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休谟的人格同一性之谜

2023-03-07车家昊

肇庆学院学报 2023年6期
关键词:休谟观点人格

车家昊

(华中科技大学哲学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一、休谟的人格同一性之谜

休谟在《人性论》第一卷中提出:“就我而论,当我亲切地体会所谓我自己时,我总是碰到这个或那个特殊的知觉,如冷或热、明或暗、爱或恨、痛苦或快乐等等的知觉。任何时候,我总不能抓住一个没有知觉的我自己。”[1]278他认为既然自我并不是一个知觉,同时自我必须伴随着某些知觉,那自我“只是那些以不能想象的速度互相接续着、并处于永远流动和运动之中的知觉的集合体,或一束知觉”[1]279。

附录中休谟承认在“比较严格地检查了关于人格同一性的那一节以后,我却发现自己陷入了那样一个迷境,使我不得不承认,我既不知道如何改正我以前的意见,也不知道如何使那些意见互相一致……简单来说,有两个原则,我不能使它们成为互相一致,同时我也不能抛弃两者中的任何一个。这两个原则就是:我们全部的各别知觉都是各别的存在物;而且心灵在各别的存在物之间无法知觉到任何实在的联系。”[1]667-670

休谟的含糊陈述引发了一大批哲学家的关注.国内外对休谟人格同一性问题的研究资料可谓汗牛充栋,如葛里特(Don Garrett)所说,“这个问题已经收到了大量不同的回答,保守估计都超过了二十种。”[2]但即使已产出了如此多的研究文献,截止目前仍然没有某个观点被认为是休谟本人的观点。艾斯利(Donald C. Ainslie)甚至认为“休谟哲学中或许没有什么部分比休谟对人格同一性的讨论更能引起解释上的分歧”[3]。

对于不同的解释已经有了很多种区分的标准,比如斯托德(Barry Stroud)认为,第一种解释被称为“捆束的形而上学”,它将休谟的问题解释为知觉在事实上的联系问题;第二种解释是归因的心理学,它认为休谟问题其实是心理学原则如何运作的问题。

二、两种主流的解释进路

虽然现在已经有了如此多的解释,也有了一些区分的标准,但这些讨论似乎在很大程度上脱离了休谟哲学的语境,沉入了批评家们自己的言语体系之中,变为了声张自己观点的工具。在此背景之下,我们不如从休谟在附录中表达的两条原则入手,对现有的解释做一个区分,并寻找其中的关键分歧。

(一)从一条原则入手

首先,休谟的第一条原则为:我们全部的各别知觉都是各别的存在物。这条原则是人性论开篇第一节就明确表达的,休谟认为我们的想象能力可以轻易地把知觉分解为个别的、不同的,而根据不同的强烈程度,知觉又可以分为强烈的印象与较弱的观念。值得注意的是,休谟从没有细致地解释过想象为什么会直接把知觉分解为单个的,而是直接默认这里的确存在这样一个事实。有些哲学家根据这一表述的含糊性来反驳休谟。

扎哈维(Dan Zahavi)认为休谟的分析忽略了“他自己的体验所特有的被给予性……自身体验涉及了对自身的某种指涉,但人们可能会从第一人称的视角出发觉知到一个发生着的心理事件,但却并没有意识到这一事件是对某人自身发生的”[4]。休谟的自我理论在这里假设了一种非常具体的自我观念。当然,仅从这一句话不足以完全了解扎哈维的全部观点,深入的理解需要结合扎哈维的自我观。在他看来,专题性地意识到自我之前,自我就已经存在于意识之中了,所有的体验首先必须依赖于主体的第一人称视角,它们在现身于主体的意识流之前已经伴随着归属于我的感觉,这就是所谓的我属性(mineness)。而休谟根试图在具体的知觉之外寻找一个单独的自我的做法既没有抓住知觉的最重要的特征,也没有真正理解自我究竟意味着什么。

斯托德将休谟的问题表述为:“我们所考虑到的知觉的哪些特征是我们假定它们构成了一个单一的心智,它们是如何产生这种效果的?”[5]122这句话相当于对休谟的两条原则做了一个合取。但斯托德却直接断言:“他(指休谟)考虑到不可否认的事实,即一个人形成其思想和信念的唯一‘数据’是他自己的感知。”[5]136这一解释是我们难以接受的,首先这并没有回答他自己提出的问题,没有解释究竟是“哪些特征”;其次他并没有详细解释产生效果的详细机制。我们认为斯托德可能并不需要分开回答这两个问题,相反,他可能更主张这两个问题实际上是一个问题,也就是说,知觉之所以产生这种效果是因为知觉本身被我们感知的方式。

上述解释共同针对的都是休谟的第一条原则,它们都认为休谟的解释忽视了知觉显现在我们心中的方式,当主体意识到知觉的时候,知觉已经自动隐去了一部分偏向于主体的身体感知结构的那部分。这些观点的反驳基础可以总结为一句话:想象对知觉的分割本身就已经忽视了某些部分。

