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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型平台企业经营者集中审查标准研究

2021-11-18邱隽思

财会月刊·上半月 2021年11期

邱隽思

【摘要】社交型平台的服务内容兼有信息性和社交性, 其经营模式脱离了市场交易为中心的传统结构, 用户对平台具有较高的忠实度, 更换平台的成本极大。 这使得社交型平台企业经营者集中审查的难度更大, 应分阶段进行制度改进。 在启动阶段, 应明确营业额的计算标准, 并增设其他更符合平台社交化发展趋势的申报标准, 如数据基数、用户数量、用户在线时长等标准, 还应当完善反垄断执法机构主动开启调查的法定条件。 在实施阶段, 应当采取更符合互联网经济发展现实的“互联网必要设施”标准予以审查, 增强评估社交型平台企业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消费者的影响权重; 而对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 应当根据社交型平台企业的运营状况, 强化对有关开放平台设施、修改平台规则、确保非歧视性兼容等行为性救济条件的配套实施。

【关键词】数字经济;社交型平台;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双轮垄断

【中图分类号】 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21)21-0136-6

近年来, 我国数字经济领域发生了数次对市场竞争造成明显影响的平台企业并购案件, 如阿里巴巴收购优酷土豆、携程与去哪儿网合并、美团与大众点评合并、滴滴与优步中国合并、阿里巴巴收购网易考拉等, 几乎均未履行经营者集中申报程序, 也自然不可能被禁止或附加限制性条件。 由于现有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主要适用于传统的工业经济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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