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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不起诉:一个需要继续探讨的话题

2021-11-12张建伟

民主与法制 2021年24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制度企业

张建伟

把“compliance”一词翻译成“合规”,感觉这译名有点生涩,这是一个以前未见的汉语词。“合规”是一种状态描述,意思是符合某些规范。“compliance”的本意是服从、依从、遵从,翻译成“合规”,除非将“规”理解为“一定之规”,倘若理解为“规章制度”,就限制了这个概念的范围。因为合规之外还有合法,刑事合规主要是合法问题,不越雷池,不触犯刑律,遵从守法要求,这就是“compliance”。

合规这个词是新的,但讨论的内容并不新鲜,无非就是让企业遵纪守法,遵章守制,以规避风险,尤其是刑事违法犯罪方面的风险。过去进行企业违法犯罪的预防,要达到的是三项目标:一是企业员工层面,要降低员工发生违法犯罪行为风险;二是执法部门层面,对于企业事前事后建立的防范违法犯罪制度的认可;三是企业外部层面,要避免或降低企业违法犯罪造成的损害。要实现上述目标,不可避免的一项内容就是“合规”,只不过以前不用“合规”这一名词罢了。

在诉讼领域外讲“合规”,是没有什么争议的,但如果在诉讼内来谈“合规”,即所谓的刑事合规,特别是涉及检察机关正在推动的“合规不起诉”制度,学界和法律实务部门还存在讨论的空间。

讨论合规不起诉,有一个问题被大家有意无意地忽略了——这种不起诉的适用对象是那些已经涉嫌犯罪的企业,也就是说案发前的合规预防没有发挥作用,犯罪预防功能停摆。那么,对于这样已经构成犯罪的企业,首先要想到的理应是依据刑法加以追究,如果只想到企业而忽视犯罪,并不符合“违法必究”的法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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