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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权:教师惩戒权在教育中的偏向与拨正研究

2023-05-11崔妍付淑琼

课程教学研究 2023年8期
关键词:体罚惩戒惩罚

文∣崔妍 付淑琼

一、教师惩戒权在教学中的演进

(一)惩戒、教育惩戒与惩戒权

“惩戒”一词最早出自明代冯梦龙《东周列国志》第五十七回:“廷及于今,逆臣子孙,布满朝中,何以惩戒后人乎?”惩戒是一种惩治现在以预警将来的方式手段,是对偏差行为所进行的一种否定性评价,通过强制力来促进个体合乎规范的行为的产生。

“惩”是指通过批评、教育、处罚等手段使受罚者认识并改正自身的过错;“戒”是指通过惩罚犯错者,警戒其他人不犯类似的错误。惩戒教育在不损害受罚者身心健康的情况下,使其认识并愿意改正自身过错,并警示旁观者或其他人避免再犯同样或类似的过错。[1]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基于特别身份而对学生实施的一种教育措施,其目的在于借助适度惩罚来戒除、矫正学生不合乎规范的行为,帮助学生完成社会化的进程,将他们培养成人才。[2]教育惩戒是学校或教师为了达到教育目的、避免失范行为再次发生,依法对学生违法违规的失范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的一种辅助教育手段。[3]教育惩戒的实施主体为教师和学校,其中教师层面的惩戒方式主要有言语责备、作业布置等,学校层面的惩戒手段则为警告、处分、记过、开除学籍等。教育惩戒是一种以惩罚的手段来完成最佳教育的教育行为。[4]惩戒的方式和使用主体有多种,并不仅局限于身体上的处罚,同时还包括了心理上的训斥,但与体罚不同,教育惩戒中的惩戒行为是依照法律或规定准则判定实施的,体罚不属于“教育惩戒”的范围,而属于违法行为。究其根本,教育惩戒是符合法律和人道主义的具有教育性质的教学方法。

惩戒权是建立在惩戒行为之上的维护秩序的权力,在此基础上将惩戒应用于教育之中,赋予教师独特的权力即教师惩戒权。教师惩戒权是教师用来约束、管理、教育学生的一种权力,是当学生在课内外活动中行为失范时,教师对其进行适当惩戒管理的复合型权利。[5]但是教育惩戒权不等同于体罚权,行使惩戒权不能片面地为了权威性和时效性,而忽略其可能发生的消极影响。惩戒权既是教师的权利,同时也是教师的一种义务。[6]教师在被赋权的同时需维护权力之下的责任与义务,合理用权。

(二)教师惩戒权的历史嬗变

教师惩戒权在教学中表现为教师对学生行为的纠正和训诫,即惩戒行为。惩戒行为在历史上可以追溯至西周秦汉时期,并在不同的时代中发展演变,出现了各种顺应时代的形式。教师惩戒行为在我国历史上主要分为三个阶段。[7]第一阶段主要出现在西周和秦汉时期的“惩教分离”,包括以“官师合一”“学在官府”为主要代表的先教后惩和以“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为主要代表的严教严惩。第二阶段主要出现在唐宋时期的“惩趋于教”。教师惩戒行为的实施具体细化到方式、程度、条件等方面,惩罚方式由传统的体罚逐渐扩大到自由罚、财物罚、学业罚,教育的重心不再局限于“以恶制恶”的体罚而开始转向对学生内心的引导与纠正。第三阶段主要出现在明清时期的“惩教合一”。惩戒与教育并重,限制了教师的体罚行为,而教师的权威也得到强化,再度为惩戒行为赋予教育特点,使得惩戒不单是作为惩罚的手段,更多的是演变为一种新式的教育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教师惩戒权的相关发展最早可以追溯到1951年提出的“教育中的惩罚”。1951—1996年期间,对“惩戒”的定义模糊不清,批判其为“体罚”的占主流,体罚被认为是旧时代的教养方式,是“封建的遗毒”,应该彻底摒弃;1997—2015年期间,大多数观点支持“适度惩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教师的惩戒权是教师依法享有的权力,严禁体罚与教师惩戒站在了两个对立面上,此时,折中主义出现,指出用中性词语“惩罚”代替体罚,支持“适度惩罚”,普遍呼吁“教育惩罚应理性回归”;2016—2021年期间,国家首次明确“教育惩戒”概念,从此,对“教育惩罚”的研究进入了蓬勃期。[8]

