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实施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带来的挑战与对策
2021-11-24牛佳蓉
法制博览 2021年11期
牛佳蓉
(西北师范大学,甘肃 兰州 730070)
新《公司法》的修订对公司股东自治和其他成分之间的利益权衡做了规范。就商业银行角度来说,公司无疑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群体,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客户对象。因此,新的《公司法》的修订,对商业银行的经营业务不可避免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商业银行毫无疑问,必须改变风险管理和监督,才能在新的情况下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
一、商业银行的担保问题
(一)公司担保权限识别
商业银行处理有担保的借贷活动时,执行公司批准担保程序应包括董事会的决议还是股东大会的决议是一个重要的实际问题。尤其是在面对一些实力雄厚的公司时,如果公司的外部担保违反了内部规则,银行将无法及时了解,并且某些公司规则通常对外界不透明。当银行在贷款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时,很难确定公司客户的外部担保活动对商业银行的原有贷款行为有什么影响,因此导致在对其进行信用风险评估时会造成误差。建议未来的立法修正案要求公司对组织章程细则中的信息披露规定明确地要求,以减少信用风险,并帮助公司和银行在使用贷款方面建立互利关系。
(二)公司为股东担保问题
银行长期以来索赔的关键点就是为股东提供公司担保。新《公司法》的制定,不但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向股东提供担保的公司,而且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中,为不同阶层的股东提供担保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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