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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接触式犯罪的侦查困境及应对

2022-02-04朱旭光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22年3期
关键词:警务诈骗犯罪

朱旭光

(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上海 200010)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新型的非接触式犯罪大量发生,并对广大受害人财产造成严重侵害。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六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要严密防范网络犯罪特别是新型网络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目前,对电信诈骗等非接触式违法犯罪行为的治理虽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仍大量存在,有必要深入分析非接触式犯罪侦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并探索相应的解决之策。

一、非接触式犯罪的基本类型

从广义上讲,非接触式犯罪是指“犯罪行为人通过采取不与被侵害对象直接物理性接触的方式实施的违反刑法规定,严重危害他人或者社会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①参见李文婧:《非接触性犯罪案件中电子数据的取证难点及对策研究》,载《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8年第6期,第88页。传统犯罪主要通过接触式进行实施,例如故意杀人,需与被害人进行肢体接触,而非接触式犯罪则具有较大区别,因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实施,即使在未进行现实接触时仍能实施犯罪行为。对于广大公众来说,比较常见的非接触式犯罪通常有下列类型:

(一)直接指向网络信息系统的犯罪

这种类型的犯罪,主要是直接针对信息系统本身,通过非法的技术手段,实施盗窃、篡改信息数据等犯罪行为。例如破坏企事业单位、学校、国家机关的信息数据系统,以获得非法的经济利益或其他非经济利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二)借助信息网络与被害人互动骗取钱财的犯罪

这种类型的犯罪主要代表类型是电信诈骗,是指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通常以冒充他人及仿冒、伪造各种合法外衣和形式的方式达到欺骗的目的,如冒充公检法、商家公司厂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银行工作人员等各类机构工作人员,伪造和冒充招工、刷单、贷款、手机定位和招嫖等形式进行诈骗。还有的利用“刷卡消费”信息实施非接触式诈骗犯罪行为,违法行为人先事先模仿官方的银行网站,建立与之相似甚至基本无异的网站,然后再通过与网络上结识的店主等,进行交流引诱,让其通过模拟的网站进行银行转账,从而获得相关的账号和密码,再将其资金转出。

(三)借助于人、物外置式互联装置实施的犯罪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产品销售、医疗保障、教育培训、交通运输、安防、金融、环保等诸多领域不断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化工具和技术,模拟人的思维和行为,代替人类脑力完成某些高难度的工作,快速产生精确结果,提高劳动率,提升智能服务水平。但是,有些犯罪分子却利用相关人工智能技术,根据其犯罪意图,进行操控实施犯罪。例如有的犯罪行为人利用无人机盗拍军事基地,获取对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测绘数据。

二、非接触式犯罪的侦查困境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飞速发展,违法行为人借助计算机、移动终端、通讯工具等通过网络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如网络电信诈骗等,相关非接触性犯罪不断蔓延,犯罪形式亦不断升级,并且会随着信息技术发展,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带来重大挑战。

(一)案件事实查明难度较高

1.“车间化”趋势进一步增加打击难度。在有些非接触式犯罪中,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查实在网络空间所表现出来的客观犯罪行为,但是如何将网络空间的犯罪行为与现实的行为主体,以及现实中的相关行为予以联系起来,则存在较大困难。并且,基于信息网络的非接触式犯罪出现不断升级的趋势,有时不再体现为“单打独斗”,而是呈现“车间化”的分工模式,即犯罪链条划分为若干阶段,并由相互不实际接触的个体分别实施,共同完成某一犯罪行为。①参见肖军、洪珊珊、林曦:《非接触性犯罪产业车间化趋势及侦查应变》,载《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20年第1期,第22-24页。在该种趋势下,若干个环节上的“车间”具有比较强的关联性,但是更具有比较强的独立性,而且这种“车间”分散于全国甚至世界各地,很难识别和侦查,具有非常强的隐蔽性。