教师惩戒行为与教师惩戒权自西周秦汉时期发展至今,其理念、手段都顺应时代的发展进行了调整和改进。早期惩戒行为的雏形是“师道尊严”与“尊师重教”观念下的上位者惩治行为,含有暴力因素,诉诸“惩”与体罚。目前教育中的惩戒权已经脱离了最初意义的以体罚服人的强制性和压迫性的概念,将惩戒的中心置于“戒”之上,关注学生能否在合法性的惩罚基础上改进自身。从教师与学生双方角度出发,既明确了教师运用教师惩戒权的权限和底线,同时也保障了学生的权益不受侵犯,确保了师生双方的合法权益,让教师惩戒权依法存在、有法可依。

二、教师惩戒权:一种现实存在的矛盾

教师惩戒权在理论上一方面可以赋予教师足够的教学管理权力以便教师更好地开展教学工作,另一方面促使教师的惩戒行为透明化、明确化,有利于保障学生的权益。然而,在现实教学中,双方平衡的状态却难以实现,赋权与用权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

(一)赋权:国家赋予的教师的正当教育权力

教师惩戒权是保障教师正常开展教学工作的权力,是国家赋予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改进,从而使其行为规范化的特殊权力。作为权力的存在,教师惩戒权带有居高临下的意味,会被人误解为是教师对学生的一种掌控力,其公正性和可行性受到质疑,但是这种惩戒权在教学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它是一种民主化的“新式体罚”,能够协助教师完成规范教育工作。教师惩戒权是教师外在权威的一种体现,如果教师惩戒权缺失了,则意味着通过外化的方式维护教师内在权威的道路被阻断,只能单纯地依靠学生的自觉去遵从教师权威,那么,教师的权威也就难以得到保障了。[9]教师作为教学中的引导者与管理者,在教育中承担着既定的责任,但是由于教师与学生处于“一对多”的关系,教学管理需要法定权力来维持平衡,教师惩戒权便应运而生。作为协助教师完成教学任务的辅助手段,教师惩戒权是一种法律认可的,与以往无依据、无准则、无边际的惩罚截然不同的正当权利。因此,教师惩戒权不能被抛弃,国家也明文规定保障教师的权力,如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正式提出保障教师依法享有教育惩戒权,明确了教师的教育惩戒权是国家赋予的正当权利,但同时也并不是一味地维护教师与学校,而是从人道主义和学生人格角度出发划定了惩戒的底线,在既定框架之内保障了师生双方的共同利益。

(二)用权:应用与难用的现实处境之争

权力由国家下放至教师个人手中,但是具体实施情况却因人而异,现在教师惩戒权未能得到很好地使用的原因主要分为两大类。其一,国家对教师惩戒权的限定尚未细化至具体操作,教师个体难以厘清滥用惩戒权以及惩戒的边界问题;其二,外界舆论操控下,教师出于对自身利益与外界压力的考量,宁愿不使用惩戒权也不愿危险地游走于边界问题之间。

