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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2021-12-03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药导报 2021年11期
关键词:药品管理麻醉药品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键词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使用管理,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21号)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是指列入我国公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第一类)的药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湖北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五条 医疗机构是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下设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组,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临床应用管理和监督工作。管理组由医疗机构分管院长任组长,成员由医疗管理、临床医学、药学、护理、信息、保卫等部门人员组成,日常管理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并指定专职人员负责。

第七条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熟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双人双签人员轮换管理制度,明确轮换周期,同时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全面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备有相关风险监测和应急预案,并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医疗质量管理检查事项和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

第三章 人员资质与培训考核

第九条 执业医师、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或调剂资格,需完成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和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并考核合格。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可自行组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与考核,其他医疗机构由县(区)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培训单位对培训合格对象出具考核合格证明,并将授课内容、授课时间、授课教师、学员名单及合格名单报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医疗机构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和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药师,分别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处方调剂资格;实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电子处方的医疗机构,分别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电子处方权、电子处方调剂资格。被授权的执业医师、药师应在医务部门和药学部门完成签名或签章备案,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内开具、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涉及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管理的医务、护理、保卫、后勤等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等的培训和考核,每年至少一次并留存培训记录。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定期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调剂资格的执业医师、药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每年上报至核发其印鉴卡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变更情况抄送所在地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培训考核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 印鉴卡管理

第十三条 凡需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医疗机构,须经所在地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并凭《印鉴卡》向本省范围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十四条 各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对首次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要组织现场检查,并留存现场检查记录,对审查合格的医疗机构要在30个工作日内发放《印鉴卡》,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并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由行政审批部门发放的,应同时抄送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 申办《印鉴卡》的医疗机构需向所在地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印鉴卡》申请表;(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三)不少于5名(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少于3名)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师名单以及学历、职称、工作经历等基本情况以及接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培训的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四)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执业证书编号、接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情况以及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第十六条 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购用许可,由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告知书并公布,在受理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医疗机构申请时,一次性告知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供材料的,当场作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决定。

第十七条 《印鉴卡》中医疗机构名称、执业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医疗机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到原发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医疗机构因条件变更导致不符合《印鉴卡》申办条件的,应暂停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并向《印鉴卡》发放部门报备,医疗机构条件提升并经原发放部门审核后,方可恢复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

第十八条 《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印鉴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医疗机构应当向原发放《印鉴卡》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提出换卡申请,并提交原《印鉴卡》及原《印鉴卡》的有效期期间内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由行政审批部门发放的,应同时向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加强电子《印鉴卡》的使用,推进与电子《印鉴卡》管理系统对接。医疗机构应指定专人在“医疗机构印鉴卡系统平台”上采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电子《印鉴卡》密钥应妥善保管,每次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完毕后,应在“医疗机构印鉴卡系统平台”如实逐项填写相关内容:药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购买日期,由药学部门负责人或授权人、采购人员和药品供应商共同完成网上确认。

第二十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印鉴卡电子化管理,实时统计和跟踪药品使用情况,掌握印鉴卡管理状态,实现全程闭环管理。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还应当通过合理用药考核,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最大限度避免流弊事件发生。

第五章 三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三级管理”。一级为药库;二级为药房;三级为临床科室,如病区、手术室或诊疗室等。各级部门应严格执行相应级别的基数管理,实施双人双签人员轮换管理,明确轮换周期,同时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二条 基数管理:(一)药库、药房和临床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定各级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基数,相关管理人员填写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基数申请表报送药学和医务部门审核,一级基数应由分管院长批准。各部门按照批准基数请领药品。(二)若需调整基数的品种、规格或用量,需提交申请,经审批后在基数备案表上作相应变更登记。各级基数在药学部门和医务部门存档备案。(三)一级基数为全院消耗量;二级基数为药房消耗量;三级基数为临床科室消耗量。全院各部门药品总数量不超过一级基数。

