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准则实施中固定资产特殊事项的处理
2021-12-12徐经余
中国农业会计 2021年1期
徐经余
为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财政部制定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从目前情况来看,有些特殊事项的核算准则中并末说明,政府采购中如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设备,政府采购招标部门、主管部门基于效益、成本的原则,将基层需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项目,主管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核算流程如何操作,从而既符合制度要求,也满足日常工作的需要。本文从实际出发,将实际工作中这类特殊事项,结合会计准则制度关于固定资产核算的内容,提出解决问题的一些想法,以供同行参考。
一、基层资产使用部门编制部门采购预算、上级主管单位集中采购固定资产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为有利于政府的集中监管、发挥政府采购的规模优势和政策作用,体现政府采购的效益性和公共性原则,对政府采购业务实行目录管理,对目录内的采购业务实行政府采购。
例如,某主管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在现行体制下实行业务管理,在对设备进行采购时,主管部门根据政府招标部门的要求对下属A、B单位采购设备进行集中统一采购,这种情况由于主管部门是代为采购,因此基层单位需要先将款项汇给主管单位来集中采购,或者主管单位先垫付资金采购,待设备到达之后,分发给下属单位时,再向下属A、B 单位收取款项,该类业务如何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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