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帮助行为规制路径的再审视
——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中心
2021-11-28吴祈泫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吴祈泫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信息网络技术的蓬勃发展,互联网深刻影响并改变着我们的生活。与此同时,许多以互联网为载体的违法犯罪活动相伴而生,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与隐蔽性、网络黑灰产业的链条化与规模化、网络犯罪的低成本性,为风险预防与社会治理带来新的挑战。在“技术为王”的网络时代,提供技术支持等相关帮助行为成为突破网络犯罪障碍的关键一步。值得注意的是,在网络语境下,帮助行为与实行行为间的关系产生了变化,逐渐显现出脱离实行犯的独立性倾向。这主要体现在:其一,网络传输的便捷,使帮助行为呈现出“一对多”的样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明显增强。其二,网络身份的虚假,使帮助者与受助者之间互不相识,主观上缺乏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客观上不存在紧密的分工配合。其三,网络环境的隐蔽,使实行行为的查证与犯罪分子的抓获困难重重,正犯难以被定罪量刑。对于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仅仅依靠传统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论进行规制,存在一定的不足。因此,以风险刑法、预防刑法等积极刑法观为导向,针对不法分子通过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通讯传输等技术,为他人实施网络侵财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侵犯人身权利等相关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一罪名的设立,对于打击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维护互联网安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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