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国外企业融资主要监测体系、法理依据及启示

2016-10-31罗喆刘若锋张旭

时代金融 2016年23期
关键词:启示融资

罗喆+刘若锋+张旭

【摘要】中小企业在我国的经济层面创造了近40%的产值,提供了80%的就业,是经济活动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融资问题却一直困扰着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本文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现象,梳理了国外企业融资特点、法理依据及主要监测手段,对比分析国内现状及对我国的启示,提出了完善相关法规和统计监测体系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国外企业 融资 主要监测体系 法理依据 启示

一、国外企业融资体系的主要特点

(一)英美企业以证券为主导的融资模式

英美企业主要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和股票方式从资本市场上筹集长期资本,证券融资成为企业外源融资的主导形式。由于美国企业融资模式更具有代表性,因此着重从美国企业融资的实际来进行分析。

一般地,美国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遵循的是所谓的“啄食顺序理论”(The Pecking order Theory)。这一融资顺序的选择反映在企业资本结构中是内部融资占最重要地位,其次是银行贷款和债券融资,最后是发行新股筹资。美国企业内源融资比重高。例如,从1979年至1992年,美国企业内源融资占资金来源总额的比重一直在65%以上,最高的1992年甚至达到97%,平均为71%;其二,美国企业在外源融资中优先选择债务融资,而股权融资则相对受到冷落,例如,整个80年代美国企业新股寥寥无几,多数年份新股发行为负值,这意味着许多企业通过举债来回购股票,从侧面反映了美国企业注重债务融资而相对忽视股权融资。

(二)日本及东亚国家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导的融资模式

日韩等东亚国家的外部资金来源主要是从银行获取贷款。在这种融资模式中,以日本的主银行融资模式最为典型和突出。据青木昌彦的研究,日本的主银行制度包括三个相互补充的部分:一是银行与企业建立契约型关系;二是银行之间形成相互委托监管的特殊关系;三是监管当局采取一整套特别的监管手段,如市场准入管制、“金融约束”、存款担保及对市场融资的限制等。以主银行为首的信用贷款几乎成为日本企业唯一的外源融资渠道。日本主银行融资模式是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形成的,战后,日本所需的重建资金主要来自银行,随着经济的增长,所需资金越来越多,来自银行资金的比例不断增长,相对应的是股权融资迅速减少,企业对银行贷款的依存度不断提高。1957年到1974年间,在日本企业的资金构成中,内源融资(折旧和利润留成)所占的比重仅为25.6%~37.7%,企业资金来源主要依赖于外源融资;在外源融资中,银行贷款所占的比例很高,一直在40%左右,而股票和债券融资所占的比重则从1957年~1959年的18.5%下降到1970年~197 4年的8.3%,呈下降趋势。正是在这种企业自我积累能力低,而证券市场又不发达的情况下,日本企业形成了以银行贷款为主的融资模式。而且日本银行与企业的这种关系是比较稳定的,一旦结合就很难变动,这样,就逐渐地形成了主银行体制这种独特的融资模式。主银行体制融合了银行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以及银行与监管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值得注意的是,到70年代中后期,随着日本经济高速增长的终结,企业经营战略的转变和日本股票市场的发展,日本企业逐渐增加证券融资的比重,但以银行贷款为主导的融资格局并未改变。

(三)德国企业的全能银行融资模式

德国企业的融资模式基本上与日本相同,都是以银行贷款融资为主,不过,德国实行的是一种全能银行融资体制。德国企业制度体现的是社会市场经济精神。由于德国企业许多都是由家族企业转化而来的,许多家族思想对企业的影响一直很大。一个显著的影响就是德国企业普遍推崇追求长期价值,由此产生的融资方式主要依靠自身积累再投资和银行贷款。与日本相似,德国的证券市场不够发达,规模较小,可以说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相对最小的,例如,1990年末整个德国市场资本化总额只有5610亿马克,而同期美国纽约交易所为3万亿美元;1988年,德国的股票交易量为84.5万股,而纽约证券交易所1989年的交易量为4100.7万股。从上市企业来看,德国的上市公司数量也较少,如1990年底上市公司不到德国股份公司总数的四分之一;从个人投资者来看,德国持有股票的家庭只有7%,而美国则高达30%以上。1989年,德国家庭的储蓄率为12.2%,而美国为5.6%,这反映了德美两国企业资金来源的差异。

(四)发达国家融资模式比较分析

从美、日、德三国企业融资结构对比表中可以看出,美国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为外源融资,在其外源融资中,证券融资占了相当的比重,这与美国证券市场极为发达有着相关的原因;德国企业的内源融资比重较高,这与美国企业类似,但在其外源融资结构中,德国企业外部资金来源主要为银行贷款;日本企业外源融资的比重高达66%,而在其外源融资中,主要是来自银行的贷款,其证券融资的比重只有7%,银行贷款在企业总资金来源中占到了59%的份额。显而易见,从外部资金来源来看,美国企业主要依靠证券融资,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也占了不小的比重,而日、德企业外部资金来源主要为银行贷款。

