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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

2021-11-12

民主与法制 2021年24期
关键词:公私一楼杨某

放火烧自家财物,也犯法?

杨某的丈夫经营一家规模不大的公司,平日杨某因需照顾孩子,无暇参与公司管理。在外人看来,杨某与其丈夫“男主外、女主内”,过着幸福的生活。然而,原本平静的生活却因丈夫的感情出轨被打破,丈夫坚持要与杨某离婚。对杨某来说,家庭就是其生活的全部,与丈夫离婚无异于“天要塌了”。

谁知某天晚上,丈夫撇下杨某和孩子与情人相会,杨某被彻底激怒,将桶中柴油倒进自家公司仓库及三辆车的驾驶室并点燃以泄愤。眼看火势越来越大,杨某害怕起来,马上到二楼将正在睡觉的两个女儿叫醒并逃至空地。可是五层的大楼里有多家个体店铺以及正在睡觉的居民,如果任由火势蔓延,后果不堪设想。杨某想到这里,立即拨打电话报警求救。随后,赶到的消防人员很快将大火扑灭,杨某也被警方带走。

杨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放火的起因和经过,并向民警指出剩余柴油所放地点。意识到自己放火行为的危害性以后,杨某悔不当初。后因涉嫌放火罪,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经人民法院判决,杨某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这下杨某蒙了:纵火烧别人的东西是犯罪,难道烧自家的东西还犯法?

律师点评:

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将构成放火罪。

杨某烧毁的虽是自家财物,但为泄私愤故意放火,对家人及周围其他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危害和威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行为人放火烧毁自己或家庭所有的房屋或其他财物,足以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应以放火罪论处。

放火罪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

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

二是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三是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在平时的工作生活中,人与人相处难免会产生一些矛盾,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当知道火的危险性,切莫一时激愤,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遇到困难,要选择正确的方式解决,否则不仅给自己带来伤害,还可能因危及公共安全而面临牢狱之灾。

“电梯加装”,一楼不同意怎么办?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社会热点、民生焦点,旧楼加装电梯常被称为“社区万难事之首”,可见其难度之大。凡是能在目前加装电梯成功的楼层,想必都是经过了一番“斗争”,着实不容易。

这不,因为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白马庙街2 号小区四五六楼四户业主,因为一楼两户业主变卦阻挠加装电梯,将一楼业主告上法庭。这也是成都市首例因“电梯加装”引起的诉讼案。

白马庙街2 号小区建于2004年前后,只有两栋居民楼,楼高6 层,每层有两户居民,上、下楼都为步梯。现在安装电梯的是靠小区里面的这栋楼的2 单元,涉及整个2 单元的12 户人家。

2019年,2单元加装电梯就开始征求意见,12 户居民都同意了加装电梯。2019年11月,电梯加装的意见也经过了相关部门的批准。2020年4月,温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建筑公司出具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告知书。5月,施工方开始进场施工后,一楼的两户人家提出异议,阻止施工,不让装电梯。

一楼的住户声称,当初买房子的时候,选中一楼,就是看中小区没有电梯。购买一楼的房子,价格比高楼层的要贵不少。一楼的住户认为,加装电梯后对他们采光等有影响,也直接影响了房子的价格。“电梯去年就开始加装了,今年还没弄好。电梯对着这个门不好。”

楼上业主与一楼业主多次沟通没有结果,四五六楼的4 户业主就联名起诉了一楼的两户业主,要求一楼业主停止阻碍电梯施工,配合加装电梯合同继续履行。

那么,关于老小区电梯的加装,只有一楼不同意,该怎么办?

律师点评:

一楼住户须停止对电梯安装施工的阻挠和妨碍

从2021年1月1日起,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案涉单元增设电梯已经获得了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并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的同意,经过了公示、备案、批准一系列的程序,因此电梯的增设程序是合法的、正当的,加装电梯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对于一楼住户所称安装电梯可能会存在的隐患,其可另行主张权利。

老房加装电梯不再需要全体业主同意

民法典实施之后,老房加装电梯不再需要全体业主同意,不再实行一票否决制。少数住户持消极态度甚至反对意见,从法律上讲并不必然影响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的推进。

当个别业主不同意加装电梯时,应当基于睦邻友好原则与对方进行充分沟通与协商,避免采取过激方式进行对抗。电梯安装能够给居住在高楼层的业主生活带来便利,但高层业主也应当充分考虑施工可能给低层住户造成的影响,在公平合理的原则上,对低层业主进行相应补偿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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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普法内容由北京市华允律师事务所提供,如有问题请与该所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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