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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罪的司法认定及量刑的实务分析
——以87份裁判文书为样本

2022-02-04焦小勤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22年3期
关键词:辅警公务修正案

焦小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海 200135)

一、对裁判文书的分析说明

截至2021年6月1日21时许,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以 “袭警罪”为关键词,检索自2021年1月1日以来的文书,共关联刑事裁判文书87份。其中,除中级法院作出的裁定书1份外,均为基层法院的判决书;在地域方面,四川省最多,有15份,其次为浙江省13份;涉及的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在2021年3月1日前后均有。

笔者通过对上述裁判文书进行实质内容分析,发现样本在罪名认定、刑期确定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程度甚至重大分歧,具体表现为:

第一,法律适用方面。样本文书存在适用条款混乱,具体表现在溯及力方面,对于犯罪行为发生在2021年3月1日之前的袭警行为,裁判文书有适用刑法修正案(九)修订的第二百七十七条认定构成妨害公务罪,有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后的规定认定构成袭警罪。从检察机关角度亦存在相同情况,针对行为人于2021年3月1日之前暴力袭击民警执法的行为,有的检察院以妨害公务罪起诉被法院确认为妨害公务罪,有的以妨害公务罪起诉但被改判认定构成袭警罪,有的以袭警罪起诉但被改判为妨害公务罪,还有的以袭警罪起诉被法院确认为袭警罪,且部分文书在说理时存在明显逻辑错误。

第二,对法律规定的理解方面。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后,在对法律规定的理解方面,主要表现为对于“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理解和认定问题,如王某某妨害公务罪一案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3刑初60号。,检察院和法院均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手持剪刀朝民警面部戳刺,将民警许某头部左侧太阳穴位置刺伤,将民警刘某下巴左侧刺伤”,检察院以袭警罪起诉,建议对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法院虽判决王某某构成袭警罪,但仅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第三,宣告刑方面。在被告人具有相同或相似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的情况下,对被告人的宣告刑期存在较大差异,且未能拉开幅度。样本文书显示,宣告刑最低为拘役一个月,最高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主要集中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其中量刑最多的是有期徒刑六个月,占比32.94%;其次为有期徒刑一年,占比为11.76%。

第四,数罪并罚方面。袭警行为多与危险驾驶行为相关联,一般表现在民警处理酒驾的过程中,行为人同时实行了暴力抗拒执法行为,故对行为人以袭警罪/妨害公务罪与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其次是寻衅滋事行为合并暴力抗拒执法行为同时发生,但多数寻衅滋事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仅构成袭警罪/妨害公务罪一罪。另外,存在袭警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认定问题,如何某某案中,何因对民警处理相关故意毁坏财物案的过程不满,便对此时正在执行交通违法查纠工作的民警拳打脚踢,该行为到底是定性为袭警罪还是故意伤害罪需要探讨②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2021)闽0824刑初50号。。

鉴于司法实践中对袭警罪的理解和适用有较大分歧,故有必要对袭警罪进行研究,以统一司法实践,尽量做到同案同判、司法公平。

二、袭警罪的诞生及其立法精神

袭警罪脱胎于妨害公务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做了修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设立袭警罪;二是基本刑的法定最低刑由罚金刑提高至管制刑,使袭警罪(基本刑)重于妨害公务罪;三是法定刑升格,针对采用特别手段、严重危及民警人身安全的行为,设置三至七年有期徒刑的刑期。

增设袭警罪此前一直有呼声,但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只是增加了袭警从重处罚的条款,直到刑法修正案(十一),才将袭警行为单独列为犯罪,并且配置独立的法定刑。这是由于近年来,袭警案件呈现恶性发展态势,出现了报复性、预谋性、聚众性的苗头,甚至出现使用凶器袭警现象。据统计,2018年,全国公安机关有444人因公牺牲(包括303名警察和141名辅警),1.2万名警察和辅警因公负伤;2019年,有427人因公牺牲(包括280名警察和147名辅警),近1.2万名警察和辅警因公负伤;2020年,有480人因公牺牲(包括315名警察和165名辅警),0.8万余名警察和辅警因公负伤。这些流血牺牲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受到暴力袭击、报复伤害造成的。③《暴力袭警频发,谁来给执法者“撑腰”?“袭警罪”单独入刑引发热议》,中国长安网,http://www.chinapeace.gov.cn/chinapeace/c100045/2020-08/12/content_12382915.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8月12日;《致敬!2020年全国公安机关共有315名民警、165名辅警因公牺牲》,中国警察网,https://mp.weixin.qq.com/s/uFrwPsSW5OU0ttzXttIOsQ,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3月31日。袭警特别是暴力袭警现象的发生,不仅危及民警的身心健康,而且严重损害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在法治社会,民警是法律的肉身,相比工商、税务、城管等执法人员,民警身处打击违法犯罪的第一线,是和平年代牺牲最多的一支队伍。这就是刑法单独设立袭警罪的原因。

