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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不能纳入告诉才处理案件的范围
——对娱乐圈性侵事件的反思

2021-11-28杜桂玲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杜桂玲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1620)

近期娱乐圈接连曝出明星性丑闻事件,其中吴某凡涉嫌强奸罪最使人出乎意料。该事件前期与娱乐圈普通的性丑闻无异,女粉丝在网上曝出自己受男明星性侵的消息并伴有相关的照片、视频以及聊天记录,广大网友们疯狂转发和评论使得事情发酵,之后是警方的介入。在这样的强奸罪被发现和追诉的过程中,被害人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甚至给人一种被害人对强奸罪是否追诉具有控制和决定的权利的错觉。这让人不禁思考,在强奸罪的追诉中被害人处于怎样的地位?强奸罪是否应该纳入告诉才处理案件的范围?

就国内的研究情况来看,对于强奸罪能否纳入告诉才处理案件的范围,学者们持这样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为维护受害者的名誉和隐私,应支持强奸罪纳入告诉才处理的范围,赋予受害者诉或者不诉的选择权。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应将强奸罪纳入告诉才处理的范围。我国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刑事诉讼的进程主要由自诉人推动,将强奸罪纳入告诉才处理的范围将不利于保障受害人的权利。第三种观点认为,对我国告诉才处理案件的救济途径进行改造后,可以考虑将强奸罪纳入自诉案件的范围。对于以上三种观点,笔者都不赞同。本文的观点是,强奸罪不能纳入告诉才处理案件的范围;即使对告诉才处理案件的救济途径进行改造,也不能将强奸罪纳入告诉才处理案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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