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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年龄个别下调的合理性分析

2021-11-24翟书一

法制博览 2021年11期
关键词:教育

翟书一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北京 100083)

我国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该下调的问题在社会上和学理界争论已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对刑事责任年龄采取个别下调的方式,是对民意与法益的综合考量,是在保护未成年人、教育引导的大的范围之下对不法行为采取惩处、保护被害人法益的新的方案。

一、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相关立法的历史沿革

1979年刑法制定以来,我国一直采取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阶段来认定未成年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并针对不同阶段的未成年人犯罪制定相对应的刑罚,刑法规定十四周岁以下不需负任何刑事责任,针对此年龄段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或由政府收容教育。

1997年刑法也就是我国现行刑法中进一步对于年满十四周岁但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何种罪名应承担刑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即规定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十四周岁作为中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保持至今,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实际情况的改变,在我国刑法修订的过程中,不乏有人提出向下调整刑事责任年龄的建议。

但是基于从1979年中共中央转批文件中一直在强调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到20世纪90年代《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其完善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也有很多学者提出单纯一味下调刑事责任年龄难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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