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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中行为人取得财产的特殊情形

2021-12-16张明楷

民主与法制 2021年41期

张明楷

诈骗罪通常表现为行为人直接取得受骗者处分的财产,但并不限于这种狭义的直接取得,还包括其他类型。

第一,由于处分行为既包括直接交付(由受骗者直接处分或交付给行为人),也包括间接交付(由财产处分者通过第三者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所以,取得财产也包括通过第三者取得财产的情形。这里的第三者又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属于受骗者、被害人阵营的第三者(处分行为者的辅助者);二是属于行为人阵营的第三者。

第一种类型,如甲为了骗取某销售公司的电脑,临时租用了几间办公室。某日,甲携款去销售公司购买电脑,并立即付款,然后让销售公司职员送货至办公室。第二天,甲又打电话给该销售公司经理乙,声称自己公司还需要10台电脑,并言明电脑送至办公室后付款。由于销售公司职员前一天送货时,确信甲为公司购买,于是销售公司经理乙安排公司职员丙、丁将10台电脑送至甲的办公室。待丙、丁将电脑送至甲的办公室后,甲以银行关门为由,要求丙、丁次日来领支票。丙、丁经请示乙后,同意次日索取支票。但是,甲当晚便将所有电脑转移至他处,并关闭手机(骗取10台电脑案)。本案当然属于诈骗既遂。但要讨论的是,在丙、丁将电脑从公司搬走送往甲办公室的途中,甲的犯罪处于何种形态?丙、丁不是电脑的所有者,也难以认定其为占有者,但在当时无疑是电脑的占有辅助者。甲只是欺骗了乙,并没有欺骗丙和丁,所以,丙、丁属于受骗者、被害人阵营的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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