(二)从第二条原则入手

除此之外,还有一部分讨论将重点放在了休谟在附录中提到的第二种原则“心灵在各别的存在物之间无法知觉到任何实在的联系”。

斯特劳森(Galen Strawson)认为:“在心智的观念和不同的思维之间存在着一种真实的、显然的联系,这种联系并不是想象虚构的,而是想象本身的一种运作模式。”[6]斯特劳森的看法来自于休谟在“论观念间的联系或联结”这一节中的含糊表述,休谟认为观念之间的联结原则本身必须依赖精神的吸引(attraction)作用,这种吸引作用的本质却是我们不知道的。

事实上,类似的含糊表述远不止这一处,在第二卷论及骄傲和谦卑时,休谟甚至声称:“自然赋予人类心灵的各个器官以一种适于产生我们称之为骄傲的一个特殊印象或情绪的倾向;自然又给这个情绪指定一个观念,即自我观念,这个情绪是永远会产生这个观念的。自然的这种设计是很容易想象的。”[1]317在笔者看来,无论是吸引作用还是自然,都不足以直接推断出休谟认为这里存在所谓的“真实的、显然的联系”,休谟的立场并不是在本体论意义上的经验主义,而是在认识论上的经验主义,休谟并不想了解联结观念的三种原则背后的支撑物,他想要做的一直都只是“考察他的原则的效果,而不去探究它的原因。”[1]20换言之,不能直接深入到想象本身的运作模式,而应把讨论的层次限制在休谟所说的三个基本原则。

伊努卡(Yumiko Inukai)则将视线转到了休谟的心理学观点,休谟“确实,且必须预设知觉本身已经以某种方式联结在一起……但休谟却发现他无法既保留对知觉本质的原则解释又不承认任何的不协调”[7]。这句话显然已经超出了休谟哲学的范畴,对知觉联结的原则提出了挑战。伊努卡的方向与斯特劳森类似,他们二人并没有否认联结原则本身的充分性,而是认为联结原则背后还有一个更加具体的模式。那么,我们可以认为,伊努卡犯了与斯特劳森同样的问题,超出了“原则的结果”。

笔者认为伊努卡与斯特劳森都忽视了《人性论》附录中的写作结构。休谟在附录中坦言“遇到有承认自己错误的机会,我是最为愿意抓住的”[1]662,这种坦诚带来的结果就是休谟在附录最后一页精确到页码的对错误的陈述[1]670。如果休谟确实忽视了他们所说的知觉联结的方式,直接的后果便是——休谟会在附录最后一页添加对“考察他的原则的效果,而不去探究它的原因”一句的陈述。但问题是,休谟并没有这么做。

史密斯(Norman K. Smith)也曾提到过一种解释。他抓住了《人性论》第二卷中的一些部分。如休谟在谈论骄傲与谦卑时,认为“骄傲与谦卑一旦刺激起来以后,立即把我们的注意转向自我,并把自我看作它们终极的、最后的对象”[1]308。他主张休谟“想表达的一定是,这两项原则不能使事实上发生的事情相一致,即对人格同一性的觉知”[8]。

休谟的表述不止上面这一处,在聊到“名誉的爱好”时,他的观点更为明确:“自我的观念(或者倒不如说自我的印象)是永远密切地呈现于我们的,我们的意识给予我们以自我人格的那样一个生动的概念。”[1]349

其实从这句话中我们已经可以找到反驳史密斯观点的角度。休谟在这里使用的是“密切地”这个词,这容易使我们联想到休谟对知觉的划分,他依据强烈程度来将知觉划分为印象和观念。在这个前提下,我们完全可以为休谟辩护道:当休谟说自我的观念是永远密切地呈现于我们时,他想表达的观点是——自我观念总是与其他的知觉一起呈现给我们。

(二)两类解释的关键分歧

事实上,第二节所述的理论都围绕着同一个问题展开,这个问题就是:休谟的知觉原则是否能用来解释人的所有经验?持反对意见的人将目光集中于第一条原则,认为休谟的知觉原则过于狭窄,以致忽视了知觉生成的一些前提性条件,扎哈维是这种意见的典型代表;持赞成意见的人第二条原则,他们认为休谟的知觉原则不存在重大问题,知觉确实是个别的,但他们却并不认为我们无法在各别的知觉之间发现实在的联系。

我们认为,持赞成意见的学者的观点存在漏洞,这个漏洞即既然他们并不认为我们无法在各别的知觉之间发现实在的联系,他们就必须进一步解释“实在的联系”从何而来。这时,持反对意见的学者便可以说,实在的联系本身就来自于知觉生成的前提性条件,比如我们所处的环境,我们的身体状况等。所以,无论是从第一条原则还是第二条原则出发来解释休谟的人格同一性问题,其最终都将回到同一个问题,也就是知觉生成的前提性条件问题。从这个解释出发,我们可以重新审视前面提到的部分观点。斯特劳森、伊努卡两人将视点放在了知觉联结的三条原则,认为知觉要么被“精神的吸引”聚拢在一起,要么“本身已经以某种方式联结在一起”。而史密斯的观点实际上着眼于自我与知觉之间的关系,他想问的是为什么对任何知觉的思考最终都会回到自我。

