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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社会矛盾的多元解决机制的重塑

2016-11-14朱瑞娜周伯煌

法制博览 2016年11期
关键词:枫桥经验新常态

朱瑞娜 周伯煌

摘要:新常态下的社会矛盾因其独特的复杂性,单一的矛盾解决机制已无法适应。“枫桥经验”作为地方解决矛盾的成功经验,在实践上具有丰富的借鉴价值。因此,探析“枫桥经验”背后蕴含的矛盾解决经验,立足于“枫桥经验”优秀的理论与实践成果,对新常态下社会矛盾的多元解决机制进行多维化重塑。

关键词:新常态;社会矛盾;多元解决机制;枫桥经验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2-0056-02

作者简介:朱瑞娜(1992-),女,浙江瑞安人,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法学研究生;通讯作者:周伯煌(1968-),男,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法学教授,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一句“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让浙江诸暨的“枫桥经验”五十余载历久弥新;一段习总书记在新时期对“枫桥经验”的总要指示,让“枫桥经验”凸显出其与时俱进、适应时代要求的优势。特别是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工作任务后,如何有效解决新常态下的社会矛盾成为势在必行的历史使命。而“枫桥经验”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维稳器,对社会矛盾的多元解决机制的构建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新风险:新常态下社会矛盾的复杂属性

(一)“新常态”的中国语境解读

“新常态”作为一个具有历史穿透力的经济学术语,自提出以来便受到国内外的关注。从文义解释的角度而言,所谓“新”,是指推陈出新,打破传统的模式,对原有的状态进行全新的变革;所谓“常态”,顾名思义,是指一段时间内的稳定、固化的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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