2. 案件证据收集难度大。非接触式犯罪与传统的犯罪不同,其不需要特定的犯罪场所,并且相关的犯罪数据证据具有虚拟性,存于网络空间,而有些服务器甚至并不位于境内,而是位于境外,导致现有的侦查能力受到较大挑战。

(二)人案关联核查困难

1. 对犯罪嫌疑人的查明难度大。非接触式犯罪中,实施侵害行为的犯罪行为人与受到侵害的受害者并不发生物理上的接触,犯罪行为人在网络的身份标识又具有虚拟性甚至欺骗性,导致受害人以及公安机关难以有效识别其真实身份。有些情况下,犯罪源头的组织者或发起者与受到侵害的受害者相隔数层,相互之间仅通过网络手段进行联系,更加导致身份识别认定的困难。

2. 对被害人查明难度大。在非接触式犯罪案件中,全面收集所有受害者的证据是很困难的。非接触式犯罪由于形成一个个犯罪网络,并且涉及面较为广泛,由此导致被侵害的对象众多。但是,限于公安机关的人力、物力和精力,无法对所有的受害者进行全面摸排和查实,有可能会致使犯罪行为人逃避本应承担的严厉惩罚。

(三)缺乏大数据侦查制度保障

在侦查非接触式诈骗犯罪中,大数据技术具有不可替代且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利用大数据进行侦查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在制度保障大数据侦查上却有所欠缺。要达到公安大数据建设中提到的“提升智能化水平、释放警力、提高效能”,就必须保证开放、融合。要坚持集约化建设原则,打破部门警种壁垒,打通交换共享渠道,集聚优质资源,实现数据规模效益和价值最大化。只有如此,才能为基层一线实战应用提供更多更高质量的数据信息服务和支撑。但从目前情况看,也恰恰是开放和融合二字,成为公安大数据建设面临的最大问题。

(四)部门间侦查协作有待加强

强化跨部门合作是实现快速侦查非接触式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许多非接触式犯罪案件没有较为严重的侵害后果,有时涉案金额微乎其微,又基本上没有可查实的证据,因而公安机关的侦查、治安等部门,必须在更深层次、更大范围上加强警务协作,促进相互之间充分的信息交流,并加强共同的合力研判,从而获得更加主动、更加全面的信息优势,掌握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主动权。为满足社会信息化迅速发展的需要,积极改变传统的以行政区划分界、信息封闭、各自为战的单打独斗模式,更多地依靠情报信息主导警务活动。

(五)境外取证协作存在困难

随着国际警务合作的不断推进,合作的内容和领域不断扩展。对于非接触式犯罪而言,跨区域、跨国界作案的特点越来越突出,由于涉及国家和地区较多,而且相关犯罪案件数量较多,给跨境取证带来很大压力。尤其是在近年来国家严打电信诈骗的高压下,境内大批电信网络诈骗窝点已向境外转移,对境内人员疯狂实施诈骗。跨境取证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境外国家和地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配合取证调查,其只是作为犯罪实施地,但受害人并不在其境内时,相关国家和地区表现出漠不关心的态度;二是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协作机制还不完善,在缺乏系统性跨境取证机制的情况下,跨境取证主要依据双方之间的互惠原则相互协助,但是难以确保常态化、稳定性。

三、非接触式犯罪的侦查对策

(一)从被动侦查向主动侦查转变

在传统的犯罪侦查过程中,主要依靠受害人的举报控告启动侦查程序,并依此获取犯罪证据以及侦查线索,通常是在犯罪完成之后,受害人才会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是,这种侦查模式具有局限性和滞后性,无法提前预防和制止犯罪行为,因此需向积极主动的侦查模式转变,在侦查非接触式犯罪中,利用信息技术可以实现主动侦查之效。

