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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管税”下的纳税人协力义务

2021-11-18徐溯,李悦

财会月刊·上半月 2021年11期

徐溯,李悦

【摘要】基于税务机关广泛铺开“数据管税”之现实背景, 协力义务的规制路径不清将引致征管风险, 不利于保障納税人权利和实现国家税收债权。 协力义务在税收征管中的必为性和侵益性决定了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数据有必要受涉税信息管理制度的法律约束。 通过检视纳税人协力义务面对“数据管税”时的理论缺憾, 提出税法需直面并回应信息权利规定缺位、数据采集利用欠妥、交换共享程度不足等现实问题; 通过对大数据时代纳税人协力义务的法律功能予以重述, 提出规定涉税数据权利、完善数据利用规则、加强交换共享激励等配套机制, 试图体系化拓展补充既有的纳税人协力义务。

【关键词】数据管税;纳税人协力义务;涉税信息;公共协助;共治共享

【中图分类号】 D92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21)21-0147-7

一、问题的提出

税收在当下社会愈发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税收国家已是现代国家的某种必然发展趋势。 作为横亘于自由国家和福利国家的合宜样态, 税收国家并非简单地追求行政权力下的财政收入, 而是追求合法性概念规定下种种目的之实现。 税收国家是社会秩序积极能动的保障者, 对自由竞争所导致的社会不平等予以纠偏, 实质地保障作为公民的纳税人之人性尊严与基本权利;与此同时, 其也需遵循自由国家的法治传统, 通过法律的形式保障公民的个人自由和私有财产。 协力义务是税收国家下纳税人协助税务机关查明课税事实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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