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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中付费前事故免责条款的法律探析

2021-11-24夏梦

法制博览 2021年11期
关键词:投保人

夏 梦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上海 200083)

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未依约交纳保费而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在此情形下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及是否享有诉追保费的权利,长期以来有所争议。实践中,保险人为避免在投保人未支付保费的情况下面临保险责任承担的窘境,通常存在三种做法。其一,采取严格的“见费出单”业务流程。保险人在收到足额保费后才出具保险单,作为双方缔结保险合同的凭证。但此种做法未占据主流。其二,将投保人支付保费径行约定为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若投保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保费的基本义务,则保险合同虽成立但不生效。该做法并不违反《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且《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九十七条对此亦予以肯定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九十七条:当事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作为合同生效条件,但对该生效条件是否为全额支付保险费约定不明,已经支付了部分保险费的投保人主张保险合同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其三,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诸如“保险人在投保人支付保费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抑或逆向约定为“保险人在投保人付清保费前对保险事故免责”等条款对自身保险责任期间加以妥善框定,以避免自身利益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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