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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合同编免责条款

2021-11-24陈卫兵

科学与生活 2021年18期
关键词:法律适用合同

陈卫兵

摘要: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双方订立的免去或限制自己在合同履行中,一定范围内责任与义务的协议。免责条款与其他条款共同组成了完整的合同。所以其也因遵守自由平等原则,要当事人之间相互同意才能形成约束力,特殊情况例外。现代社会各种风险与危机层出不穷,免责条款可以促进合同当事人之间公平合理的来分配各方因承担的责任。在合同订立过程中,通过预想合同一方当事人未来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况,将其违约责任限定,增强合约履行过程中的可预料性,促进当事人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缔约合同。

关键词:合同;免责条款;法律适用

引言:免责条款是否有效,主要是看侵权或违约情况所产生的社会危害程度,具体还要看实际情况来分析。免责条款如果是当事人之间真是的意思表示,并合理地分配了风险,没有打破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平衡,那么是可以采纳的。但在现实中,免责条款总是给人一种推卸责任,或者强迫他人服从的表现,导致了弱势方合法权益的损害,为此,大多数国家在合同法中都对免责条款进行了合理约束。

一、合同免责条款有效性分析

免责条款部分,能与其他合同要件构成完整合同是它能够生效的前提,判断免责条款是否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定和《民法典》关于民事行为的规定,一般来说,在合同缔约双方自愿原则上订立的条款,在不损害公共集体利益的原则下,免责条款的效力法律是承认的。

合同构成部分中存在免责条款也不代表它一定有效。如在使用格式条款时,其中存在免责条款的,条款制定者必须尽到解释义务。格式合同与其他合同不同,条款制定者一般都是事先拟定好了相关条约(包含免责条约),合同缔约时再拿出来与另一方签订合同。事先拟定就造成了拟定方对免责条款非常熟悉,经过了其反复研究推敲,对自己可能承担的责任,都想方设法利用免责条款进行了限制或排除;这对合同相对方当事人显然不公平,相对方当事人对格式条款事先并不知情更无准备,到签订合同时才與其有接触,而因为格式条款往往具有内容长、细节多的特点,没有事先了解的当事人很难注意到对方设立的免责条款。在现实实践中免责条款更是被有意写的模棱两可,就导致另一方当事人更加难以理解其意思。

因此民法典合同编规定条款制定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必须以明确的方式告知对方当事人,要重点注意查阅免责条款,并对其有关内容予以合理阐述。如格式合同制定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尽到辅助另一方注意免责条款和说明义务,或者更是隐瞒免责条约的,该免责条款无效,因为其利用了自身优势,让弱势方产生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要使免责条款发生效力,必须满足一定的法律要件。1、缔约合同的所有当事人都因在自由平等的条件下,进行不违反自身意愿的缔约活动。2、要秉承诚实守信、自由平等原则进行共同协商。3、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4、要使合同缔约各方的权利与风险平衡。5、格式合同中必须予以明确提示免责条款的存在,其制定者要尽到解释义务。

二、免责条款在当今社会受到限制的原因

社会生活中地风险层出不穷且日趋变化,免责条款的使用能使社会现实中很多无法避免的风险在合同中进行合理公平地分配,有利于当事人事先预测了解风险,并作出合理安排,以此来降低合同成本。可是就像其他好的制度一样,总有人会为了利益而去践踏,免责条款在最初,体现了诚实守信、自由平等的合同原则,但随着社会发展经济繁荣的同时,大型企业、集团等组织不规范使用免责条约,来规避或者免除其所应承担责任与义务的活动逐渐增多,而且很多是以上文所说的格式条款来体现。这就造成了合同的相对方处于弱势地位,由于自身不懂或者双方力量悬殊等因素,弱势方只有被动的选择接受或者放弃,很难享有谈判权利,使免责条款由保护受到未知风险损害的一方,变成了维护力量强大一方的工具。为此,便出现了限制免责条款的情况,以此来均衡缔约各方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法典合同编从规范市场经济发展正常秩序出发,对合同免责条款是否有效进行重要说明。1.合同中的自由设立的条约,不能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2、免责条约中不能存在消除,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有关义务。3、有意或十分重大过错造成合同相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不能在免责条款中免除4、免责条约要合理地规范条约制定方的责任,不能随意增加修改相对方的责任,或损害其的合法权利。这些规定都是考虑到了商品或服务等接受方,在合同缔约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通过法律对免责条款的限制,来起到维护弱势方合法权利的目的。

三、免责条款限制的适用范围

免责条款的限制并不是无限的,而是有一定的背景因素与其目的。上述提到了保护弱方,但也要看其具体的使用情况。例如:A去B游乐园游玩,将其携带的某贵重物品放于游乐园设置的寄放柜内,游玩结束后A发现其寄放柜被撬,某贵重物品丢失,A遂要求B游乐园赔偿自己的损失。B游乐园称已将入园须知摆放于入口显眼处,须知上明确说明寄放柜部分损坏不便存放物品,物品丢失自行负责。因此,B游乐园没有赔偿义务。我们知道某某须知属于合同的一部分,其性质是格式条款,在该须知中,游乐园明确指出寄放柜部分损坏不便存放物品,物品丢失自行负责。因此游乐园只存在一般过失可以免责。在这种情况中虽然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但强势方已经以一种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免责条款限制是为了限制强势方以自身的强大,而迫使弱势方接受不平等条约,而不是保护弱势方在权利上睡觉。

现实社会中,一些特殊行业如医院、矿场、特种作业等都具有极大的风险性,但我们社会发展又不可能离开它们,如果不能解除一些因轻小过失造成的财产人身损害责任,就会限制这些行业合理合法业务的进行,最终损害的将会是公共集体的利益。因此我国民法典合同编也有对免责条款限制的例外规定,如果在合同缔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实力差别不大,并合理地平衡了缔约各方责任,那么格式合同的制定方,设立的使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失的免责条款,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承认其效力。

结束语:

社会经济的发展促使法律为之而变化,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使社会有序发展地原则是永恒的。民商事活动中,在平等自由的原则下,缔约双方依然可提前制定免责条款,对可能发生地风险进行提前预估。当然要使其产生效力,所订立的免责条款必须不能导致合同主要内容的失衡。

参考文献;

崔建元 不可抗力条款及其解释[J].中国民商法律网,2019(2):25

罗亚萍,张敏 论《合同法》免责条款的适用 学理论,202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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