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企业拯救模式:预重整制度
2021-11-18刘惠明,牟乐
财会月刊·上半月 2021年11期
刘惠明,牟乐
【摘要】2006年, 我国《企业破产法》修订, 将具有企业拯救功能的破产重整制度写入其中, 极大丰富了《企业破产法》的内涵和功能。 随着预重整制度在我国的兴起, 具有挽救可能性的企业再生问题有了更丰富多元的解决途径。 预重整制度当前在我国有一定的立法和实践探索, 但是我国的预重整制度起步较晚, 统一立法和具体规则欠缺, 司法实践有待进一步规范。 当前在《企业破产法》修订的背景下, 建议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预重整制度, 通过统一立法, 明确预重整的制度定位和本质, 规范预重整制度的实施, 厘清政府、法院在预重整中的角色定位, 做到预重整与重整制度的有序衔接。
【关键词】企业破产法;预重整;企业拯救;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3.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21)21-0115-6
《企业破产法》的修订, 已经被纳入2021年的重点立法工作。 面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有序退出的实践需要, 在新时期国际国内环境复杂多变的背景下, 当前我国破产法规定的企业拯救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近年来, 逐渐兴起的预重整制度在挽救困境企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提出要探索建立预重整制度以后, 国家层面也积极鼓励各地展开对预重整的立法和实践探索。 面对庭外重组和庭内重整的制度不足, 兼具司法救济与非司法救济特征的预重整制度有着得天独厚的制度优势, 在发挥困境企业拯救功能上能够起到更显著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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