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实际上已经将上述这些观点归因到一个问题上,即知觉间的联系为何总是会向主体呈现出一个自我。如果找到休谟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休谟在自我问题上的犹疑便自然可以解释清楚。

三、休谟人格同一性解释的症结

一般认为,休谟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他所主张的想象力联结观念时呈现出的三种关系,即接近关系、时空关系与因果关系,认为这三种关系是休谟建构自我观念的基石。然而,这种看法仍然存在缺陷,它很难说清楚在休谟眼中如此自由的想象力为何总是会以这三种关系而不是另外的关系来联结观念,也就是说,想象力的自由只是表面上的自由,想象力受到了这三种关系的制约,而这三种关系就是休谟所说的“实在的联系”(需要澄清的是,实在的联系在休谟的话语体系里等同于必然的联系)。

这对休谟以认识论本体论为基础的哲学体系构成了巨大的威胁。休谟的出发点是以知觉作为最小的认知模块,以想象力在这些最小的认知模块之间来回穿插,最终建构成我们认识的世界。但休谟却发现想象力并不是那么自由,它受到了更为根本的东西的制约。至于这个东西究竟是什么,休谟曾经给出过解释,他认为这个东西是“习惯”。

我们有几万次实验使我们相信这个原则:相似的对象在处于相似的环境下时,永远会产生相似的结果;这条原则既然是借着充分的习惯确立起来的,所以它不论应用于什么信念上,都会以明白性和稳固性赋予那个信念。观念间的联系在一次的实验中并没有获得习惯性;不过这个联系却被包括在另一条有习惯性的原则之下;这就又使我们回到了我们的假设上。在一切情形下,我们总是明白地或默认地、直接地或间接地把我们的经验转移到我们所没有经验过的例子上。[1]121

这段话总共三句,每一句都分属于不同的层次。首先,第一句话比较好理解,相似对象产生相似结果所依赖的是休谟提出的三种关系,类似、时空接近与因果关系,这三种关系确保相似的对象总是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第二句话是对第一句话的深化,休谟试图解释观念间的联系,也即这三种关系的来源,它们来自于“另一条有习惯性的原则”,这条原则并不是自明的,而是依赖于一个“假设”。第三句话中,休谟揭示出了这一假设,这个假设就是我们会将“经验转移到我们没有经验过的例子上”。

这三句话是层层递进的关系,但只有第一句话是休谟的认识论怀疑论可以解释的,第二三句话超出了休谟的可解释范围,以至于至多只能算作一种“假设”或者悬设。休谟在《人性论》中为自己划定的起点是“人类心灵中的一切知觉”[1]9,而第二句话中的所谓“习惯性的原则”与第三句话中的“假设”超出了知觉的范畴,是我们无法直接在心灵中知觉到的。所以“习惯性的原则”与“假设”事实上并不能被休谟的认识论哲学所解释。

但矛盾的是,休谟又必须在自己的哲学中为这种“假设”找到立足点。因为如果休谟无法将假设纳入到自己的解释范围,他的哲学的根基,即“人类心灵中的一切知觉”,就并不能被认为是坚实的。休谟本人应该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在著名的《人性论》附录中,休谟写到:“我现在这个哲学,在这个范围内来说,前途颇有希望。但是当我进而说明在思想中或意识中结合起来的各个知觉的那些原则时,我的全部希望便都消逝了。我发现在不出在这个题目上能使我满意的任何理论”。[1]669这也是后来康德在思考先天综合判断时承认自在之物存在却又认为自在之物不可知的一个重要原因,休谟的这种犹疑在康德哲学中以一种更明显的方式表现了出来。

从上面这些考量出发,我们可以重新审视休谟的人格同一性问题。休谟之所以认为知觉间存在一个自我,是因为自我的观念是一种呈现在心灵中明明白白的知觉,但当他试图说明自我的观念时,他却只能看到冷热、明暗、爱恨等东西,而不能抓住一个纯粹的叫做自我的东西。又由于冷热、明暗这些单个知觉的存在,休谟便认为心灵与自我并不具备同一性。

那么,自我是从哪里来的呢?自我来自于知觉联结的“习惯性的原则”与“假设”,自我并不是直接被心灵知觉到的,而是由休谟哲学本身无法解释的“假设”所组成的。以康德哲学的话来说,这是属于物自体的范畴,并不是我们所能直接认识的现象。

最后,我们重新回到上一节第三点中提到的关键性分歧,即知觉生成的前提性条件的问题。如果休谟扩大他试图解释的范围,将诸如认识发生的环境、人类身体的结构性特征等收纳进他解决人格同一性问题的工具箱,他或许能给出一种更加完备的人格同一性解释。

猜你喜欢

休谟观点人格
共产党人的人格力量
远去的平凡背影,光辉的伟大人格
观点
“不信教者”大卫·休谟:死如其生
休谟自然主义的两个面向
论君子人格的养成
新休谟及其实在论的因果观
论休谟“必然性”概念的道德理论后果
业内观点
新锐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