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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有关会计处理和实务的思考

2021-12-12梁晋萍

中国农业会计 2021年1期
关键词:会计核算核算资金

梁晋萍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居民对生活质量的追求也在不断提高,其中住房环境和物业水平首当其冲。2008年2月1日我国开始施行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表明我国对房屋和周边设施的维修更新愈加重视。为督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代管机构合法合规地使用这笔住宅“医保金”和“养老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核算办法》)应运而生。我国自2018年开始对各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现状、经营模式,以及对制定统一会计核算办法的需求进行了解,2019年财政部确定了《核算办法》的整体框架并形成征求意见稿,最后于2020年4月27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本文就《核算办法》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核算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总说明

《核算办法》明确要求代管机构或业主大会应当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核算,并将其分为商品住宅和已售公有住房两类分别建账核算。除按规定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以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方法采用收付实现制。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施行。

1.会计主体的选择。虽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和决策使用权都归业主所有,而管理机构只是代为管理,但如果在此阶段仅将其列为代管机构的往来科目进行收支核算,将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它弱化了业主作为所有权人的地位,且可能存在夸大资产、私自挪用资金、操纵利润的可能,因此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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