1. 探索构建非接触式犯罪产业化程序预案模型

近年来公安信息化建设取得了丰硕成果,有力支撑了公安各项业务工作开展,促进了公安工作体制机制变革。非接触式犯罪侦查信息化的高速发展积累了丰富的业务数据,前端感知数据不断丰富、结构不断异化、总量不断增长,面对海量的数据资源,需要将数据感知汇集与数据挖掘分析紧密连接,尽快让侦查一线民警能用、多用、好用,在“最后一公里”激活数据资源的实战效能,实现从“数据大”向“大数据”在基层实战的成功转身。对于非接触式犯罪,模型开发基于多计算引擎融合分析技术、数据可视化分析技术、公安数据特征知识提取技术,对海量数据资源中人、案、地、事、物、组织间相互关系开展多维多层深度挖掘,探索构建程序预案模型。

2. 与互联网企业深度合作

网络空间安全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牢固树立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的理念,全面落实网上打防管控措施,不断提升网络安全防御能力和治理水平,激发起共同维护网络安全的强大社会共识与磅礴力量。随着互联网、物联网的快速发展,现实世界和网络世界已经深度连接,要借助重要互联网企业在互联网、大数据和安全领域的技术优势,加强与这些企业在网络安全管理、打击非接触式违法犯罪等方面的深度合作,探索建立新型网络安全人才培养和合成作战架构体系,打造网络空间领域警企深度融合的模式,在犯罪治理、系统性对抗、生态化治理等发面加大力度。

3. 建立非接触式犯罪的侦查协作机制

强化各部门、各警种协同配合,全面推进网上网下合成作战,最大限度发挥打击合力,始终保持对涉网违法犯罪的高压震慑态势,有效净化网络环境,持续推进打击整治非接触式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通过组织多部门、多警种联合行动,采取入户约谈、上路巡查、设卡盘查、走访劝投、宣传造势等多种形式,进行有力打击和震慑。遏制打击非接触式犯罪,仅靠公安机关一家难以实现良好的治理效果,需要各个行业、各个部门共同支持和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这项工作,尤其是电信企业、金融机构等涉及信息数据较多的单位,应当在完善自身信息系统、防范机制的基础上,加强同公安机关协作,向公安机关提供更多有力的信息支撑。有关部门要对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P2P融资平台等行业加强监管,防止被犯罪分子利用。

4. 结合断卡行动开展立体治理

近年来非接触式犯罪呈上升趋势,犯罪分子实施电信诈骗、开设赌博网站、洗钱等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均需要使用银行账户进行资金的支付结算。随着通讯行业、银行业实名制政策的落地和严控,非接触式犯罪的违法行为人无法通过直接购买不记名卡片方式获取犯罪工具,只能向他人购买已实名登记的卡片。

为了切断犯罪链条,2020年国务院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公安机关是开展“断卡”行动的中坚力量。要“在打击方面出重拳,坚持以打开路、以打促治、以打促防,紧盯涉‘两卡’犯罪人员和团伙,与银行、通信运营商等部门加强协调联动,全面开展追踪溯源和大案攻坚”。①参见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国务院网站http://www.gov.cn/xinwen/2020-10/11/content_5550326.htm。当然,还要在惩戒方面下猛药,对涉及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以及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由金融机构暂停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不为其新开立账户,用足用活法律手段,把惩戒措施真正落实到位,对违法违规人员产生强大震慑,形成全社会共同防范电信诈骗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大数据侦查保障

1. 建立非接触式犯罪大数据侦查信息库

非接触式犯罪侦查活动所运用到的数据量十分庞大,数据库作为大数据侦查的硬件基础,必须建立行业覆盖面广、数据容量更大、内容更全面的资源数据库,以满足非接触式犯罪侦查工作的需要。通过建立庞大的数据库,分析推演出案件研判结果,帮助警察快速实现基于自然语言交互的人案关系双向可视化自助推演分析,提供精准和效率双提升的高危团伙和高危人员预测预警。

