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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用有声读物适用著作权限制与例外制度研究

2023-03-07陈化琴

肇庆学院学报 2023年6期
关键词:马拉喀什阅读障碍著作权人

陈化琴

(广东培正学院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830)

一、问题的提出:盲用有声读物是否适用著作权限制与例外制度

按照美国有声读物协会的定义,有声读物是指“其中包括不低于51%的文字内容,复制和包装成盒式磁带、高密度光盘或者单纯数字文件等形式,进行销售的任何录音制品”[1]。在网络环境下,有声读物是指运用现代数字技术,以文字作品为内容,固定表演者声音并存储于数字文件之中,利用网络平台向公众传播的录音产品[2]。世界上第一份有声读物诞生于1934年的美国。伴随着数字技术快速发展,目前有声读物产业在全世界遍地开花。2019年,有声读物依然是数字出版产业中增长最快的一个板块。艾媒咨询发布的《2019上半年中国在线音频市场研究报告》显示:2018年,中国在线音频用户规模突破4 亿,增速达22.1%;2019 年上半年中国有过半网民使用过在线音频APP,其中常收听语音直播的人群比例为46.2%。该报告预计,2020 年中国在线音频用户规模将达5.42亿人。有声读物改变了传统的视觉阅读方式,解放了屏幕时代日益疲惫的双眼,在整合用户生活多样需求、缓解情绪压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专门为视障人士制作的有声读物同样发展迅猛。在全民阅读背景下,针对传统盲文读物阅读需具备一定盲文基础的弊端,有声读物对盲人来说意味着不需要任何门坎,而且内容丰富,不受时空限制。为适应盲人阅读方式的变化,中国盲人出版社于2000年专门增设有声读物事务部,组建盲人数字图书馆。中国盲人出版社拥有专业化录音设备、专业化录音场地、专业化人才的有声制作团队,每年制作盲用有声读物2 500小时以上,内容涵盖文学、中医咨询、心理学、音乐治疗等多个学科领域,截止2018 年底已制作磁带1 300 余种,MP3 等音频资源近万种,DAISY 有声书2 300 余种,总计有声时长达4.5 万小时,并通过磁带、CD、网络在线阅读等各种形式为视障者提供服务[3]。同时,为解决世界上2.85 亿盲人和视障者群体的阅读材料不足的问题(全世界数以百万计的出版物中可供盲人和低视力者使用的不到1%-7%),国际盲人联盟和世界卫生组织也纷纷把眼睛转向了有声读物的制作出版。

然而,盲用有声读物制作出版也产生了较多的问题。除了缺少行业制作标准、已出版有声读物质量参差不齐、缺少优质内容外,最重要的是其制作成本高昂和著作权授权程序复杂。首先,制作开发成本高昂。盲用有声读物的成本包括著作权成本、录制成本、制作成本。从目前的商业模式来看,优质著作权费用从上万元到二十万元不等,录制费用每小时万元左右,直接导致盲用有声读物价格居高不下。其次,著作权授权程序复杂。从著作权授权流程来看,即使盲用有声读物作为公益性使用仍需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者三方主体的授权。特别是要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在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不成熟的情况,可谓难上加难。不管是其中的价格因素还是著作权授权程序都会导致盲用有声读物制作和出版的数量有限,即产生“书荒”问题,难以保障视障人士日益增长的阅读需求[4]。

从中国旧《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①《著作权法》生效于1990年,已经过2001、2010、2020年的三次修改。以2020年第三次修改为界限,2010年版本以前的简称为旧《著作权法》,2020年版本的简称为新《著作权法》。旧《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来看,盲用有声读物制作和出版不适用著作权限制与例外制度。新《著作权法》第24条②新《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修改“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为“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不需要授权。而“盲用有声读物”是否属于“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适用著作权限制与例外制度,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从法院的处理来看,2009年北京地区法院对许进京等诉中国盲人图书馆一案,法院认定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擅自把中医图书做成光盘发行行为构成侵权,即被告认为制作盲人有声读物作为公益服务应为合理使用的抗辩理由不成立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中国盲人图书馆与许进民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2009)二中民终字第03906号判决书。。在实务操作层面,业界人士普遍认为,有声读物授权分为商业模式和公益模式,盲用有声读物应采取公益模式,即不需要取得著作权授权也不需要支付著作权费用[5]。

需要注意的是,国际社会为解决视障人士的书荒问题,2013 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员国签订了《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下文简称为《马拉喀什条约》),试图通过条约签订去解决盲用有声读物著作权适用困境问题。该条约于2016年9月30日生效,我国的生效日期为2022年5月5日。也就是说,《马拉喀什条约》规定了视力障碍者获取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最低国际义务。在《马拉喀什条约》在我国已经生效的情况下,我国有义务通过国内法的修改,全面落实和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国际图联在2023 年2 月发布2023 版《〈马拉喀什条约〉践行监测报告》显示,其中条款在一些国家的实行过程中还是受到了一些限制,或者说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6]。

