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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营业额

2015-04-13

经营者·汽车商业评论 2014年10期
关键词:卖方营业额控制权

关于营业额,我们再进一步解释清楚。

第一,营业额包括相关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内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及其附加。

第二,所谓“中国境内”是指经营者产品或服务的买方所在地在中国境内。包括经营者从中国之外的国家或地区向中国的出口,但不包括其从中国向中国之外的国家或地区出口的产品或服务。比如说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电子产品,专门出口到其他国家市场,这就不算中国境内的营业额。

第三,所谓“全球范围内”自然包括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

第四,金融业营业额的计算,采取不同的会计准则,按照《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执行。关于营业额的计算,现在的公司大都不是单一的,涉及很多关联公司,包括总公司、子公司、兄弟公司和其他经营者建立的合营企业,在这么复杂的企业结构情况下,怎么算营业额,这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计算标准

如果只看签订合同的营业额,那很多企业都可以申报,但是我们肯定不能这样做。所以我们营业额的计算必须有一定的标准。

第一,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为下述经营者的营业额总和:A)单个经营者;B)A控制的其他经营者;C)控制A的其他经营者;D)C控制的其他经营者;E) A、B、C、D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

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之间或者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和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有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包括被共同控制的经营者与第三方经营者之间的营业额,且此营业额只计算一次。

如果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之间有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则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的合计营业额不应包括被共同控制的经营者与任何一个共同控制它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或与后者有控制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发生的营业额。

如果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被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其营业额应包括所有控制方的营业额。

第二,在一项经营者集中包括收购一个或多个经营者的一部分时,如果卖方在交易后对被出售部分不再拥有控制权时,则对于卖方而言,只计算集中所涉及部分的营业额。

上述规定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在出售资产的情况下,卖方对被出售的资产不再拥有控制权,则只计算该资产所产生的营业额;二是在出售目标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的情况下,卖方在交易完成后对目标公司不再拥有控制权,则只计算该目标公司的营业额。

例如,A公司是一家大型跨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其所拥有的全资子公司C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为2亿元人民币,A公司将C公司的70%股权出售给B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20亿元人民币),而且在财务、人事、决策等方面均不保留控制权。在该交易中,如果合并计算A公司和B公司的营业额,将达到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但由于A公司不再拥有对C的控制权,只需计算C公司和B公司的营业额,则达不到申报标准。

第三,有的经营者营业额超过4亿元,但是它分多次申报,每次都不够,这样不是规避了吗?

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规定,相同经营者之间在两年内多次实施的未达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应当视为一次集中交易,集中发生时间从最后一次交易算起,该经营者集中的营业额应当将多次交易合并计算。

那么,哪些是可以免于申报的呢?有两条规定。第一条,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比如母公司与其占有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的合并。第二条,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比如共同受制于母公司的两个子公司合并,属于公司内部的合并。

这两种情况下都不会产生市场竞争力的集中,所以满足其中任一条即不需要进行申报。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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