举》,《犯罪与改造研究》2020年第8期。或者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遇制度,该重则重、该轻则轻(4)参见王勇:《论轻轻重重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治理理念》,《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0年第3期;于志强:《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的整体修法思索》,《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20年第3期。等各种声音。这些讨论也反映在近年的法律修改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案件,采用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特殊程序”,下调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同时废除收容教养制度,增设专门矫治教育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进一步完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惩罚、矫治措施,是对当前民意和舆论的积极回应。对此,本文强调,对于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问题,我们要看到随着社会发展带来的未成年人辨认和控制能力的提高,更要看到未成年人虽然已经具有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但尚处于一种很不稳定的状态。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问题,要重视惩罚和矫治,但更要注重事前的预防,否则,社会和大众最终会由于过高的累犯率而付出更为惨重的代价。(5)参见高艳东:《未成年人责任年龄降低论:刑事责任能力两分说》,《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4期。

一、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状分析

(一)低龄化趋势明显

根据《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2)》显示,2020年至2022年未成年人犯罪总数呈上升趋势,2022年受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人数较2020年分别上升30.2%、42.8%;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占比上升,2020年至2022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14至16周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数分别占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总数的9.57%、11.04%、11.1%;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犯罪数量上升,2022年较2021年同比上升62.44%。此外,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呈逐年上升趋势,2022年不予处罚、行政处罚人数较2020年有明显上升。

(二)暴力化趋势明显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侵犯财产犯罪和暴力犯罪为主,涉案罪名集中,主要涉及盗窃、抢劫、强奸、猥亵、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罪名。其中,犯盗窃罪的案件比例最高,犯强奸罪的数量近年来有所上升。此外,未成年人极端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如2015年湖南邵东弑师案、2018年湖南12岁男孩弑母案,以及2019年大连13岁男孩故意杀害10岁女童案等极端案件,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三)团伙化趋势明显

未成年人容易受不良嗜好和行为倾向的影响,生活状态闲散、辍学的未成年人经常混迹于社会闲散人员身边,流连于网吧、娱乐场所,受到特定人员拉拢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这类未成年人经常聚集在一起,呈向集体性的共同作案转化趋势;二人以上团伙作案突出,少则三五人,多则十余人,偶尔成员之间会有交叉,大多受裙带关系影响。甚至出现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即“金盆洗手”,转向幕后,负责组织、策划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为其提供车辆、销赃等帮助,一些地方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盗、运、销”产业链。由此可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组织团伙化、手段成人化特征明显。

(四)作案区域逐渐扩大

当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愈发突出,社会关注度高。随着本地公安机关打击管控的深入,本地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空间明显压缩,跨区域流窜作案已成显著特征。未成年人的作案交通方式逐渐转变为打车、租车,作案区域由中心城区逐渐向外扩张,省内跨市、跨省流窜作案已成常态。

(五)次生危害逐渐凸显

就未成年人实施的暴力犯罪来看,大多数未成年人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时间、目标、地点等选择具有随意性。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抢劫、盗窃等侵犯财产类犯罪,多数存在“没钱花了就去偷一点、抢一点”的心理,通过从地图上检索手机店等沿街店铺而实施盗窃。大多数未成年人将违法所得用于吃喝玩乐、租赁豪车等个人挥霍。这类未成年人在享受不劳而获后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危害越来越大。此外,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由侵犯财产犯罪和暴力犯罪衍生出其他违法犯罪,例如危险驾驶,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次生危害逐渐凸显。

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困境

正是因为未成年人具有较强的可塑性,才让我们更好地体会到李斯特的那句至理名言——“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只要我们能够结合未成年人不同阶段的生理、心理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生理、心理健康、道德法制等的教育,注重培养未成年人自尊、自爱、自信等的良好品质,就能够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从根本上预防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但是,不论在家庭、学校等微观层面,还是在社会、国家等宏观层面,我国关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预防工作均存在程度不一的问题,需要认真对待。

