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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特殊人员是否有权获得征地拆迁补偿款

2018-04-22赵健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3期

赵健

摘 要:由于土地是依据当地户籍按人口进行分配的,那么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发放也应当依照当地户籍人口为首要原则进行,同时兼顾土地的生活保障功能,对于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只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将户籍迁出,没有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并重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就应当享有原户籍所在地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请求权。如果土地被征用而又不能获得相应的土地征用补偿费,作为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失去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关键词:特殊人员;补偿款;补偿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之规定。

一、特殊人员情况分析

1.出嫁后户口未迁出的情况

这种情况应当取得征地补偿款,因为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所以出嫁女仍然享有土地承包权,依法享有征地补偿款。

2.出嫁后户口迁入小城镇的情况

这种情况的出嫁女也有权取得征地补偿款,因为国务院〔2000〕11号文件精神鼓励和支持而进城镇的,该文件特别提到:对进城镇落户的农民,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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