第二十三条 药库管理:(一)医疗机构应指定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药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管理职责包括:印鉴卡的申领、填写、变更,药品采购、验收和储存,药品发放,药品回收与销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发放、使用均实行批号管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调整时,交接双方须当面交接全部账册(卡)、报表;清点实物,填写交接记录,双方签字后做变更备案。(二)药品采购:医疗机构应凭电子《印鉴卡》向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根据全院消耗量制定采购计划。每次采购量不能超过一级基数与药库库存的数量差,采购计划经药学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实施,必须采取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付款。每月应统计汇总药品采购、使用和结存等数据,并通过“医疗机构印鉴卡系统平台”做进销存填报。(三)入库验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采用纸质材料或电子文档的专用账册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人员和保管人员签字。在验收中发现缺少、残损等异常情况应双人清点登记,报药学部门并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加盖机构公章后向配送企业查询、处理,并保存相关记录。(四)入库储存:验收合格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立即转入专用库房或专区储存,并设特殊标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库房应配备安全防盗门,专区须配备保险柜,非封闭库房窗户应安装防护栏,专库或专区应配有监控报警设施。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过期药品、损坏的药品、患者及家属无偿交回的药品等应单独设立储存区域并设置明显标识。(五)药品发放: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三人签字出库,即药库负责人员在核对请领单后,由库房双人核对、领药人确认,分别签字后方可出库。出库时,应及时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账册进行登记。专用账册内容包括:日期、领用部门、药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出入库量、结存、发药人/复核人/领药人签字,做到账、物、批号相符。(六)回收与销毁:药库负责汇总统计破损、过期及回收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填写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销毁申报表,内容包括: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销毁原因等。申报表一式三份,药学部门负责人、医务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长签字,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后,上报所在县(区)卫生健康委申请销毁,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销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申请后,应当于5日内到场监督医疗机构销毁行为。审批后的申报表分别交县(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药库存档,财务会计做报损出账。药库在县(区)卫生健康委和医疗机构保卫部门监督下销毁药品。

第二十四条 药房管理:(一)医疗机构应指定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药房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管理职责包括:基数管理,药品请领,药品保管,账务管理,药品调配和回收,相关登记和交接工作等。(二)基数管理:药房管理人员根据临床科室申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数量,设定合理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基数。药品基数批准及调整按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基数管理规定执行。(三)药品请领:管理人员凭本人和药房负责人双签字的请领单(手写或计算机系统录入请领单)、相对应的处方或逐日登记账册到药库请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并依据出库单与库房管理人员进行当面核对并签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库后由双人运送至药房。(四)药品保管: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送至药房后,由包括管理人员在内的双人再次清点药品数量、核对批号,将药品存放于保险柜中,并及时入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保险柜应固定且无法移动,并配有防盗和监控报警设施,执行双人双锁管理。医疗机构根据临床工作需求,配置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智能调配柜或周转柜,也应符合上述管理要求。(五)账务管理:药房应建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六)药品调配:药房应当固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发药窗口,并设立明显标识,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审核。药房负责人在值班次日对值班人员发放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登记账册进行审核,确认账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智能调配柜或周转柜应每日结算。(七)药品回收:药房应回收患者使用过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西林瓶)或废贴,并做好记录。应当要求患者将不使用的剩余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并进行登记。剩余药品集中交至药库;空安瓿、废贴由医疗机构集中销毁处理,并填写销毁记录登记表。

