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个人再生程序对我国个人破产法的启示
2021-11-28雷思凡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程序
雷思凡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201701)
“破产”一词根据我国《法学大辞典》的解释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负债超过资产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或者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避免倒闭清算的法律制度”。[1]个人破产程序作为破产程序中的一种,其与一般的破产程序相比特殊之处即其适用的债务人为自然人。在英美立法史上,个人破产立法远早于企业破产立法,因为个人破产制度诞生于1542年,而公司破产制度直到1844年才出现。[2]
1984年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就有人大代表提议订立我国的《破产法》,之后经过漫长的实践和研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在制定破产法的过程中就有学者提出了要制定适用于自然人的破产程序,但是因为考虑到当时经济发展情况和人民群众的接受程度,就只出台了企业破产法,并未出台有关个人破产的相关法律法规。
自2010年以来,居民家庭储蓄持续下降,居民杠杆率明显上升。与居民杠杆率升高对应的是个人消费信贷、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持续增长,信用卡违约率、房贷违约率明显上升。[3]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个人破产的需求已经越来越大,对出台个人破产法律法规的呼声也越来越大。2019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十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该方案明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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