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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代儿子领拆迁款惹官司

2021-11-12高济宁葛梅

民主与法制 2021年24期
关键词:补偿款商行被执行人

高济宁 葛梅

日常生活中,因没有空、不方便等原因,由家人或者朋友代为领钱纯属正常。可是你知道吗?有一种人的钱是不能随便代领的,那就是失信被执行人。所谓失信被执行人,就是欠人钱财却赖着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债务人,俗称“老赖”。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农民周庆华,就因为代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儿子领了拆迁补偿款,结果和儿子一起受到了法律制裁。

被判决还钱拒不履行

2014年10月15日,丽水市丹水三农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水担保公司”)向丽水市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水支行(以下简称“丹水农商行”)出具丹保〔2014〕第87号《业务联系函》,为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周宝利提供人民币49万元以内的贷款业务担保。

2014年10月17日,丹水农商行根据上述《业务联系函》及周宝利的申请,与周宝利、丹水担保公司签订合同号为9311120140012088的《个人保证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周宝利向丹水农商行借款人民币49 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0月17日 至2015年10月10日 止,借款月利率为8.5‰,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每月20日为结息日,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如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借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丹水担保公司自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等。

合同签订后,丹水农商行于2014年10月17日向周宝利发放了贷款。款项发放后,周宝利因经营不善,自2015年9月21日起开始拖欠借款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丹水农商行向其主张权利未果。截至2018年3月5日,周宝利尚欠丹水农商行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共计709726.27 元未偿还。

2018年4月4日,丹水农商行向莲都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莲都法院”)起诉。莲都法院经审理,判决周宝利归还丹水农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9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截至2018年3月5日,利息、罚息计219726.27 元,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判决生效后,周宝利分文未还。丹水农商行于2018年12月10日向莲都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共计人民币709726.27 元。莲都法院依法作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周宝利,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周宝利置之不理,既没有报告财产,也无意履行债务,并想方设法逃避执行。经法院查控,也暂未发现周宝利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拆迁款到底去了哪里

“周宝利可能有拆迁款。”丹水农商行提供的一条线索引起了执行法官的注意。

经走访和调查发现,2019年,周宝利的父亲周庆华所有的位于丽水市莲都区××镇××村的房产(面积270 平方米)被政府征收。根据政策,周庆华和儿子作为两个安置户分别拆迁更为划算,同时考虑到生活需要,周庆华将其名下的房产分了一半给周宝利。后周庆华、周宝利以各自名下的135 平方米面积房产分别签署《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周宝利取得补偿款、签约奖金等共计人民币224402.4 元。

但奇怪的是,调查结果显示,周宝利和父亲曾一起出现在拆迁公司领取拆迁补偿款,但周宝利名下账户内却并无相关流水明细记录。

对这一情况,周宝利一直未予正面回答,当然也并未履行相关还款义务。莲都法院将上述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开展立案侦查,钱款的去向逐渐清晰起来,原来是周庆华帮助领取并转移了这笔钱。

在被通知可领取拆迁补偿款224402.4 元后,周宝利不是喜悦,而是担忧。自己欠着银行的钱,法院已经查封了本人的银行账户,这钱一旦进入自己的银行账户,肯定是“凶多吉少”,很有可能瞬间就被法院划走。周宝利内心没有一点自觉执行法院判决的意识,反而想方设法逃避执行,不敢跟旁人说,他只好向父亲求助:“我在法院有案子,现在被法院纳入失信名单,银行卡也被冻结了。我自己领钱就等于没有了,请你去帮忙签字领取,然后打到你的账户。”

周庆华本来分一半房子给儿子就是为了利益最大化,如果这钱反而“白白”给了银行,就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当然不甘心。父子俩丝毫没有对法院判决严肃性的认识,对法律没有畏惧心理。

2019年12月 至2020年3月期间,受周宝利委托,周庆华分两次领取了周宝利名下的拆迁补偿款,然后存入了周庆华自己的银行卡账户。

周宝利和父亲以为神不知鬼不觉地把钱“保护”起来了,却不知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而且拆迁这么大的事,怎么可能没有个动静、不传出风声?公安机关介入后,周宝利父子才知道问题的严重性,金钱事小,坐牢事大,没想到这样做竟然触犯了法律,是犯罪行为。周宝利、周庆华分别于2020年7月7日、2020年7月1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从周宝利处扣押20 万元。

2020年11月19日,周宝利、周庆华主动向法院继续退缴涉案款项24000 元。

帮助领钱父亲也违法

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周宝利、周庆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莲都法院提起公诉。

父子两人在庭审现场相见,面面相觑,相对无言,都惭愧地低下了头。

“我以为只是帮儿子领钱打到我的卡上,没想到有这么严重后果。”周庆华当庭表达出无限的悔恨。

莲都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宝利伙同被告人周庆华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宝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庆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宝利、周庆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宝利、周庆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周宝利、周庆华已缴纳涉案执行款,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周宝利的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对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莲都法院于2020年11月20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宝利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8日 起 至2021年7月17日止);

二、被告人周庆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一审宣判后,周庆华、周宝利父子表示服判,没有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各行为人均需对共同故意下的犯罪结果承担责任。本案被告人周宝利与其父周庆华商量,让其“帮助”领取拆迁款并存到父亲个人账户时,已形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同故意,且二人实施了领取和转移财产的共同犯罪行为,构成拒执罪的共犯,但根据二人参与程度不同在量刑上予以区别。周庆华虽不是被执行人,但由于“爱子心切”,在明知周宝利是逃避、规避法院执行的情况下帮助转移财产,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不仅被执行人周宝利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外人周庆华也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

珍惜亲情友情是人之常情,但应于法能容。无论是亲人或朋友,当遇到其有转移财产逃避规避履行的行为时,不应听之任之,更不能出于交情为其提供帮助,而是加以正确劝导。本案中父亲对已经涉嫌犯罪的儿子给予所谓的支持和帮助,不仅犯罪者难逃法网,最终自己也受到了法律制裁,可谓后悔莫及。

(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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