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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不良影响”条款在商标法中的适用问题探讨

2021-12-07程薇

客联 2021年10期

程薇

摘 要:在商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进行审查和审判过程中,“其他不良影响”条款在现有的商标法中仍存在一些适用性问题,主要包括调整对象、适用主体、判断时间、主观标准、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混淆等,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出现争议和分歧。文章据此做详细分析,旨在为“其他不良影响”条款在商标法中的适用提供更多理论参考。

关键词:“其他不良影响”条款;商标法;适用

在商标注册中,涉及“不良影响”的条款在近年来愈加受到人们的重视,特别是疫情以来,涉及与疫情相关的词汇或者标志在商标申请注册中屡有发生。例如,有以“方舱”、“火神山”、“新冠”等字眼进行商标注册的,也有以在抗击疫情中家喻户晓的人名进行注册的。针对这些“蹭热点”的商标注册行为,商标局均依据“不良影响”条款内容对其予以驳回。现行《商标法》修订中,对于商标申请注册时审查的相对条款和部分绝对条款均有完善,对遏制不良或恶意商标注册行为起到重要作用,但是涉及“其他不良影响”的条款内容并未得到修改或完善。由于“其他不良影响”的条款缺乏参照性,存在调整对象不明确、主体视角不统一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历来存在较大争议。

当前,在涉及商标注册“其他不良影响”条款的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相关条款的行为界定模糊等问题,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行政裁定与法院判决中,抑或是各级人民法院的判断结果中均存在一定的差异,对于一些弹性强、比较特殊的“其他不良影响”条款判定甚至会出现现同案不同判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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