2. 借助大数据技术尝试“警务外包”工作模式

非接触式犯罪的侦查涉及大量信息技术的运用,但是侦查人员由于自身专业技术的限制,不可能全面熟悉或精通相关的专业知识。为此,公安机关可以将侦查过程中的相关信息数据的分析或者关于某项技术的深度解读委托给第三方专业机构来完成。当然,这种分析外包应当是基于技术中立、无涉价值判断或法律的分析。

(三)完善取证规范

1. 强化非接触式犯罪大数据侦查的制度保障

政务大数据、气象大数据、教育大数据等大数据应用领域的不断拓展,让人们在工作、生活中日益享受着数据福利。当前,大数据战略成为公安机关的重要工作内容,而非接触式犯罪的大数据侦查又成为大数据应用的又一重要领域。但是大数据侦查工作需要法律的授权和保障,所有逾越法律红线的取证均应当被认定为违法行为,通过法律制度为相关侦查工作提供指引,确保大数据侦查有章可循。然而,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关明确而系统的法律制度,亟须建立相关制度的四梁八柱。尤其是建立细致的操作规范,规范大数据取证的合法渠道、分析运用标准、大数据证据划分体系等。

2. 推进大数据侦查的取证规范化建设

首先,要确立大数据侦查取证需遵循的重要原则,在大数据采集过程中,要确保数据的原生态,避免人为操作不当影响证据的合法性,确保所有数据未经过篡改和删减。其次,要确立大数据侦查的取证程序。可以将大数据取证划分为预案制定、证据提取、分析研究、结论审查四个阶段。每个阶段的取证主体及研究人员均应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设立相应的门槛,提高取证质量,确保大数据证据保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3. 创新取证方式

以扫二维码、利用App软件等进行网络诈骗的非接触式犯罪案件中,涉案人员众多,难以对全部被害人进行取证。由此,一是要创新运用抽样取证制度。类似的制度已经在其他领域运用,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可以针对侵权商品根据案情需要抽样取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亦具有类似的规定。非接触式犯罪案件侦查中可以予以借鉴利用,通过抽样取证,能够在坚持刑事司法公正的基础上,减少侦查取证的工作量,提高诉讼效率。二是要完善综合认定制度。综合认定是指在受限于人数过多、成本过高等客观因素,依据某一具体证据无法确切证明某项案件事实的情况下,结合各种材料综合认定该项案件事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对该证据制度进行了规定,同时《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明确,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在综合认定中,需要注意的是所选取的证据样本,关键在于要有代表性,尽可能涵盖所有电子数据的特性。

(四)增强国际协作

1. 增强国际警务合作互信

“实现各国共同安全,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题中应有之义。”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战略高度,深刻阐明安全问题的重要性,提出了加强国际执法安全合作、推动全球安全治理的中国方案。积极创新合作方式,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通过线上交流等方式,与各有关国家保持良好沟通,加强情报信息交流和案件线索核查等务实合作,联合打击非接触式犯罪活动。以警务联络官为纽带,不断搭建多领域、多层次交流平台,由框架协作走向细节协助,将国际协作变得更加具象、更加有的放矢。通过建立联合培训制度,增强交流,提升互信,统一共识。

2. 拓展国际警务合作的梯次机制

促进国际警务高层交流互动。只有各国警方高层的重视,以及常态化的交流沟通,才能克服重重困难,取得累累硕果,将有关的重要机制障碍予以消除。

建立双边或多边长效机制。国家之间积极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执法安全合作新机制,营造良好的警务交流合作氛围,通过签署双边或多边合作文件,有效扩大国际警务合作“朋友圈”。

加强跨国侦查执法协作。对于身处境外的犯罪分子,国家之间要相互协作,在抓捕违法犯罪分子、实施技术侦查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此,需要培养一大批熟悉外国法律法规、熟悉对方警务工作流程、熟悉国外当地风土人情的刑侦民警,为我们今后开展国际警务合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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