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商事担保制度及商法化分析
2021-12-07刘胜男
客联 2021年10期
关键词:抵押
刘胜男
摘 要:《民法典》新增的适用于动产浮动抵押的超级优先权规则,能够帮助债务人更好的融资以改善经营状况,促进商事交易的进行。流质流押的合法化不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还有利于商事交易的多样化,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此外,《民法典》修改了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的条款,转采抵押财产自由转让原则,承认了抵押财产的追及效力。而这些规定无不体现我国《民法典》商法化的具体情况,有其价值且未有过度。但在某些制度上可能仍然存在商法化不足的情形。
关键词:商事担保;抵押;商法化
中国自1929年的《中华民国民法典》起,即实行了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并延续至今。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正式通过的中国首部《民法典》,仍采用了民商一体的立法模式,但在某些制度上结合了商法的特点,对我国原有单行法中的规定作出部分修改和调整,使《民法典》相较以前之规定有商法化之趋势。而本文旨在针对《民法典》中有关商事担保制度中抵押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简要分析,并评析其商法化情况,是否存在商法化过度,亦或商法化不足。
一、民法典中商事抵押的相关规定
(一)可以抵押的财产
我国《民法典》第395条是有关债务人或第三人可抵押财产之规定,其中第四项所规定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的抵押,主要存在于商事交易中提供抵押担保,该条文中的这一规定就是《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商法化之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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