(一)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九龙治水”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有关部门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方面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家庭等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及时消除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但是,由于缺乏专业化保护机构,缺乏明确的部门职能分工和具体措施规定,各部门往往在职责范围内各自为政、各行其是,导致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出现要么重复低效、要么无人问津的局面。同时,具有违法犯罪倾向的未成年人其家庭在预防其违法犯罪方面亦未发挥有效作用,出现监管不力等问题。具有违法犯罪倾向的未成年人多来自流动家庭、离异家庭、留守家庭、单亲家庭或者再婚家庭。这类家庭监护人迫于生计、忙于工作,往往无心无力管教,使得未成年人在尚未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的情形下过早接触社会,极易受到特定人员引诱,过度追求金钱和物质享受,走向违法犯罪道路。

(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欠缺实效

不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均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预防和矫治工作进行了一系列规定,但是,纵观我国现有的规定,在实践中的适用效果有限。

第一,目前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事前预防工作,主要以宣传教育为主,其他形式的措施开展较少,预防工作有效性不足。对在校的未成年群体,学校定期开展法制教育进校园、心理健康节等系列活动,但是,有针对性的法律知识培训、预防违法犯罪教育、心理矫治尚未普及,预防违法犯罪效果不明显。对于在校学生以外的未成年群体,则主要是通过各种媒体、媒介进行法制宣传或者通过居委会、村委会、用人单位开展法制教育。群体性而非针对性的预防工作使得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效果大打折扣。

学生自主申报的科研项目,往往是由同一届学生甚至同班同学组成,重申请、轻完成的情况较为普遍[5],项目申报时学生正处于积极性高、精力充沛的大二、大三阶段,学生在项目申报时表现积极,而在实施过程中因缺乏动力和持之以恒的精神,或者由于学生已临近毕业,导致项目尚未完成而中途放弃的现象。这种情况一方面影响下次的申报,另一方面也影响了带教教师的积极性。

第二,对于实施了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甚至恶性案件的未成年人,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了制止、报告、管理教育、矫治教育、专门教育、治安处罚等轻重不同的预防、惩戒、帮教等措施,但是,制止、报告、管理教育在实践中收效甚微。大量的案件已经表明,未成年人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家庭关爱和管教的缺失。在此背景下,对于如何保障家庭能够更好地行使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问题,需要深入探究。

第三,工读教育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潮流下已经名存实亡,(6)参见邓君韬:《年龄与认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引发的思考》,《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4期。2020年“收容教养”制度也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意欲解决工读教育和收容教养的问题,但其规定的专门教育也面临同样的问题——专门教育的性质是什么?如何保障专门教育避免成为新的可能随意剥夺自由的行政措施?在我国当前教育资源已经短缺的情形下,如何保障专门教育的师资力量?如何保障能够针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分别进行教育,以达到预防和矫治的效果,而不会发生交叉感染?(7)参见佟丽华:《共同推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完善》,《人民法院报》2020年8月27日,第2版。如何解决专门学校的建设、管理、运行、保障机制问题?目前,部分地方还未设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许多省份无实际在运行的专门学校,即便在运行的专门学校部分也不具备进行专门矫治教育的“专门场所”功能。由于没有合理的途径,对于罪错未成年人更多的是一种放任不管的态度,缺乏具体明确可操作性的事前预防措施,导致这类未成年人在各省、各地挤压流窜。就像有学者指出的,我国目前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所面临的最大困境是“养猪困局”,即对于那些有高危行为的未成年人,缺乏合法、科学、有针对性的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措施,因而实际上只能“养大了再打,养肥了再杀”。(8)参见姚建龙:《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法学评论》2014年第5期。

三、“枫桥经验”:违法犯罪控制样本

诞生于1963年的“枫桥经验”,从起初的“依靠和发动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到“党政动手、依靠群众,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再到“以人为本、依靠群众,抓早抓小、就地化解,维护稳定、建设小康”,直到今天的“小事依规、大事依法、网络管理、知良树德,探索自治、法治、德治‘三治合一’”,历经50余载变迁和考验,历久弥新,成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典范。“枫桥经验”之所以能够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在发展中不断创新,与时俱进、经久不衰,其要点在于预防矛盾工作做得好,即在矛盾激化前已经将矛盾化解掉。预防工作是“枫桥经验”的核心,“枫桥经验”则是违法犯罪控制的样本。