1.不会用:滥用盛行,惩戒边界未明

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但是在惩戒权行使中仍然存在过度惩戒、体罚现象严重边界不清,如难以区分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等问题。[10]传统体罚是以暴力手段造成学生身体或心理痛苦,导致学生身体受到损害的侵权行为,因此体罚必须诉诸暴力,表现为直接的身体指向,是一种野蛮的驯化。体罚等惩罚方式不符合现代教育“尊重学生”的民主精神,被否定和禁止;许多教育理论和实践工作者也都认识到惩罚所具有的教育性而更加趋向于从“罚”为主转向以“戒”为主的模式。[11]与体罚截然不同的是,惩戒是一种文明的教化,但是惩戒权中的“权”本身就含有居高临下的意味,用以维护教师权威,具有强制性和压迫性;伴随惩戒权出现的惩戒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会桎梏学生的部分权利,如果不能平衡两者关系,那么教育中的天平便会向不平等化倾斜,惩戒便会回归传统体罚的原貌,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也会趋于“压迫者”与“被压迫者”,这样也就违背了赋权的原有之意。

在教学实践中,对于惩戒边界尚未有一个清晰的划定,体罚与惩戒之间仅有一线之隔,稍有不慎便会越过雷池,使得合法的、具有教育意义的惩戒变成为传统的暴力体罚,惩戒边界不清催生新式压迫性“体罚”,同时,伴随惩戒权下放,教师个人也会出现操控权力失控的情况。虽然体罚和变相体罚等多种违背学生利益的行为已经被明文禁止,但是合法与非法的标准往往难以把握。以惩戒程度较轻的批评行为为例,口头批评虽然没有伤害学生肉体,但强刺激语言可能变成心理惩罚,较之肉体惩罚伤害性更大,进而会造成虽然并无实际体罚行为,却催生出以精神惩罚与心理惩罚为代表的具有压迫性质的新式体罚。每个人的人权和人格都应受到尊重和保护,惩戒的目的是起到纠正的效果,而不是伤害学生。作为教师职业身份所固有的权力,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应该有其限度,不得以权力为便,误用、滥用权力,损害学生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但是,也存在另一种情况,部分教师难以厘清边界,间接导致他们宁可放弃也不愿使用教师惩戒权。

2.不敢用:外界压力束缚与个人权益考量

惩戒与侵权,往往只在一线之间。部分教师在行使惩戒权时超过了“度”,使得惩戒行为变成了侵权行为,造成了无可挽回的后果。社会舆论对教师惩戒权步步紧逼,很多教师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对学生的不轨行为选择性失明、偏向性失聪。[12]因此,另一种畸形的教师惩戒模式“拒用惩戒”与“惧用惩戒”出现,教师惩戒权的使用便会出现不自觉的偏向。“惧用”教育惩戒权是一种“病态”社会现象,教师由于害怕其行为被认定为体罚行为,所以面对学生的失范行为时宁愿选择沉默。[13]随着教育体系的完善,教育透明化与教育全民化浪潮出现,社会各界纷纷参与到教育中,网络舆论对学校和教师的监督能够促进教育惩戒权有序运行,但过于苛刻的网络舆论环境却会给学校和教师带来压力,比如一个未知前因后果的短视频,甚至一张没有经过验证的聊天截图、照片都能被有心之人利用,成为攻击教师无师德,挑唆师生关系、家校关系的利器。网络和舆论向来是一把双刃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但也容易陷入网络视角片面性和局限性的陷阱之中。

社会大众对惩戒的包容度尚未有明显提升,受部分劣迹教师随意体罚暴力学生以及教师滥用惩戒等多重因素影响,大众对于教师惩戒权仍存有恐惧和抗拒心理。再则,随着优生优育政策的实施,独生子女家庭愈渐增多,很多家庭都是举全家之力养育一个孩子,对孩子极为重视与呵护,而部分家长对惩戒的认知仍停留在传统惩罚上,认为目前所提倡的教师惩戒权是给了教师随意处置学生的理由和依据,对教师惩戒行为存在不满和误解,认为这会对学生的身心造成伤害。因此,他们不配合甚至严重阻碍教师正常工作的开展,在多个方面给教师造成困扰和压力,使得部分教师在利弊权衡之下不愿意合理使用教师惩戒权。

