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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恤刑慎刑思想的当代启示

2021-11-10杨嘉楠

文学天地 2021年6期
关键词:启示

摘要: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延绵数千年,形成了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其内在伦理,外在制度,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了深厚的文化土壤,是中华民族的智慧结晶,彰显了中华文明深厚的法制底蕴。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归纳了我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成败得失,进一步挖掘传承了中华民族优秀的法律传统文化精华,制定了失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方针,坚定了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信念,提出了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法治价值追求,重申了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在政治方向上,赋予中华传统法系新的时代内涵,使中华传统法系在新的时代里迸发出了生命力。中华法系里的内在理念与外在制度皆有其独到之处,未尝不能在现代法治建设中,给与新的启示,中国传统恤刑慎刑思想也是如此,

关键词:中国法传统;恤刑;慎刑;启示

一、 恤刑慎刑思想简述

“恤刑”一词最早见于《尚书·舜典》,其文云:“……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1]” 即为了防止刑罚在适用中出现轻重失衡,在定罪用刑时要轻重适中,慎用重刑。“慎刑”语出《汉书·平帝纪》:“往者有司多举奏赦前事,累增罪过,诛陷亡辜,殆非重信慎刑,洒心自新之意也。”《元史·张懋传》中也有所提及,即“ 懋恶衣粝食,率之以俭,慎刑平政,虑之以公。”由此可见,“慎刑”,即谨慎用刑,要求统治者在制定刑法,适用刑法的时候,要矜恤群众,对刑法持一种谨慎的态度,保持刑罚谦抑性。

“恤刑”与“慎刑”两个词语事实上还是有一定区别的,第一,“恤刑”与“慎刑”两个概念的侧重点不同。“恤刑”是在需要适用刑罚的时候,对于较为严厉的刑罚要谨慎用刑,而“慎刑”是指在没有确定是否需要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的时候,尽量不用刑罚谨慎用刑,在慎刑之下,既包括谨慎重刑,也包括谨慎轻刑,既包括有罪入刑,也包括无罪出刑,由此可见“慎刑”的内涵比“恤刑”更为宽广;第二,“恤刑”与“慎刑”在适用范围上也有所不同,“恤刑”在我国传统法时期的各朝各代,其指向对象从来都不是大多数人,即“恤刑”适用群体是有严格限制的,比如西周的老幼弱犯罪减免制度,针对的是老人,幼儿,及法定的“弱”势群体,再如唐律规定,对老幼废疾者犯罪,不能对其进行拷问审讯,如果是怀孕的妇女犯罪,按律令规定应该戴上手铐审讯的,需等待孕妇产后百日,方可施行。而“慎刑”作为一个指导性的法制理念,指向对象即为大多数人,具有普适性,其适用上没有资格身份限制,比如说宋代的折杖制度,将唐代的流、徒、杖、笞等刑罚折合为相应的脊杖或臀,具体为,笞杖刑一律折换成臀杖,杖后释放;徒刑折换成脊杖,杖后释放;流刑折换成脊杖,杖后就地配役一年。其中加役流则脊杖二十,就地配役三年。折杖法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

二、古代“恤刑”制度的作用

1、“恤刑”是对“重刑”原则的补充,一定程度上缓解社会矛盾。

自炎黄时代开始,奴隶制五刑开始形成,最开始的奴隶制五刑除死刑外,其余皆肉刑,如墨刑,劓刑,剕刑,宫刑等,汉代经过刑制改革,肉刑逐渐废除。宗其五刑发展脉络,五刑作为封建朝代官定的刑罚体系,呈现出不断轻化的趋势,其中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就是受“慎刑”思想与“恤刑”思想的影响。在乱世之中,统治者为了维护其统治利益,往往会倾向于制定严苛的刑罚,用于镇压人民的反抗,所谓乱世用重典,沉珂下猛药莫过于此,但是过于严苛的法律制度也往往会有其负面效果,引起各种社会问题,进一步激化人民的反抗,秦朝之时,法网严密,据史料记载,若是有人将垃圾倒在道路上,都要被苛以刑罚,再比如秦朝的连坐法,法网严苛至此,也促使了秦的灭亡。自然所以吸取教训的后朝统治者也明白了水可载舟,亦能覆舟的道理,也开始制定一些“恤刑”的法律制度,用以缓解社会矛盾[4]。

2、“恤刑”制度标榜统治者仁爱形象,有利于维护统治。

在我国古代,“恤刑”思想往往与儒家的“仁”相结合,与儒家思想相互契合,宣扬统治者仁爱有义,标榜统治者的仁政爱民,进而强调忠君爱国,巩固其统治。如隋炀帝在继位之初,民间传其得位不正,臣民离心,为了收复民心,隋炀帝“以高祖禁网深刻,又敕修律令,除十恶之条”为由。认为《开皇律》刑罚过重,命牛弘等予以重修,于大业三年修成并颁布天下,删除“十恶”之名,但仍保留其中的八条内容,并减轻对某些犯罪的处刑,史称《大业律》。

