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税收协调问题探讨
2021-11-18吴清
财会月刊·上半月 2021年11期
关键词:税收制度
吴清
【摘要】RCEP的建立为各成员国提供发展新平台的同时, 也增加了税收的外部效应, 需要通过税收协调来避免恶性税收竞争, 减少避税行为, 保障税收公平, 促进区域内资源的有效配置。 当前, RCEP税收协调尚处于起步阶段, 各成员国间主要是关税协调, 但较少涉及直接税和间接税协调。 分析RCEP各成员国的税收协调现状以及面临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关制度建议, 以保障税收协调的顺利进行, 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纵深发展。
【关键词】RCEP;税收协调;税收制度;税收协定;区域经济一体化
【中图分类号】 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21)21-0142-5
2020年11月《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签订, 是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里程碑, 也为我国进一步推动改革开放提供了新的平台。 区域经济一体化会显著增加税收的跨国外部经济效应, 因此, 为避免恶性税收竞争带来的负面影响, 促进区域内各成员国经济的发展, 区域税收协调就显得十分重要。 本文通过分析RCEP各成员国税收协调现状, 剖析税收协调面临的问题, 为RCEP税收协调提供些许建议。
一、区域税收协调的必要性
区域税收协调一般是指区域内各国的税收制度和税收管理等方面的协调, 主要目的是建立税基共建与利润共享的财富创造与分配机制[1] , 进而提高各国福利水平, 实现共同增长。 RCEP是东盟十国和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五个国家历时八年通过谈判最终签署的。 RECP的核心条款之一是各成员国间货物贸易的零关税比例在9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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