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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民商法》课程教学改革与实践

2022-04-19杨晶丝

经济师 2022年4期
关键词:民商法应用型教学改革

摘 要:应用型人才强调的是人才的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基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课程教学改革的最大特点是以应用为本,注重培养学生应用能力。《民商法》课程教学的主要问题是教材不符合社会实践的要求,教材内容陈旧,实践教学不足。《民商法》课程改革应该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目标,以经管类专业岗位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学生法律专业素养为中心,优化教学内容、改革讲授方法,改革案例教学模式、创新实践教学,全面提升学生能力。

关键词:应用型 民商法 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F016.3;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22)04-209-02

一、基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课程教学改革的特点

(一)以应用为本

法治可以约束经济人的行为,要求商事主体在从事经济活动时要符合法律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开展商业活动以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用型人才培养需要跟随国家经济的政策变化,研究其中的人才供给趋势,根据这些变化对培养计划进行及时调整,做到学以致用。经济类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应当定位在既要精通经济学专业知识又要懂得法律知识的复合应用型人才。《民商法》是门交叉学科,要掌握它必须具备经济与法律两方面的知识,经济类专业学生学习这门课的目的在于实际经济活动和经济工作中应用。

培养学生应用能力,使其在学习生活和工作岗位中,合理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学习的范围不仅局限在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上,还要帮助学生掌握基本的应用技能,增强知识的运用能力。

(二)以需求为导向

应用型人才培养需要将商业化的思路引入专业规划和教学等方面,用产业的供需走向分析人才供需。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商业活动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性,行业内需要大量的知法懂法人才。对于经济类专业的学生而言,其在未来的工作岗位上会用到相关法律专业知识,基本法律如民法、商法、社会保障法、竞争法等,特别法如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在银行的借贷抵押业务和外贸公司的国际货物等,还需要诸如担保法律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关的法律,但是这些经济类岗位通常不会专门招聘法律专业人员从事上述工作,用人单位更需要既懂经济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

基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民商法》课程改革以需求为导向,结合经济类专业工作岗位实际需求,改善现有的教学结构和课程设置,促进学生能力的全面发展,培养符合用人单位岗位需求、并具有一定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

(三)以实践教学为特色

应用型人才培养应当贴近企业“一线”实际应用,加强与企业合作,为学生创造更多接触实践的学习机会。通过“走出去,引进来”等方式,让学生参与企业的“实战”,例如设计一个进入新市场领域的运作方案等。这种让学生直接参与真实的市场活动的教学实践,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掌握日后工作需要的真实知识和技能。应用型人才培养需要教给学生最基本的知识和技术,例如技术原理、基本理念、法律规则、分析技术等,这样学生可以在工作实践中随时提升自己的技能。

《民商法》课程改革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实际应用能力,加强实践教学,通过案例讨论、模拟法庭、观摩网上直播庭审活动、参与案例实际操作、参与企业法务等活动,让学生在实践中感知法律、正确运用法律知识。

(三)以提高学生法律素养为中心

法律素养是指一个人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法律知识,即了解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二是法律意识,即面对事情能够判断是否属于法律问题;三是法律应用能力,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经济领域从业人员法律素养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到经济法治的建设程度。公民法律素养提高是经济法治的客观需要,经济管理的本质是以法律规范经济发展,以经济促进法律建设,经济管理与法治思维的融合,是经济管理类应用型人才的应有之义。

《民商法》課程改革以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为中心,就是要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善案例教学模式,增强实践教学,加强学生应用能力培养,培养知法、守法、能运用法律解决经济领域工作岗位问题的高素质人才。

二、《民商法》课程教学现阶段存在的问题

(一)教材陈旧,且没有体现《民商法》课程特点

现行的《经济法》教材普遍不包括民法知识,不适合经济管理类专业学生学习。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学生一般没有学过法律,对法律的一些基本概念与规定,特别是民事法律的基本概念与规定不了解。民法是以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中的一般条件作为对象,而单行商事经济法律是以调整具体的经济活动作为对象,民法与单行经济法律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经济类专业的《民商法》教材应当包括民法的内容和商法的内容,但是这样的教材很少,有限的一些教材也因为法律的更新而导致内容过时,无法适应现阶段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教学方式落后,案例教学模式陈旧

传统的法律教学方式以讲授为主,单向授课,教学重点多集中于教材,侧重理论知识的讲解,《民商法》课程记忆量大,法律条文比较枯燥,照本宣科的讲授方法无法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随着国家市场经济法治的不断完善,《民商法》课程相关法律经常修订、废止甚至出台新法,不仅教材无法及时更新,授课老师也难以适用。

《民商法》课程教学使用的案例陈旧,与经管类专业工作岗位联系度不高,也与学生生活实际脱节,由于法律更新快,教师在教学中不能随着法律修订而及时更新案例,案例教学不能与时俱进。

(三)实践教学不足,缺乏实习实训机会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只有参与法律实践活动,将课堂知识应用到具体案例中,才能学会应用法律,继而提高法律应用素养。而受传统教学方式的影响和教学条件的限制,《民商法》课程基本以课堂讲授为主,学生很少有机会参与法律实践,也很少有机会旁听庭审,学生无法形成对法律的感性认识。

经管类专业的实习实训都围绕经济类、管理类的专业课程进行,《民商法》作为法律学科,在经管类专业上属于“非主流”,不安排实习实训,在课程设置上就缺乏应用型的实践课程。

