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不起诉改革:价值考量与瓶颈突破
2021-11-12陈瑞华
民主与法制 2021年24期
陈瑞华
企业仅仅建立纸面上的合规体系是没有实质意义的。这种管理体系要得到切实有效的实施,就必须建立行政监管和刑事司法上的双重激励机制。对于那些涉嫌实施犯罪行为的企业而言,在刑事法中确立以合规换取宽大刑事处理的机制,是督促其实施有效合规计划的必要条件。其中,对于那些承诺建立或者完善合规管理体系的涉案企业,检察机关直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者设置考验期,根据其实施合规体系的效果来决定是否对其提起公诉,这被越来越多的国家确立为法律制度。
一、合规不起诉的价值考量
在我国法律没有确立刑事合规制度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为什么会启动这方面的改革探索呢?通过考察相对不起诉的实践情况,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推行这一制度,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改革动力:一是对民营企业采取特殊保护措施;二是督促民营企业对其经营模式进行合规改造;三是通过引入合规激励机制,来探索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新方式。
首先,通过这一探索,那些依照刑法已经构成犯罪的企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获得以企业合规换取宽大刑事处理的机会,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作为一种出罪机制,合规不起诉制度避免了民营企业和高级管理人员被定罪判刑的结果,使其不会被钉上“犯罪企业”或“犯罪企业家”的标签,避免了企业失去交易资格、被迫退市、无法上市甚至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危险,使得企业和企业家的命运得到挽救,防止了企业可能出现的停产停工甚至破产倒闭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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