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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携带权的反垄断效用:机理、反思与策略*

2021-11-24李伯轩

社会科学 2021年12期
关键词:经营者主体用户

李伯轩

一、背景与问题

数据垄断是垄断在数据驱动型市场环境下的新型表现形式。它是指经营者通过强化对数据资源的控制,取得数据优势,进而借助自身的数据优势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现象。数据驱动型市场中的垄断行为主要包括三类:一是,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即经营者横向或纵向吞并其他经营者,获取对方掌握的数据,以取得或维持数据优势;二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即经营者凭借自身的数据优势,采取拒绝交易、价格歧视等手段,打压对自身利益构成威胁的其他经营者;三是,算法共谋,即数个经营者借助相同或相似的算法,在无需特别联络的情况下,共同作出彼此均可获益的经营决策,联合消除竞争。(1)叶明、李鑫:《大数据领域反垄断规制的理论证成与制度构建》,《科技与法律》2021年第1期。

近年来,数据垄断问题在世界范围内引发了普遍的关注。例如,2016年,微软对领英的收购案因其暴露出的数据垄断风险,而受到欧盟委员会的反垄断审查;2017年,谷歌因其利用数据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被欧盟委员会处以天价罚款;2019年,脸书对用户数据的不当收集和使用被德国联邦卡特尔局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2020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对脸书提起反垄断诉讼,理由是脸书对Instagram的收购存在垄断隐患。

在数据驱动型市场中,数据是经营者赖以生存的生产要素,也是其获得和维持竞争优势的重要保障。今日头条与腾讯之间旷日持久的“头腾大战”、腾讯与多闪之间关于微信/QQ用户头像和昵称的权属之争、字节跳动起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一系列事件表明国内经营者对于数据资源的争夺日趋激烈,数据垄断危机四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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