三、《民商法》课程教学改革实践

(一)重构教学内容

《民商法》课程设计是以民法为基础、以商法为补充,根据针对课程设计选择教材的原则,《民商法》课程改革首先是在有限的课时内选择与经管类专业有密切联系的授课内容。教学内容围绕民法和商法两方面进行设计。民法的规定是调整财产关系及人身关系的法律规定,人身关系虽然不是商品经济关系,但它与商品经济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民商法》教材民法部分选取《民法典》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这些基本的规定对其他商事法律来说是基本法,是适应市场经济需求的、学生需要掌握的最基本的法律知识;商法部分则选取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银行法、票据法,这些法律与《民商法》相关课程交叉,也是学生未来从事具体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由于经济管理类专业开设有微观经济的课程,比如财政与税收、银行与信贷、金融与证券等,如果再讲这些方面的法律规定,内容容易有重复之处,而经济管理类专业不可能对法律方面的课程安排很多学时。因此,在《民商法》教学内容调整一些与该专业其他课程内容有重复的商事经济法律。这样的安排能使学生掌握一些基本的与经济有关的民事经济法规,从而起到举一反三的效果。

(二)改革案例教学模式

以往的案例教学典型案例为主,案例多年不变,无法适应快速发展的经济社会需要,无法解决社会发展变化中的经济与法律问题。《民商法》课程授课教师大多为兼职律师,实践经验丰富,案例来源广泛、题材多样,案例具有时效性和针对性,也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案例教学改革充分发挥这一优势,从改革案例设计入手,摒弃过期案例,科学选择案例。不但要引用教材中为深化知识点理解而设定好的案例,还要从法院的判决书中精选案例,强化案例的实用性与真实性。甚至从学生身边的事、学生家庭的故事中随时选取案例,进行课堂讨论与讲解。加强案例教学的互动环节,改变单向授课模式。

民商法案例分为一般案例和典型案例。一般案例的学习目的是掌握知识点和重点法条,选取影响广泛或贴近生活的案例,重点在于解决当下的问题,所选案例应当联系社会生活实际即时更新。一般案例主要通过课堂老师解读、师生互动讨论的方式进行讲解。典型案例重点解决知识的综合运用问题,选取涵盖知识点多、在商业经济领域有一定影响、其中的规则具有典型意义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在法律规则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不需要经常更新。典型案例通过课堂案例课研讨、课后完成作业等方式帮助学生进行消化理解。

(三)改革讲授方法

以往法律课教学方式大多采取以概念体系为核心的教义学授课方式。其优点在于学生能够系统地学习法律知识,有系统的整理分析现行法律的概念体系,了解法律内部的价值体系,并在整体上把握具体规范的关系,便于讲授、学习及传播。但是这种授课方法理论性强,体系性强,不适合以应用型为主的经济管理类学生。经管类学生学习法律的目的在于应用,因此不强调法律的系统性和体系性。

《民商法》课程改革教学方法,采取以法条为中心的授课方法。通过法条一并了解和掌握概念、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典型案例。对于学生来说,记忆法律条文比记忆概念更实用。每一个法律条文都有可能对应相应的案例,通过重点法条讲解,培养学生查找法条的能力。应用型人才强调的是人才的实践能力,法条教学法结合案例教学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应用能力。

(四)运用法律网络资源进行教学

即将来临的大数据、人工智能新时代改变了传统的审判方式。全国法院正在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利用互联网、多媒体、人工智能等先进手段和形式提供诉讼服务、案件咨询、普法宣传、司法公开,实现全国法院信息化资源综合应用。其中中国裁判文书网和中国庭审公开网可以作为辅助教学手段。

在《民商法》课程教学中,需要大量的民商领域的案例,教师可以引导学生利用网络资源搜集案例,进行案例分析。对一些热点事件、典型案例,可以引导学生旁观庭审活动,组织案件讨论。在筛选案例、旁观庭审、案件讨论的过程中,培养、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五)改革课程实践方式

利用实践周的机会组织学生到法院听庭审,让学生切实感受法律的庄严、神圣,培养对法律的敬畏之心。选择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案例,既可以選择经济犯罪案件,也可以选择民商事案件,还可以选取最高法院或外地法院的典型案例或热点案例,通过网上庭审直播的方式进行旁听。通过听庭审活动,可以提高学生对法律的兴趣。同时通过对庭审案件的总结梳理,将课堂的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

设立法律工作室,招募学习《民商法》课程的学生为志愿者,授课老师作为指导教师,为学生实习实训和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法律援助。指导教师对志愿者进行定期法律知识培训,引导学生自主学习法律。志愿者在老师的指导下,参与案例收集、资料整理、法律咨询等活动在实践中提高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

四、结语

随着就业压力进一步加大,高等院校要转变传统的教育思维,从课程教学方法、教学内容、教学设计、教育评价方式进行改革,充分发挥《民商法》课程教师实践能力强的特点,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目标导向,增强互动教学,不断强化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促进学生能力的全面提升。

[基金项目:本研究为辽东学院2021年度本科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基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民商法》课程教学改革与实践”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21B021)]

参考文献:

[1] 高程德.经济法(民商法)[M].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

[2] 闻雯,李燕红,张胜男.基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商事法律》课程教学改革研究——以河海大学文天学院为例[J].教育现代化,2016(37):57-58.

[3] 李霞影.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下经济类课程教学改革研究[J].智库时代,2019(02):33-34.

[4] 冯建英.非法律专业大学生法律素养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16.

[5] 刘晓明.法律诊所教学方法问题研究[J].遵义师范学院学报,2021.(02):37-38.

[6] 郭晓玲.“双创”时代背景下“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探索[J].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作者单位:辽东学院 辽宁丹东 118000)

[作者简介:杨晶丝,女,辽宁丹东人,辽东学院经济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责编: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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