第二十五条 临床科室管理:(一)备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临床科室应指定专门护理人员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管理职责包括:基数管理,药品请领,药品保管,使用过程管理,回收及废液管理,相关登记和交接工作等。(二)临床科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备用基数管理,管理负责人需填写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基数申请表,经临床科室主任签字后,向医务、药学部门提出备药申请,获批后方可备药。(三)药品请领:住院患者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逐日领取,领取人员必须为本医疗机构护理人员。领取时应携带处方和使用后的空安瓿/废贴并签名确认,首次领用仅需提供处方。运输时应单独存放于麻醉药箱内,由药房管理人员核对处方、空安瓿/废贴后,按基数补充药品并记录。(四)药品保管:备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临床科室,应设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保险柜或智能调配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配置防盗和监控报警设施。(五)使用过程管理:护理人员应依据处方和医嘱核对患者信息,按照近效期优先原则使用药品,并在专用账册进行登记。交接班时,应填写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交接记录并签名。管理人员在值班次日对值班人员登记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账册进行审核,确认账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麻醉科/手术室应建立麻精药品每日领取记录册,可以采用自动生成电子表单或手工填写的方式记录,记录内容包括:领取医师信息,领取时间,领取的药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当日交还药品的时间、空安瓿数量,处方数量,未使用药品数量、还药医师及麻精药品专管员双人签字。麻醉医师应在每日临床工作结束后如数交还剩余药品、处方、空安瓿,保证账物相符。结束当日医疗后,由麻醉科专人填写当日麻精药品使用登记表。(六)回收及废液管理:临床科室使用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和贴剂应收回空安瓿和废贴,核对批号和数量,在领用后的次日交回药房,并在药房签字确认。对未使用完的注射液和镇痛泵中的剩余药液,由医师、药师或护士在视频监控下双人进行倾泻入下水道等处置,并逐条记录。

第六章 处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处方开具。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需依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合理应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根据《处方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开具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使用专用淡红色处方,右上角标有“麻”、“精一”字样。互联网医院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为急诊患者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限1次常用量。为门诊普通患者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1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为门诊癌痛或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为住院患者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处方为1日常用量;镇痛泵给药,处方为患者所需1次装量,用法应注明用量和持续时间,如需带出医疗机构使用,应遵循门诊患者处方管理要求。出院带药品种和数量按单次门诊处方量管理。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1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1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七条 处方审核:(一)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审方资格的药师接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审核无误后方可进行调配,审核内容包括:处方合法性、规范性、适宜性。(二)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并及时与处方医师沟通。

第二十八条 处方调剂:(一)处方审核合格后,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调剂资格的药师应当及时调剂,调剂完毕后在处方上填写药品批号并签字。核对药师根据处方核对药品,签字并进行用药交待。(二)发药完毕后,调剂药师应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逐日编制顺序号,并对处方信息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诊断、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三)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第二十九条 电子处方:(一)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实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电子化处方。以电子处方形式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应能根据医嘱及患者信息生成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的电子处方,电子处方经医师电子签名后方能生效,并具有与纸质处方同等的法律效力。使用电子处方的医疗机构应同时附有手写淡红色处方(以淡红色纸张打印电子处方的除外)。(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电子处方审核人、调配人和核对人应进行电子签名,电子签名完成后,电子处方内容不得再更改。(三)根据《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等要求,采用电子认证服务,解决身份认证、授权管理、责任认定等安全问题。医师须在注册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中通过电子签名备案后方可开具电子处方,药师需通过电子签名备案后方可调剂、管理电子处方。电子处方相关数据及记录由医疗机构妥善保管备查。

第七章 患者管理

第三十条 对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建立《疼痛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疼痛病历》应报医务部门备案并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以上患者应每3个月复诊或随诊一次。

第三十一条 需长期应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出院患者管理,参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管理。

第三十二条 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患者/代办人持最后一次使用的空安瓿/废贴、剩余药品交回建立《疼痛病历》的医疗机构门诊药房,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收回剩余药品、空安瓿/废贴,并注销《疼痛病历》。

第八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购买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本机构临床治疗使用。戒毒医疗机构开展戒毒治疗时,可在医务人员指导下使用具有戒毒适应证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三十四条 实体医疗机构及互联网医院均不得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通过快递、平邮等邮寄方式提供给患者。