在法律上给民警以独立的地位,并不意味着扩张民警的权力,也不是要对民警这一群体进行特殊保护,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并没有发生变化,仍然是对执法权的保护。设立袭警罪宣扬的是民警所代表的国家权力,维护的是国家公权力的有效行使,最终目的是要树立法律权威。

三、对袭警罪的解读及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袭警罪虽然脱胎于妨害公务罪,但在适用上具有自己的特点,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

(一)关于犯罪对象是否包括辅警 ① 参见王展:《暴力袭警问题的刑法学思考》,载《刑法论丛》2019年第2卷。现行的一些规定凸显了刑法上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的扩张性和包容性,使辅警、协警有足够的依据能够成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

随着国家机构改革、公务员扁平化管理的深化,辅助人员参与辅助工作的情况越来越多,如何界定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犯罪对象,是只限于人民警察还是包括辅警等辅助人员,这对于日常司法办案具有重要意义。②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指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在袭警罪的认定中,因执法依据判断标准不同而有“身份论”与“职务论”两种学说。“身份论”即依据“人民警察”的身份来判定,犯罪对象只限定于民警;“职务论”则是依据民警执行职务的内容来判定,犯罪对象不限于民警,只要是具有合法的执法依据、正在执行职务,就可以成为袭警罪的犯罪对象。笔者认为,“职务论”能更好地体现立法原意、更好地实现司法效能。

暴力袭警虽然针对的是民警的人身,但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则是通过针对民警人身的暴力来妨碍民警的执法权,这是此罪的核心,也就是说行为人暴力的目的并非是民警或辅警的人身,而是其所代表的执法权。因此,在辅警与民警共同执法时,二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均可以成为袭警罪的犯罪对象。首先,从执法依据上说,虽然辅警不具有独立的执法权,但在共同执法时,其与民警形成执法共同体,共同代表执法权;其次,从行为人角度来说,一般民众难以区分执法的是民警还是辅警,其暴力抗拒的是执法共同体的执法,而非个人;再次,从法律效果上来看,若以身份论来区分罪名和刑期,则会因犯罪对象不同而宣告刑不同、导致罪刑不平衡。如在实践中判定袭警罪的犯罪对象时,需强调执法一体化,认定中以职务论为基础,淡化身份论。而在能明显区分、判断民警和辅警身份的情况下,辅警又不能成为袭警罪的犯罪对象。

(二)如何理解袭警罪中的“暴力”

从体系化来看,袭警罪的暴力与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均针对的是执法人员的人身,且在程度上不要求达到足以抑制的程度。与此同时,基于袭警罪(基本刑)比妨害公务罪的刑期高,故袭警罪中的“暴力”程度要高于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程度。①根据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1)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行为;(2)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行为。因此,对于民警执法过程中,行为人所实施的摆脱、挣脱等行为,一般的推搡、抓挠等行为,以及与民警发生的轻微的肢体冲突行为,不宜解释为暴力袭警行为。如果行为足以达到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的程度,则行为人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对警用装备实施暴力,包括对警服、警械、警车等采用暴力是否属于袭警罪中的暴力?笔者认为要视情而定。一方面,行为人对警服、警械等较为贴身的警用设备实施暴力时,应当认定为袭警罪中的暴力,因为这些警用装备与民警的人身紧密贴合,对警服、警械的暴力,极大可能会造成民警本人受伤害,从而无法正常执行职务;另一方面,对警车等非贴身设备使用暴力,因该警用设备与民警的人身贴合通常并不紧密,作用力需要较长的传导距离,故不宜认定为袭警罪中的暴力。

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实施的自伤、自杀、挟持威胁等行为不属于袭警罪中的暴力,因为袭警行为的犯罪对象仅包括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本身,而不包括其他人。