(一)着眼预防,遵从预防违法犯罪的内在规律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枫桥经验”强调“预”字当头,即预测矛盾在前、排查矛盾在前、调解矛盾在前、组织建设在前,进而形成促使矛盾向良性转化的有效工作机制。(9)参见冯树梁:《论“枫桥经验”生命力的哲理源泉》,《公安学刊(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年第1期。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建立9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17个公安派出所设立20家人民调解工作室,17家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的45名法律工作者定期、定点、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各类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率高达90%。(10)参见汪世荣、褚宸舸:《枫桥经验: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实证研究》,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372—377页。这一系列违法犯罪防控实效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枫桥镇“抓早、抓小、抓苗头、抓源头”的违法犯罪控制模式。恩格斯指出:“一定的原因按照特殊的规律性在产生一定的犯罪行为。”(11)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623页。这就是说,违法犯罪现象是有规律可循的,“枫桥经验”作为一种违法犯罪预防控制模式,其成功之处正在于适应了这些规律。“枫桥经验”契合现代治理理念,抓住了违法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规律,抓住了人是一切矛盾的载体又是解决矛盾的主体规律,抓住了基层是矛盾的广阔空间又是矛盾的落脚点规律,以道德教育和法律惩戒两种基本手段,综合运用各种力量和措施,始终坚持做人的工作,促使矛盾向良性转化,将矛盾消灭在基层,处置在始发阶段。

(二)注重源头治理,具有可操作性

“善除害者察其本,善理疾者绝其源。”考察违法犯罪之源是预防违法犯罪之本,而静源清流正是“枫桥经验”精华之所在。从矛盾论角度看,“枫桥经验”善于正确处理民间矛盾,为基层社会的亲属关系、邻里关系等基本社会关系提供了有效的多元协调机制,在“净化”“教化”“感化”中将诱发违法犯罪的诸多矛盾化解于原生的社会关系内部,遏制微小矛盾发展为重大刑事案件;从方法论角度看,“枫桥经验”创造了一系列可操作性的工作方法。预防违法犯罪,也就是防患于未然,其工作难点在于针对的是尚未发生的事情,看不见摸不着。“枫桥经验”则最大限度地化解消极因素、调动积极因素,最大限度地畅通社区民意通达渠道,说情说理、化解矛盾,力争将矛盾纠纷解决于村、镇两级。这样,一方面明确了预防违法犯罪的治安指标和衡量标准,出村、出镇,进入诉讼程序就是不达标;另一方面,减少了司法成本,大大增加预防违法犯罪的可操作性。

(三)强调基层治理,动员社会广泛参与

发源于中国农村的“枫桥经验”是社会实践的产物,并在社会变迁中不断创新发展。当前我国的基层在农村主要由家庭、村落和乡镇组成,在城市主要由社区、街道组成。“枫桥经验”源于农村,拓展到城市、企业、学校,从来没有离开基层,一直围绕基层各种主体参与的治理活动展开。当前,“枫桥经验”在基层实践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发展,已经从以人防、物防、技防为主的“三防”结构到建立健全人防、物防、技防、心防“四防并举”的社会风险防控体系,进一步提高基层治理水平,形成了一种自下而上的违法犯罪防控体系,预防违法犯罪的实效愈发凸显。储槐植教授指出:“在当代社会背景下,提高违法犯罪控制效益的根本出路于改变刑法运行模式,即刑罚权和刑事司法权从国家手中分出一部分给(还给)社会,使刑法运行模式由‘国家本位’向‘国家·社会’双本位过渡,加强国家力量和社会力量在犯罪控制方面的协同和配合。”(12)储槐植:《刑事一体化和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09—410页。面临人口流动、经济发展、政治生态变迁等社会基础深刻变化的“枫桥经验”,注重发挥群众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秉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的观念,形成了“五老”(老干部、老军烈属、老模范、老党员、老先进)积极参与村域治理,鼓励并支持城乡社会成员、社区企业、社会组织发挥更大作用,不断推动群众对基层公共事务进行自我管理,促进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村民)自治良性互动。(13)参见中国法学会“枫桥经验”理论总结和经验提升课题组:《“枫桥经验”的理论构建》,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132页。

