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复效法律问题探究
2019-12-13余佳奇
法制博览 2019年30期
余佳奇 杨 浩
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湖北 武汉 430000
复效制度是人身保险合同特有的一项制度。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二节人身保险第36条和第37条为研究中心,研究人身保险合同复效制度法律问题。
一、人身保险合同复效的概述
(一)人身保险合同复效的涵义
保险合同复效,是指一些保户投保了缴费期很长的保险,但因未及时缴费导致保险合同失效,保户申请消除合同中止的法定事由,使合同效力即行恢复到合同未终止前的状态①。保险合同复效制度是通过给予投保人复效的机会,来避免投保人因一时疏忽或经济困难而解除合同使其归于无效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从而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与此同时使保险人利益实现最大化的一项特殊合同制度。
(二)人身保险合同复效的法律性质
1.人身保险合同复效是确立新保险合同
持人身保险合同复效是确立新保险合同观点的学者认为,投保人的复效申请与保险人的同意与否相当于新设合同中的邀约与承诺的步骤,因此复效后的合同是新合同关系。如果保险人同意投保人的合同复效申请则视为投保人补缴保险费用、利息、滞纳金后对保险公司提出新的合同申请;如果保险人拒绝投保人的复效申请,则经过一定期间(我国一般规定2年)原合同的复效申请权失效,但双方仍可重新订立合同②。因此,复效后的保险合同相当于重新确立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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