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互联网领域垄断协议的认定困境与出路
2021-11-18叶明,梁静
财会月刊·上半月 2021年11期
叶明,梁静
【摘要】移动互联网领域垄断协议呈现出隐蔽性、智能化的特征和趋势, 使得垄断协议的形式以默示合谋为主, 难以认定和辨别, 也使得《反垄断法》在行为主体认定、客观行为认定、认定原则适用方面面临着法律困境。 依靠现行《反垄断法》的认定方法和思路已无法有效解决上述问题, 应结合移动互联网的特点, 将移动互联网领域垄断协议主体的概念进一步改良并加以类型化, 明确客观行为的认定规则和举证责任, 坚持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的结合适用, 同时综合考虑其他相关因素。
【关键词】移动互联网;垄断协议;行为主体;客观行为;认定原则;反垄断
【中图分类号】 D922.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21)21-0130-6
近年来, 移动互联网企业的创新与竞争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动能, 但与此同时移动互联网企业达成垄断协议破坏市场竞争的行为也愈发严重。 国内的“五大企业联合抵制360”事件以及腾讯、阿里、百度明里暗里的一系列垄断协议行为, 都对我国传统的垄断协议认定方法提出了挑战。 针对移动互联网领域垄断协议的违法性认定应选择何种方式, 究竟是继续沿用传统的认定方式还是另辟蹊径, 学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 如不廓清这一问题, 既不利于反垄斷法律体系的完善, 也不利于解决实践中面临的问题。
一、移动互联网领域垄断协议的定义与特点
(一)移动互联网领域垄断协议的定义
目前, 对于移动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领域垄断协议, 在学界和法律规定中均没有明确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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