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不当关联交易的法律问题研究
2021-11-24倪恺
法制博览 2021年11期
关键词:关联
倪 恺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一、控股股东与公司关联交易的认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控股股东系持有公司过半数股权的股东,其与公司之间构成关联关系,当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是控股股东与公司时,该合同就显然属于关联交易。特别是在管理结构较为简单的公司中,控股股东往往派员出任公司的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并且在人数不多的董事会中占据多数席位。其利用控制公司的财产权和经营权,随后与公司订立一些咨询服务类合同,此类合同的履行效果较难衡量,也就成了控股股东损害公司财产权的工具。
二、控股股东与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具备双重合法性
(一)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审查,应当从形式及实质要件两方面入手
关联交易的合法性需基于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综合审查。形式要件要求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充分、交易程序合法,实质要件要求关联交易真实有效、对价公允。[1]
(二)控股股东与公司关联交易需经公司内部有效决议,并且适用表决权回避制度
1.控股股东与公司关联交易需经公司内部有效决议
关联交易的一般形式是合同,合同的核心特征之一在于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关联交易中,虽然交易的主体均具有独立人格和平等的法律地位,但实质上却明显是不平等的。正因如此,控股股东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时,如果没有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监督,控股股东就极易滥用控制权侵害公司利益,所以一般来讲这种关联交易应当经过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同意,否则该合同的签订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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