三、中国传统“恤刑”思想对当代启示

(一)对死刑制度的启示

1、恤刑慎刑不等于废除死刑

死刑作为一种极刑,自古有之,是剥夺人生命的刑罚,多用在罪大恶极的犯罪人身上,在威慑犯罪方面的作用是其他任何一種刑罚所无法比拟的,但是在当代社会,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或者虽然没有废除死刑,但是却长时间没有适用死刑,使死刑名存实亡。在我国,关于死刑的存废,学界争论不休,近年有些文章提出,历史文化具有延续性,可以借鉴我国传统法的恤刑慎刑思想,作为废除死刑的突破口。本文对此表示质疑,事实上,如果学者要以恤刑慎刑思想出发,从而提出废除死刑,这是一种没有理解“恤刑”思想内涵,人为主观地把“恤刑”思想扩大化理解为废除死刑的错误观点。首先,中国的法制史是在皇权下的法制史,从古至今,皇帝推行“恤刑”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缓和社会矛盾,赢得仁君名号而已,若是真的犯了危害统治者统治的罪名,几乎是逃不脱死刑的;其次,“恤刑”思想从立法实践上来看,所针对的主体都是特定的,大部分为老人、小孩、妇女、废疾之人等,其所针对的罪名也是有限制的,在传统的封建五刑中,“恤刑”针对的罪名多为流刑、徒刑、杖刑、笞刑,对死刑的“恤刑”几乎很少,而且若是有对死刑的矜恤,也有严格的适用限制,比如人的年岁,官位的高低等。所以综上所述,“恤刑”思想并不等于废除死刑。[5]

2、“恤刑”思想有利于限制死刑适用

“恤刑”思想在实践发展中往往与儒家思想相结合,儒家强调“仁义”,在其取得政治地位之后,“恤刑”思想就成了其政治主张的一部分。“恤刑”思想制度在适用上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限制死刑的适用,比如说,汉代法律规定,年纪七十或不满十岁的人犯法需要对其处以刑罚的,都代以“完刑”,即剃光其头发和鬓须。从上可知,如果年纪七十或不满十岁的人犯法,即使要对其判处死刑,也都必须代以“完刑”。又如唐代法律规定年纪九十岁以上或者七岁以下的人犯罪,即使按照法律,都应被判处死刑的也都不对其苛以刑罚。

现代刑法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就是强调刑法的谦抑性,而刑法谦抑性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限制死刑的适用,近年来,几乎每个刑法修正案,都会减少死刑的适用,在一些罪名里面删除了死刑的规定。[6]比如说在刑法修正案九里,废除9个罪名的死刑。在社会发展到这个阶段,人文主义思想的兴起,限制死刑适用已经是大势所趋,由于历史文化是具有延续性的,中国的传统文化已经深深的扎根于每个人的心中,“恤刑”思想作为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一部分,理应在当代社会展现自己的活力,我们完全可以从“恤刑”的思想角度,去考虑中国限制死刑的问题,制定合乎中国传统文化,符合中国人文化认同的法律,这样的法律才会有活力,等到人民发自内心的普遍遵从。

(二)对犯罪人权利保护的启示

(三)对道德教化的启示

道德教化从本质上说,教化是道德的传播方式,道德源于人的内心正义,也来自于先人的傳授,人的道德在内容上来说,实在不断发展的,教化又是其发展的重要因素。[7] 恤刑慎刑制度中所体现出来的精神,比如尊老爱幼,矜恤妇女,体恤弱者等,都是道德内容,都可以通过教化的方式,传导人民内心向善,教导统治者们在统治的时候也应该“德主刑辅”,道德教化应该是统治者进行统治所采用的主要方式,刑罚只是辅助手段,这对于现代社会治理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重视恤刑慎刑思想制度的道德教化作用,既可以使法律与道德进行融合,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良好互动,又可以使法律具有真正的生命力,达成真正的良法善治。

四、参考文献

[1]张泽. 中国古代恤刑思想的渊源[N]. 人民法院报,2018-09-14(007).

[2]洪倩倩. 汉代恤刑制度研究[D].河南大学,2015.

[3]宋美晨. 唐代恤刑制度研究[D].郑州大学,2013.

[4]康丽斐.古代恤刑观念对当代的影响[J].法制与社会,2011(35):291.

[5]刘国强.我国传统恤刑思想与当代死刑废止突破口的选择[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6(05):65-68.

[6]杨琼. 论中国传统恤刑制度的现代价值[D].安徽大学,2015.

[7]范松仁,任静伟.道德教化对时代新人培育的价值及其路径研究[J].探索,2019(05):149-157.

杨嘉楠(1998-),性别:男,湖南省凤凰县,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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