综上所述,盲用有声读物是否适用著作权限制与例外制度,在国际公约上已经有了明确答案,但国内新《著作权法》刚刚修改通过,第24条规定明显语焉不详。那么,新著作权法的背景下我们如何全面落实履行《马拉喀什条约》国际公约义务,保障盲用有声读物的正常供给,满足视障群体的合理文化需求?盲用有声读物在我国是否要适用著作权限制与例外制度,其价值何在?现行法存在哪些问题,如何有效解决?这些是本文将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二、盲用有声读物适用著作权限制与例外制度的价值取向

(一)维护著作权人与视障群体利益平衡

鉴于著作权作为权利人的一种垄断性权利,他人对作品的复制发行等传播行为理应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从公共利益角度考虑,法律设置了著作权限制与例外制度,即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著作权国际条约和各国著作权法中基本上都有类似制度规定,是指通过限制著作权人的某些权利以保障社会公益,法律规定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第三人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同意,也不需要向其支付报酬[7]。“作为社会文化教育利益的工具,著作权法除了对作者利益的调控功能外,还具有对社会利益的调控功能”[8]。由于盲人视力所限,无法像健康人一样拥有足够多的阅读机会,法律通过限制著作权人权利,得以把印刷作品免费转化为盲人可以接触的盲文版本或者其他无障碍格式版,让视障者与正常人同等享有信息与教育的机会,平衡了视障者与著作权人之间的利益。

(二)保障视障人士基本人权需要

2006 年12 月13 日联合国大会《残疾人权利公约》第30条规定,残疾人有参与文化生活、娱乐的权利,有权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参与文化生活,缔约国应当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残疾人获得以无障碍模式提供的文化材料,获得以无障碍模式提供的电视节目、电影、戏剧和其他文化活动等权利;并应当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依照国际法的规定,确保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不构成不合理或歧视性障碍,阻碍残疾人获得文化材料。《马拉喀什条约》2022 年5月5 日对中国正式生效,当时司法部部长唐一军在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表示,批准这一条约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和保障我国广大阅读障碍者的利益,有利于体现我国在残疾人事业发展上的成就、展现我国尊重人权的国际形象,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我国在国际著作权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该条约要求各缔约方规定著作权限制与例外,以保障阅读障碍者平等欣赏作品和接受教育的权利,是世界上第一部,也是迄今为止唯一一部著作权领域的人权条约[9]。盲用有声读物适用著作权限制与例外制度,保障盲人对于基本信息的获取权,具有重要的人权价值。

(三)维护社会弱势群体公平正义的体现

按照罗尔斯对正义的分类,正义首先是形式平等或者抽象意义的平等,其次是结果上或者实质意义上的平等。由于每个主体天赋或者运气实际获得的资源有差别而造成实质上的不平等,在分配正义的层面上,现代立法体系在强调抽象意义的平等之外,对处于弱势群体如妇女儿童残疾人消费者等进行倾斜式立法保护[10]。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我国现有视力残疾人约1 732 万,而存在阅读障碍的人口数量可能会更多。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盲用有声读物适用著作权限制与例外制度,取消著作权授权环节降低制作成本,甚至可以无偿供给,意味着为盲人群体提供更多的阅读材料和接触信息的机会,这种对弱势视障群体的倾斜式立法,具有促进实质平等的正义价值。

三、盲用有声读物适用著作权限制与例外制度的不足表现

《著作权法》生效于1990年,已历经2001、2010、2020年的三次修改,其与有关盲人权利保护有关的条款主要有:新《著作权法》第24条第12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 条、12 条①《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第12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而该作品只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取的,可以避开技术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措施的技术、装置或者部件,不得侵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比较中国著作权法相关法律法规有关盲人阅读权利保护和《马拉喀什条约》要求,可以看到其中差距较大。整体来看,新《著作权法》关于盲用有声读物著作权限制与例外制度规定存在以下不足。

(一)新《著作权法》对主体范围确定条件的规定不够具体

新《著作权法》将盲人读物适用著作权限制与例外制度的受益主体规定为“阅读障碍者”,但缺少具体条件列举,进而导致实践中难以确定主体范围。比如,除了公认的盲人群体之外,低视力者算不算阅读障碍者,或者由于肢体残障导致无法像正常人一样翻阅图书的算不算,等等,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细化以便操作执行。