三、教师惩戒权:未来可参考路径

教师惩戒权是国家赋予教师的权力,是经过科学考量的、有利于教育事业发展的教师权力,在教育工作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性。对于教师惩戒权的偏向与拨正,需要社会、学校、个人三方面协同合作,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教师惩戒权的作用,促进教育发展。

(一)社会保障:健全透明的教育体系

社会监督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监督教师的行为是否越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另一方面可能会造成误会,形成舆论,给当事人造成身心上的困扰,使他们产生畏难、抗拒心理。社会各界应在纷乱的舆论信息中明辨是非,共同打造一个透明、健康的监督体系。在法律规则层面上,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教育惩戒权的实施准则,教师和学生没有可以依据的规章,从而导致教师不能明确惩戒边界,无法可依;学生面对教师的惩戒不知所措,可能会质疑或不满但是却苦于无处申辩。将教师惩戒权视为一种权力,必须对教师惩戒权进行明文规定,这既有利于教师明确惩戒边界、规范行为,也有利于学生对教师惩戒行为进行监督,赋予学生一定的对抗教师滥用或过度使用惩戒的权利,在教师的惩戒权力与学生权利之间要保持某种制约与平衡。法律对教师惩戒权力的行使既要有所鼓励,也要有所制约;既要对教师滥用、不用和怠用惩戒权力的现象坚决制止,也要保障教师合理、合法的惩戒权力的有效运行。[14]因此相关政府部门应对教师惩戒权的规章和细则加以划分,将制定实施权力下放至各个省、市、区,甚至于各所学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教育惩戒措施或者规则最好是示范文本或者倡议文本而不是强制文本,以留出学校的自治空间,各学校有权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行制定本学校的教育惩戒措施。[15]将惩戒权下放,激励各个学校的教师在法定规则圈内尽情施展教学才华;同时,这也是一个小小的“胁迫”。权力下放,规则既定,教师便不得为了偷闲而拒用教师惩戒权,也不能够随心随性不顾法则使用教师惩戒权,在这样一种激励与制约之下,教师也会探索出适合所处环境的最佳方案。如此,多方协调串联成一个链状圈,在保障师生权益的同时也要使教育公开化,消解社会大众对于教育惩戒与体罚的偏见认知,保障教育工作的有效展开,构建一个健康的教育环境。

(二)学校引导:新旧兼容的教育观念

教育不仅仅是教师与学生之间教与学的单向过程,也不仅仅是学校与家庭之间的重重博弈,而是全社会的事,关系着全民族的未来。学校作为教育活动的中心,是连接教育工作者与家庭的桥梁,平衡家庭教育观与学校教育观是学校的责任与义务。家长的观念与学校、教师的观念一致时,能够促进教育工作的顺利展开;而当二者相悖时,则会给教育工作带来不容小觑的消极影响。需要清楚的是,不同的家庭有不同的教育理念,作为教育工作者,不能强行转变普通家庭经年累月形成的教育观,即便他们的观念可能与现代教育观念不符,教育工作者也只能在无形中对家庭教育加以影响,将传统理念的精华与现代理念有机结合,重铸家校合作的可能与必然。

一方面,传统教育观念认为惩戒是一种新式体罚,对学生的身体和心理都会造成严重影响,对于教师惩戒权存在抵制和不解,完全忽略了“惩戒”一词中的“戒”,将更多的重心偏向“惩”,妖魔化惩戒行为与教师惩戒权,曲解了新式教育观念,即教育惩戒的出发点在于对学生的关怀爱护,并不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学生的发展进步。[16]另一方面,受传统文化影响,家长认为学校和教师是在教育中享有至高无上地位的上位者,并秉承“不打不成器”“棍棒底下出孝子”的老旧观念,主张教师在面对学生的失范行为时应该给予严厉惩罚以达到“以儆效尤”“杀鸡儆猴”的效果,如此一来或是给师德有失的教师提供了滥用权力的便利,导致学生夹杂在教师和家长的双重打击中难以自处,或是给坚持合规化使用教师惩戒权的教师一种内在与外在的双重压力,即过分“惩戒”行为不合规范的学生,慎用“惩戒”在家长眼中则变成了是不关心学生,纵容学生。

