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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乡镇企业法》废止的理由

2021-11-28周昀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法律农村企业

周 昀

(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

《乡镇企业法》于1996年颁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未有修订。《乡镇企业法》自颁布并实施以来,对乡镇企业的蓬勃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消化、农民收入的增加、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城乡之间差距的缩小、新农村建设、农业现代化、城镇化以及整个国家的现代化,都发挥了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企业法立法模式与体系日渐成熟,《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相继颁布、实施和修订,乡镇企业纷纷改制成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企业形式,这使得《乡镇企业法》的作用几近于无。

对此,法学界产生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认为《乡镇企业法》落后于时代,已被其他企业相关立法所取代,应当废止;二是认为《乡镇企业法》仍有独特的存在价值,应当保留,但应当做适当的修订。

不得不说,近年来,要求废止《乡镇企业法》的呼声越来越高。山西省等部分人大代表向全国人大提案要求废止《乡镇企业法》,而在学术界,大部分学者认为应当废止《乡镇企业法》。

笔者认为,《乡镇企业法》已经落后于时代,已被其他企业相关立法所取代,应当废止,具体理由如下:

一、《乡镇企业法》基本上被功能类同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取代

《乡镇企业法》颁布于1996年,迄今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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