第三十五条 院内流转:(一)储存管理。所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存储设施及相关监控、报警和防盗设施,都应符合相应的管理要求,包括存储设施应固定且无法移动,并配有防盗和与保卫部门报警系统联网的24小时监控报警设施。(二)运送管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员(药房人员、护理人员、临床支助人员)领取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单独放入上锁的运送箱,运送过程中应采取必需的安全保障措施。送回药房或临床科室后,立即存放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储存柜中,及时做好交接记录。(三)使用安全管理。①药房:应认真核对药品处方,发药保证双人核对,避免调剂错误;每日按时清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数量,保证账物相符。②临床科室:使用中应当严格执行双人核对、签字制度,并记录每次使用情况;管理人员轮换时,需做好交接记录。③药品调剂和使用各部门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监控调剂、取药、使用及处理残余药品等行为,相关录像保存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80天。(四)回收安全管理。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患者无偿交回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要进行专册登记,按规定办理销毁手续,不得再次销售。(五)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院内流转各环节实行电子监管,以市为单位构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信息互联,避免患者在不同医院重复开药。医疗机构应在“湖北省医疗服务智能综合监管系统”监测下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监管系统开展事后监管。

第三十六条 处方和专册安全管理:(一)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药学部门负责保管。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3年,电子处方保存期限不得低于纸质处方。处方保存期满,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医务部门登记备案,方可销毁。(二)医疗机构根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情况进行专册登记,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第三十七条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组应联合医务、护理、药学等部门每月对本医疗机构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管理和应用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检查后及时总结、反馈,制定改进措施并解决、消除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检查结果应及时记录,并上报分管院长。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出现以下情形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做记录。(一)储存、保管、发放、调剂或使用中一旦发现违规行为或出现差错时,立即报告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组,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必要时,直接向机构负责人报告。(二)储存、保管、发放、调剂或使用中发生药品骗取、冒领、丢失、被盗、被抢或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应保存证据、保护现场,记录相关药品批次、批号、数量,立即报告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组和机构负责人,并向所在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药品监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三)发生上述事件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组应组织相关人员,深入现场进行调查,了解事件发生的经过,采取有效措施,尽最大可能减轻事件的不良影响;对事件进行深入分析,确定事件原因,明确责任,评估管理制度、工作流程是否完善,制度执行是否到位,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机构相关部门和机构负责人。必要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第九章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

第三十九条 在突发公共事件中,非本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需向本医疗机构医务部门提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质证明,审核通过后,本医疗机构医务部门有权紧急授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电子签名,并做好备案登记,尽快完成电子认证服务机构(certificate authority,CA)认证。紧急授予的电子签名仅供在救援的医疗机构内使用。突发公共事件解除后应及时撤销紧急授予的电子签名。

第四十条 突发公共事件中,医疗机构储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按照审批流程及时履行院内报批手续。必要时调整更新基数。

第四十一条 突发公共事件备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储存参照正常状态下管理。

第四十二条 突发公共事件解除后,备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由医疗机构药学部门回收登记,病区不得擅自处理。

第四十三条 突发公共事件中,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所产生的空安瓿、废液、废贴等医疗废物,原则上由药学部门回收、销毁;如出现回收不便的情况可由病区负责,并进行详细登记,之后由药学部门专人定期核实。

第四十四条 突发传染性公共卫生事件中,医疗机构门、急诊药房调配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采用信息手段如扫码、人脸识别等方式,进行无接触收方及审核身份信息。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给予处罚:(一)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二)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三)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四)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第四十六条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或调配资格的执业医师、药学技术专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给予处罚:(一)违反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二)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三)违反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三级管理是指由药库、药房、临床科室所构成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三级管理。五专管理是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过程中需实施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和专册登记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 附件表1—表11供各地在工作中参考使用,各地可根据实际电子化表格、增项或增表,但不得缺项。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

2-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库房基数申请表

2-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药房基数申请表

2-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科室基数申请表

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登记表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账册

5.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销毁申报表

6.剩余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登记表

7.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废贴销毁记录登记表

8.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科室(含病区、手术室、诊室)管理专用账册

9.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专册记录表

说明:附件中表格详细内容参见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卫规[2021]4号)[EB/OL].(2021-08-30).https://wjw.hubei.gov.cn/zfxxgk/zc/gfwj/202109/t20210901_373316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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