(二)新《著作权法》对“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规定比较原则

新《著作权法》对提供盲人读物“无碍障格式”仅表述为“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而对于这种“无障碍方式”未能作出描述和具体列举。实践中,无障碍格式版本除了盲文版本得到公认外,其他如大字体纸质版本、录音制品、有声版本算不算“无障碍方式”等,需进一步明确。

(三)新《著作权法》对以无障碍方式已经发表作品的“提供”方式不明确

盲用有声读物著作权限制与例外的著作财产权利限定于“提供”,这种提供方式到底有哪些?除了复制权(把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发行权(盲文版本读物向盲人销售或者赠与)、信息网络传播权(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外,网络时代有声读物涉及到的最新提供方式有哪些?是否涵盖?在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原则的背景下,必须予以明晰。

(四)新《著作权法》对作品保护技术措施的合法规避规定范围较为狭窄

2013 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第6 条、12 条规定了作品保护技术措施的合法规避范围局限于网络空间。新著作权法对此没有任何改变。问题是,作品技术保护措施的规避行为除了网络空间外,对于盲人群体来说,大量行为可能发生在网络之外,无形中影响了合理使用的实施效果。

(五)新《著作权法》未对被授权实体作出规定

作为专门针对视障人士的著作权限制例外制度,为防止制度滥用,《马拉喀什条约》设置了被授权实体制度,专门负责处理相关作品的制作出版等服务工作。新《著作权法》第24条第12项寥寥数语,对于被授权实体问题没有任何规定,这种重大立法空白导致制度缺少执行主体而落空,立法效果大打折扣。

四、盲用有声读物适用著作权限制与例外制度的完善路径

盲用有声读物对于视障人士快捷高效取得阅读材料,平等参与文化生活具有重要意义。结合《马拉喀什条约》要求,鉴于新《著作权法》刚通过的现实,不宜再进行修改,建议应该尽快修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下,明确盲用有声读物纳入著作权法著作权限制与例外制度的具体条件,全面履行国际公约义务。

(一)明确盲用有声读物著作权限制与例外制度的受益人群体

法律制度本意在于保护视障人士的阅读权利,确保视力残疾者和视力正常人一样平等快捷取得阅读材料,但目前视力残疾者除了盲人外,还有其他的视力残疾者如视力低下者,以及由于失去双手而无法翻阅印刷品等特殊人群。印刷品阅读障碍者数量群体越来越庞大。正因为如此,《马拉喀什条约》第3条规定,作为受益人视力障碍者除了盲人外,还包括有视觉缺陷、知觉障碍或阅读障碍的人(无法改善到基本达到无此类缺陷或障碍者的视觉功能,导致无法以与无缺陷或无障碍者基本相同的程度阅读印刷作品),或在其他方面因身体残疾而不能持书翻书,以及不能集中目光或移动目光进行正常阅读的人。因此,受益人应明确延及到所有的印刷品阅读障碍者。

(二)明确著作权限制与例外作品的无障碍格式类型

《马拉喀什条约》第2 条的“作品”是指《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2 条所指的文学和艺术作品, 形式为文字、符号和(或)相关图示、有声读物(议定声明中包括)。不论是已出版的作品,还是以其他方式通过任何媒介公开提供的作品,其中的“无障碍格式版”是指采用替代方式或形式,让受益人能够使用作品,包括让受益人能够与无视力障碍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一样切实可行而又舒适地使用作品的版本。一般认为,“无障碍格式”除了盲文版本外,还包括大字号版本以及本文力倡的有声读物版本。反观目前对于盲文版本的利用情况,盲文版本读物需要阅读者受过盲文培训,而我国盲人中只有不到10%受过专业培训,同时盲文版本的阅读速度和有声读物的阅读速度有质的差异。正常人普通阅读速度大约每分钟200到500字,而盲人盲读速度则在110 字左右,采用老小皆宜的有声读物速度则在250 到450 字左右[11]。中国盲人出版社从2000年开始,顺应时代需求,大力开发大字号版本、有声读物、无障碍影视等多种无障碍读物为盲人和视力低下者服务。从目前法律规定来看,这些盲人读物均未明确纳入著作权限制与例外制度,巨额著作权购买费用显然加剧了中国盲人出版社制作盲人读物的难度。

