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实践与思考
2021-11-24邹永鸿范小虎
科学与生活 2021年18期
关键词:资源
邹永鸿 范小虎
笔者通过深入参与湖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实践,结合试点工作的体会,以及在基层挂职的一些具体经历,形成一些关于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思考,包括理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与其他工作的关系,理清内部关系和与相关工作的外部关系等,阐述如下:
1 理清自然资源调查与权籍调查关系
要理清资源调查与权籍调查的关系。资源调查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研究制定资源调查标准和规程,经过法定的程序,查清一定时空范围内的资源分布、类别、数量、质量等情况的专门行政管理活动。权籍调查是有关管理部门或专业机构按照法定的调查标准,遵循特定的程序,针对某一特定的自然资源或不动产登记单元开展调查,查明其自然状况、权属状况、以明确其权利归属和内容的专门活动。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从联系来看,资源调查是所有资源管理的基础,当然也是权籍调查、确权登记的基础。如权籍调查的资源状况调查,应执行资源调查的标准和规范,以确保调查结果的一致性;权籍调查中对资源状况的认定,在没有其他法定依据的情况下,应与资源调查成果保持一致。但两者还存在一些明显区别。
一是性质不同。资源调查是一项行政管理活动,由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提供调查成果,作为行政管理的基本依据。而权籍调查具备私法性质,除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以及依法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权属争议外,权籍调查由权利人委托专业机构完成,责任由权利人及有关专业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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