作为协调者的学校,应该积极发挥引导作用,在现实工作中建立对教育惩戒权的不当行使行为给予责任追究的制度,对滥用教育惩戒权的行为应当严厉禁止,对过度的惩戒行为应当严格约束,使教育惩戒真正做到规范化、可操作化。[17]学校应该从教师和家庭两方面同时入手,在家校调节中,组织开展相关主题活动,逐渐淡化部分家庭“溺爱”与“暴力”的教育观,引导家长向民主教育观念与现代教育观过渡;在学校调解中,制定具体细则,明确惩戒与体罚的区别与边界,以可视化、可量化的规则约束惩戒行为,引导传统教育观念向新式教育观念过渡、融合,这样才能平衡家长与学校两方天平,构建合理有序的教学环境。

(三)师生共进:友好和谐的教学模式

教师作为被赋予法定权力的教育工作者,在教学活动中常常会产生权威意识,而“权威”一词本身就带有掌控和令人信服的色彩,这容易导致教师以一种居高临下的姿态主导教育。学生出于对教师的尊重或压迫而屈从于教师的不平等的教育模式,在这种偏向之下,教师会用“法定的惩戒”来维护自己的权威,以保障自己的权力得以完美行使。然而,惩戒如果被狭隘地视为仅仅是一种处理违规学生的手段,那么就偏离了制定教育惩戒的本意,也偏离了其教育本意。惩戒不仅是一种在教师引导下的认知活动,还是一种师生之间的情感体验活动。教师在惩戒的情感体验活动中充当了 一个“榜样”的角色,“榜样”向犯错学生呈现了事物之序,学生进而以情感偏向的方式进行排序。[18]教育不是服从与被服从、压迫与被压迫的上下级关系,不论是教师还是学生都应当明确二者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关系,学生应该心悦诚服于教师的个人魅力而不是所谓的权力使然。以权力来压制只会造成学生的退缩、恐惧心理和反抗、厌恶情绪,这是一种非所愿的、不健康的师生关系和教学模式。

师生关系是教育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环,积极的师生关系能够促进教育稳步发展,消极的师生关系则会桎梏教育工作的开展。因此,作为教师,应该淡化自身权威与高位者意识,在尊重学生人格的基础上依照规章守则,结合实际情况依法使用被赋予的权利。惩戒的边界、是否惩戒以及惩戒的轻重基本都在教师的一念之间,受情绪影响而出现的滥用与不用的现象应当逐渐被淡化,教师和学生应相互理解并以民主的理念看待教与学的关系,教师依法用权,学生依法监督,从而形成一种良性用权模式,在互相尊重与理解的基础之上,合力打破传统权力观念,建立一种新颖的、友好的、和谐的师生关系,能够在极大程度上加快教育积极发展的进程。

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权力亦不例外,不可不用,更不可滥用;教师惩戒权虽然有其必要性,但也不能神化,过度使用只会越界,在教育中起反作用。从着眼惩罚、体罚到如今的教育惩戒,这一发展演变展示了现代教育体系对于教育性和科学性的偏向与重视。体罚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惩戒是合乎规范的使用,教师是根据规则和现实情况进行惩戒,并将其重心转移至对学生惩戒之后的教育上,这既有利于确保合理的惩戒纠正学生的错误行为以保障他们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又能够将惩戒行为合理量化,避免滥用或不用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减少了对被惩戒者的伤害。“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权力的行使必然伴随着一定的职责,也必然受到外界的监督。国家赋予了教师一定的权力,教师就有责任和义务将该权力合理地运用以更好地促进自身工作推进,及时拨正已偏向的教师惩戒权,将其滥用或不用的趋势在未扩大化前阻拦,便能够保障教师和学生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教育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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