(四)传统德治与现代法治相结合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治理好今天的中国,需要对我国历史和传统文化有深入了解,也需要对我国古代治国理政的探索和智慧进行积极总结。”(14)朴宪群:《深入领会习近平关于文化遗产的思想理论(文明之声)》,《人民日报》2018年1月10日,第2版。要在我国建立一个运行有效的社会主义法治,就必须依据、借助和利用本土的传统和惯例。“枫桥经验”的发源地枫桥镇自古就有德治传统,村规民约作为德治的具体内容,以劝善惩恶、广教化而厚风俗为己任,具有防控违法犯罪、维护基层社会秩序的功能。乡贤力量作为德治的力量,根植乡土、贴近村民,蕴含见贤思齐、崇德向善的力量。作为防控违法犯罪的典范,注重“以德化人”“以德感人”,通过德治的力量防控违法犯罪。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方式,强化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整合法律资源,搭建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扎实推进基层依法治理工作,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四、“枫桥经验”对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启示

预防违法犯罪,简而言之,就是防患于未然、防患于将然、防患于已然。(15)参见冯树梁:《试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战略防线》,《政法学刊》1998年第3期。对于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亦是如此。防患于未然主要是根据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尚未完全成熟,模仿性强、可塑性大等特点而采取的违法犯罪预防原则和方法,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德治教育和法治教育;防患于将然与“抓早抓小抓苗头”一脉相承,加强对已有不良行为倾向未成年人的监管,将违法犯罪苗头扼杀在萌芽状态;防患于已然是对罪错行为未成年人因材施“矫”,开展以思想教育和实际帮扶为核心的帮教工作,助其融入社会、融入校园、融入家庭。“枫桥经验”整合了政府、社会组织、个人等多方社会力量,形成了严密的组织网络。

(一)防患于未然:加强德治和法治教育,润物无声

以“德治”为先,提升基层社会治理的“软实力”;以“法治”为本,提升基层社会治理的“硬实力”。这是“枫桥经验”的时代特征和科学内涵。借鉴“枫桥经验”传统德治与现代法治相结合的模式,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中,建立和完善家庭、学校、社区、公安、部门单位“五位一体”的德治和法治教育网络,充分利用各种教育阵地,加强未成年人德治和法治教育宣传,协力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第一,加强家风建设,加强对未成年人规则意识教育、底线意识教育和价值观教育,特别注意在日常生活中对未成年人渗透规则意识教育、底线意识教育和价值观教育,使未成年人树立崇高的人生理想,拥有良好的道德情操,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克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同时,积极开展家风建设宣传活动,督促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第二,充分发挥学校在未成年人法律宣传教育中的主阵地地位。进一步完善法治辅导员、法治副校长制度,推动未成年学生法治教育计划、教材、时间和资金“四落实”。推动法治教育列入课程计划,增强未成年人对违法犯罪危害性的认识。改革学校普法教育传统上“大课”模式,有针对性地进行普法教育,最大程度发挥普法教育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一条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特别是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的管理教育职责及措施,切实保障学校教育职责的落实。

第三,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和法制教育宣传讲座,加强社区范围内未成年人的法制宣传教育。例如,采取宣传海报等方式进行宣讲,做好防控违法犯罪的宣传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提高辨别是非能力。同时,努力消除本地居民对外地户籍未成年人的排斥、歧视心理,消除对立,减少矛盾,关心外地户籍未成年人,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局面。同时,公安机关积极开展普法教育,增强未成年人对违法犯罪危害性的认识,增强预防违法犯罪的效果。

第四,部门单位切实履行好职责,对未成年员工定期开展座谈会、心理评估等活动,掌握未成年员工心理动态,及时疏导负面情绪。

(二)防患于将然: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扼杀苗头

“枫桥经验”立足基层实践,秉持源头治理理念,最大限度地化解消极因素、调动积极因素,在遏制微小矛盾发展为重大刑事案件方面成效显著。一方面,明确了预防违法犯罪的治安指标和衡量标准,出村、出镇,进入诉讼程序就是不达标;另一方面,减少了司法成本,大大增加预防违法犯罪的可操作性。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中,借鉴“枫桥经验”,加强对具有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倾向未成年人的监管,分析其心理原因,对症下药,帮助其摆脱不良行为。

第一,以政法委牵头,公安、检察院、法院、安全、司法、关工委等部门联合构建工作网络,搭建流动未成年人、闲散未成年人的官方信息平台,建立流动未成年人、闲散未成年人及具有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动态数据库系统,及时加强信息反馈与跟踪,建立数据实时更新机制,杜绝“四多四少”现象,即历史信息多、现实信息少,事后信息多、预警信息少,表面信息多、深层信息少,独立信息多、综合信息少,实现数据的实时共享和对未成年人的动态分类管控。开展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治理改革创新,完善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细化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