(三)明确著作权限制与例外作品的“提供”方式

应明确无障碍方式的作品提供方式:从旧《著作权法》的单一复制增加到复制、改编、放映等多种形式。从有声读物的阅读对象角度划分,有声读物可分为普通听众的有声读物和盲人专用的有声读物。不管阅读对象是谁,从著作权法的角度看,作品的有声化涉及到的是对作品的复制行为,为现行著作权法限制与例外制度所规制。但笔者认为,对于盲人来讲,还有一类非常特殊的作品,即实践中存在的专门为盲人制作的无障碍影视作品,对于提升盲人群体平等参与文化生活具有重要意义。《马拉喀什条约》“作品”的定义仅限于形式为文字、符号和(或)相关图示的材料,是否包括影视作品存疑。有学者认为,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关应当充分利用《马拉喀什条约》中的“发展条款”,将影视作品纳入可提供的作品范围[12];或者可以根据主权原则将部分影视作品纳入其中[13]。无障碍电影版本可以做到在保留原版电影对白的同时,讲解员利用影片对白的间隙,插入对电影画面、人物和情节等剧情解说,让无声的镜头凭借语言化作灵动的画面呈现在盲人的脑海中,视障人士可以像健康人一样“观看”电影。目前,盲人版无障碍影视作品有录音录像版和口述版两种。录音录像版指对影视作品加上利于盲人理解的解说后进行重新录制,涉及到著作权法上的改编权和放映权问题;口述版,则指电影院线由专门工作人员对盲人现场解说,涉及到放映权问题。虽说无障碍影视作品制作和放映都属于公益性质,但在旧《著作权法》的视角下显然都属于侵权行为。而新《著作权法》是否属于合法行为,则取决于对第24 条“提供”二字的解读。笔者认为,结合《马拉喀什条约》的规定以及新《著作权法》第24 条的目的解释原则以及部分学者的理解,“提供”二字应解释为复制、改编、放映等行为方式。目前中国盲人出版社已经制作了100 多部盲人版无障碍影视作品,主要集中于电影,而电视剧只有两部,数量非常有限。据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协会秘书长金辉讲,制作盲用无障碍电影就是请编剧制作一个额外的脚本,请录音师多录一条音轨,成本并不大,其制作播放难度不在于制作而在于著作权授权环节[14]。即如果盲用无障碍影视制作能够适用著作权限制与例外制度无需授权,则其无障碍电影数量供给就会大幅度增加。

(四)延伸对盲用有声读物技术措施合法规避至非网络空间

根据新《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有权采取账号、密码、序列号等技术措施保护自己的作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2条第2款规定,只有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而该作品只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取的,才可以规避技术措施。进一步来讲,其合法规避仅仅发生在信息网络空间中,仅对只有通过“信息网络”向盲人提供,而且只有通过“信息网络”获得的“文字作品”才可以合法规避,而实际上有相当一部分有声读物是在信息网络之外以CD、MP3、商业阅读器等载体形式存在的传统录音录像制品、数字作品。根据此规定,其著作权人的技术措施则不可以规避,而《马拉喀什条约》对于技术措施的合法规避并不局限于网络空间。因此,应当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把对作品技术措施的合法规避从网络空间扩张至非网络空间,以真正为视障人士取得有声读物提供便利。

(五)增加有声读物制作出版的“被授权实体”相关规定

盲用有声读物适用著作权限制与例外制度,导致后果之一就是有声读物制作成本将大幅度降低,利润空间加大。而其阅读群体除了视障人士之外,还包括广大的视力正常用户。正因为如此,畅销读物的著作权人和出版社非常担心可能会被视力正常者利用进而损害著作权人的正常市场利益。为解决这个矛盾,《马拉喀什条约》设置了“被授权实体”制度。盲用有声读物的制作出版等相关事宜可以专门由“被授权实体”负责。即只有得到政府授权或承认,以非营利方式向受益人提供教育、指导培训、适应性阅读或信息的实体(包括从事此类服务的政府机构或非营利组织),才可以从事盲用有声读物的制作发行。按照我国现行《残疾人保障法》《公共图书馆法》《义务教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共图书馆被明确为残障人士提供文化服务的组织机构。我国承担义务教育职能的公立、私立中小学及民办、公立大学等教育机构也属于有义务提供无障碍教育和培训服务的机构[15]。我国目前盲人有声读物的制作出版机构主要有中国盲人出版社、中国盲人数字图书馆。基于为盲人群体服务的机构较少的事实,笔者建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可以增加“被授权实体”的相关规定,从概念界定到标准设立,并尽可能扩大供应机构,确保由“被授权实体”制作盲用有声读物,专门供给视障人士,以消除著作权人的顾虑。

五、结语

基于有声读物产业在中国迅猛发展的产业态势,为确保视障人士平等享有信息权利,新《著作权法》应通过《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修订。尽快明确盲用有声读物纳入适用著作权限制与例外制度,扩充受益主体,增加著作权限制与例外的权利类型,对于作品保护的技术措施合法规避从网络空间延申至非网络空间,明确“被授权实体”制度,鼓励更多的公益机构从事盲用有声读物的开发制作出版,丰富视障人士的阅读材料,这些也是我国全面实施《马拉喀什条约》的必然要求。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盲用有声读物会越来越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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