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我国商标法中通用名称认定的相关问题探讨

2021-12-07李海玉

客联 2021年10期

李海玉

摘 要:由于通用名称通常是指商品或服务类别的商品名称,属于公共资源范畴,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对于通用名称的认定我国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存在标准适用模糊、相关公众范围不清晰、判定时间认定标准不完善、地域范围认定不明确等问题。文章基于我国商标法中通用名称认定的现状,分析面临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商标法;通用名称;认定

一、通用名称的特征与概念界定

通用名称主要是对商品或者服务种类进行区分的一种标识,其与商标存在性质上的不同。即通用名称通常属于公权领域,而商标则属于私权领域。通用名称的特征主要有通用性、共享性两个较为显著的特征。其通用性主要表现在“通”字上,与商标的特定性和依附性存在本质的区别,该特征有效避免通用名称注册为商标,旨在规避公用资源的私利化;在通用名称的通用性特征基础上,我么就不难理解其共享性。即通用名称是属于全体人类所有,属于公共资源,如果不具备共享性,则可能会导致特定类型商品或者服务通用名称掌握在部分主体手中,剩余主体不具备该类型商品或者服务的称谓,可能会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

对于我国商标法中商品的通用名称,理论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其一是认为通用名称是与特有名称相对应的,在行业内领域内能明确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之间类型的的一种称谓;其二是认为通用名称是与商标相对应的,即通用名称与商标二者之间存在不同的功能。……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