第二,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局面,社会组织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中发挥着政府所不及的拾遗补阙的作用。构建以社区为综合平台,以社会组织为载体依托,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支撑力量的“三社联动”机制,把辍学未成年人、闲散未成年人、留守未成年人等群体作为教育、管理、服务的重点,及时了解和掌握其心理动向,并进行定量与定性分析。一旦发现有不良行为的苗头和症状,例如过分追求吃喝玩乐、打架斗殴等行为,应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及早矫治,把不良苗头遏制在萌芽初期。同时,积极开展社会实践和感恩教育,通过网上交流、网下活动的形式,组织动员重点未成年人参与志愿服务等各类社会公益活动,引导其摆脱不良行为,主动融入社会。

第三,学校和家庭对有不良行为倾向的在校未成年人要给予重视,加强监管,一旦有违反校规校纪等行为的出现,要追根溯源,寻找原因,对其不良心理原因进行剖析,及时采取措施对症下药,并对其不良行为进行教育矫治,开展有针对性的思想教育、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同时,对休学、退学、请假等学生开展排查倒查,对长期在外混迹社会的学生做好劝返复学工作,强化义务教育执行。加强家校衔接,借助学校、社区力量向未成年人父母开展法治、心理、亲子教育等课程,尤其是对流动家庭、离异家庭、留守家庭、单亲家庭和再婚家庭,要提供专门家庭教育指导,最大限度提升对有不良行为倾向未成年人的家庭关爱。

(三)防患于已然:落实因材施“矫”,防止再犯

社区帮扶是“枫桥经验”的重要内容。借鉴“枫桥经验”,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中,建立“社区、公安、家庭、学校、单位”五位一体的模式,加强对罪错未成年人的思想教育和帮扶,因材施“矫”。社区负责罪错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公安负责罪错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工作;家庭、学校和单位负责罪错未成年人心理动向和生活规律的汇报工作。积极开展以思想教育和综合救助、实际帮扶为核心的帮教工作,是防控未成年人再犯的重要保障。

第一,加强对罪错未成年人的综合救助、实际帮扶。借助社区网格员、社区民警力量,对罪错未成年人开展定期跟踪评估,以“一对一”“多对一”的形式量身打造个性化帮教措施,提升帮教工作实质。同时,依托专业社工组织开展社会调查,为评估未成年人社会危险性、再犯可能性提供客观依据。推进社区与团委、妇联、司法局、法院、检察院联动,为罪错未成年人群体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及时为未成年人提供物资帮助、生活照料、心理慰藉和心理疏导,为其提供切实有效的社会服务,帮助其解决实际问题和生活难题,助其融入社会、融入校园、融入家庭;针对尚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加强部门与学校的沟通,切实解决复学难问题;针对有就业意向的未成年人,开展就业帮扶,通过委托专业的社会组织开展“点单式”劳动技能、实务课程等培训,提供更多职业技能培训机会和就业岗位,帮助罪错未成年人实现就业,实现自我认同,争取经济独立,防止其再犯。

第二,推动专门教育落地。立足于教育和保护相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加快推进专门教育发展和专门学校建设,推动各地加快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和建立专门学校,明确操作细则,对公、检、法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有严重不良行为、附条件不起诉、非监禁刑等类型的未成年人,送入专门学校开展矫治教育,实现打击惩戒闭环,避免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处罚的未成年人流入社会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针对专门学校的教育内容,要多元化开设主题丰富、具有针对行为矫治的课程,兼具文化、法律、道德与心理等多项教学内容。同时,加大对专门学校师资力量的支持,从源头上培养掌握心理学、教育学、法律知识等多学科知识的高素质专门学校教师队伍。

五、结语

固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或者变工读教育和收容教养为专门教育对于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具有一定裨益,但这仅是治标之策,治本还是要从未成年人特有的身心特点出发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份精细活儿,不能“囫囵吞枣”,要分级分类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如何让法律规定的诸举措落地,“枫桥经验”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典范、违法犯罪控制的样本,为我们提供了一条可资借鉴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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