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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教育体罚的渊源,现状与前景

2016-09-10于婷

教学与管理(小学版) 2016年10期
关键词:教育学生

于婷

教育体罚存废之争由来已久,如今仍是各国教育关注的重心与热点。体罚作为学校管理学生的有效手段,在很多国家流行。美国施行地方分权制,教育权由州政府把控,是否禁止教育体罚也由各州自主决定。

一、美国教育体罚的渊源

美国之所以允许体罚,与其现存的法律基础、教育制度以及深厚的文化基奠分不开。

1.法律基础:联邦法律允许体罚

1977年4月19日的英格瑞罕诉莱特案是一起关于美国体罚的案件,该案件对美国体罚意义深远,确立了美国体罚的合宪性[1] 。之前,反体罚人士往往依据美国宪法第八修正案、第十四修正案作为反教育体罚的依据。

第八修正案规定:“不得要求过多保释金,不得处以过重的罚金,也不得判处残忍而反常的刑罚。”[2] 。宪法修订案第十四条第一条款规定:“凡出生或规划于合众国并受其管辖者,均为合众国和他们州的公民。任何州均不得制定或执行剥夺合众国公民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任何州均不得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也不得对其境内的任何人拒绝给予平等法律保护。”[2] 反体罚人士认为教育体罚便是一种残忍而反常的惩罚方式,学生群体作为美国的公民,未经正当的法律体系而遭到体罚,法律应该给予学生平等的法律保护。

然而,1977年英格瑞罕诉莱特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第八、第十四修正案都不适用于体罚,认为学生不在宪法第八、第十四修正案的保护对象之内,确立了美国体罚的合宪性[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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