(三)如何判断“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

法定刑升格的“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指的是一种具体危险,需要结合具体案件进行分析,且不要求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实害后果发生。关于法条列举的三种手段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关系,有“强调关系”和“递进关系”两种学说,主流观点认为是递进关系,即三种手段的实施导致行为后果“严重危及民警的人身安全”,所以才需要升格法定刑予以处罚。②《〈刑法修正案(十一)〉理解与适用(一):袭警行为的认定和法律适用》,上海检察,https://mp.weixin.qq.com/s/xfTCHQ-CB5oPKSvk1uNYzA,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2月28日。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1. 暴力是否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如上述王某某妨害公务罪一案,检察院和法院虽认定事实一致,但在量刑上却有巨大分歧,原因即是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存在理解上的不一致。在判断“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标准方面,可以参考故意杀人罪中关于主客观的判定,③可以从行为人所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打击的次数、力度等方面考量行为的严重程度。只有达到严重危及民警人身安全的,才能适用升格的刑期,加重处罚。

2. 认定危害后果需要结合具体案件中使用的工具来考量暴力程度,注意区分三种手段的认定程度问题。如基于枪支的杀伤力、致伤力明显要大于管制刀具,所以对使用管制刀具的暴力程度认定限制就应当大于使用枪支的认定限制。

3. 三种手段的等外解释应坚持同类解释规则,暴力程度要与前三种手段的程度相当;对暴力程度的理解要结合一般社会经验法则、基于普通人的认知进行理解。如同样用拳头殴打,儿童殴打与拳王殴打的暴力程度不可同日而语。

4. 法定刑升格条件中的后果应仅限于造成民警轻伤或者轻微伤,伤势程度不能达到重伤甚至死亡的程度,否则行为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

四、袭警罪与他罪的辨析

刑法修正案(十一)设立袭警罪,但实践中仍然存在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适用区分上的争议,其次是袭警罪与故意伤害罪如何进行界分,样本也显示了上述实践困惑,对此笔者认为可做如下区分。

(一)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

从样本看,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最大的区分是法律适用、法律溯及力问题。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溯及力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因在同等量刑幅度内袭警罪相比妨碍公务罪去掉了单处罚金这一项,从刑罚轻重程度的总体来看,妨害公务罪要比袭警罪要轻。因此,对于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实行以前的行为,应当适用刑法修正案(九)修正的第二百七十七条,而在3月1日之后的行为,一般应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的第二百七十七条。

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两者是法条竞合关系,在适用上采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如果行为人妨害民警执法的行为仅有轻微暴力,则不构成暴力袭警,但若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犯罪构成的,应成立妨害公务罪。即行为人针对民警实施的抗拒执法行为并非一律构成袭警罪,需要根据具体的行为暴力程度来进行区分。 此外,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在犯罪对象、手段等方面也存在差异。①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除民警外还包括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国家安全机关人员等;妨害公务罪的手段包括威胁手段,而袭警罪仅限于暴力手段。

(二)袭警罪与故意伤害罪

两罪最大的区分是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袭警罪行为人主观故意侧重于抗拒执法,行为人通过实施暴力对民警进行人身伤害,其目的是阻碍民警执法;而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则是单纯地积极追求对民警的人身造成伤害。如前述何某某妨害公务一案,其殴打民警系因对民警曾经的执法行为不满,恰好在民警本次对他人的执法中遇到,遂上前殴打民警,何某某行为目的是要伤害民警的身体而非抗拒民警执法。故,笔者认为该案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更为妥当。

另外,袭警罪的暴力所造成的伤害结果应为轻微伤、轻伤,不包括重伤及以上的程度,否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犯罪。

(三)袭警罪与故意杀人罪

由于袭警罪加重犯的法定刑为三至七年有期徒刑,轻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三至十年有期徒刑的情形,因此,袭警行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成立袭警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处罚。

五、袭警罪的量刑规则

袭警罪的设立能够更好地发挥刑罚的一般预防作用,在遏制和预防暴力袭警现象的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司法的特殊预防作用也要同步进行,在量刑方面,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具体表现为:其一,对于社会危害性小、主观恶性不大的行为人,适用少捕慎捕慎押的原则;其二,对于预谋性、聚众性、公然挑衅民警执法权威的行为,严厉打击;其三,对少数因民警缺乏执法规范性而导致的袭警行为,或存在民警执法行为催生或者激化矛盾的案件,要具体分析,防止出现“袭警一律从重”的情况。

从样本看,袭警罪、妨害公务罪的宣告刑期跨度为一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基本集中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而袭警罪(基本犯)、妨害公务罪的最高刑均三年有期徒刑,由此可见,两罪的宣告刑未合理的拉开量刑幅度,刑罚的预防作用发挥不足。笔者认为,在量刑时需要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宣告刑合理地拉开幅度,使民众能够正确评价和预测自己的行为后果,最大化发挥刑罚的特殊预防及一般预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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