值得注意的是,许多国家的融资模式都是这两种模式中的一种或改良,例如,东亚国家的融资模式就类似于日本和德国的以银行为主导的融资模式,这包括亚洲许多新兴工业化国家如韩国和泰国等,而中国的融资模式也有类似的性质,因为中国曾模仿日本要求国有企业建立主办银行制度的变革。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这证券主导和银行主导两种模式继续沿着各自的方向发展。与此同时,无论是证券为主导型的融资模式,还是银行主导型,其存在一个基本的然而也是共同的趋势,即市场的作用都在加大,它们都在市场的作用下不断创新和发展。从世界融资的发展趋势来看,全球一体化的趋势使竞争在世界范围内展开,在突出市场主体作用下,两种融资方式将在更深的层次上相互借鉴并相互融合。

二、国外企业融资监测体系

由于缺乏直接度量的相关定量指标,目前国外监管当局主要通过定期调查制度和构建相关指数等方法,对企业融资情况进行监测。

(一)定期调查制度

为全面、准确了解小微企业融资状况,为相关政策制定提供依据,发达国家相继建立了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调查制度。如美国通过建立小企业融资调查(SSBF)制度,对企业融资情况进行持续监测;欧盟也建立了中小企业融资调查(SAFF)制度。目前,欧美小微企业融资调查都以小微企业融资获得情况、融资成本为重点,同时兼顾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调查内容针对性较强,调查时间稳定,调查样本代表性高,调查数据准确、可靠,能较好地反映地区小微企业融资现状;但相关信息还比较零散,需要进一步整合。

(二)小微企业融资综合指数

为更好地监测企业融资现状,国外结合小微企业融资调查,通过编制综合指数对小微企业融资状况进行持续动态监测。2011年欧盟委员会利用中小企业融资调查数据、欧洲央行提供的债务数据、欧洲风险资本协会及欧洲商业天使网络提供的股权数据编制了欧盟中小企业融资获得指数(SMAF),用于监测中小企业融资状况的时序变化,并对成员国中小企业融资状况进行国别比较。从指标选取看,SMAF紧紧围绕小微企业普遍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选取指标。其中,通过不同渠道获得融资的企业占比、交易占比、满足度、自信度,以及银行放贷意愿等方面的指标衡量小微企业融资可获得性;通过贷款利率、透支利率等价格指标衡量小微企业融资成本(见表1)。从融资渠道及赋权看,SMAF兼顾小微企业股权融资,但根据小微企业股权融资少的实际情况,仅赋予15%的权重。

欧盟和美国央行研究经验表明,小微企业融资监测涉及面广、时效性强,需要充分利用各种途径,从不同角度获取小微企业融资数据,必要时需定期组织开展小微企业融资调查。从指标选取看,以小微企业融资可获得性、融资成本为核心选取相关指标。从监测频率看,以一年或半年为时间单位开展监测。从监测方法看,定期编制综合指数。在权重确定方面,因指标数据时序短,基本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主观赋权,数据缺乏横纵向可比性,同时难以直接被其他国家套用。

三、国外企业融资监测体系之法理依据

(一)美国《小企业法》

美国小企业被誉为美国自由企业制度的奠基石,二战以后获得迅速发展。1953年7月,美国国会通过第163-83号公法,称《1953年小企业法》,该法案指出:“自由竞争是美国私营企业经济制度的精髓,只有通过彻底自由竞争,才能保证自由贸易、企业自由渗透及个人创造和发明的机会。”美国政府依托小企业法尽可能帮助、扶持和保护小企业,保护自由竞争,保证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而后美国国会对小企业法做了多次修订。

按照《小企业法》要求国会授权成立小企业管理局作为独立的联邦政府机构,专门向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维护中小企业利益。小企业管理局向小企业发放贷款,与联邦政府机构签订采购合约,然后转包给小企业;小企业管理局通过向联邦政府采购官员证明小企业承担联邦政府某一采购合约的能力和信用,向小企业提供技术和管理援助。小企业管理局每年向政府提供小企业年度报告,内容涉及小企业整体或分行业的经济数据,反映企业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向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通过直接贷款、协调贷款、担保贷款等向小企业提供资金,帮助企业成长。

(二)日本《中小企业基本法》

为保证企业在现代化进程中可以获得有效的金融支持,日本制定了大量中小企业法律和相关的金融法律。依据这些法律,政府可以通过金融辅导手段对中小企业现代化进行指导。日本政府将中小企业诊断写进《中小企业基本法》,为企业提供现代化的金融服务,通过为企业提供一般诊断和现代化促进诊断,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担任诊断指导的政府职员在第三者立场上,通过与中小企业经营者和管理者一起研究企业经营现状、融资难题。当他们认为企业具有相应素质时,会出具一份报告,推荐给政策性银行或商业银行,由于诊断人员立场中立,而且有较好声誉,他们的推荐能给企业带来融资便利,极大促进企业发展。

按照《中小企业基本法》要求,政府还对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市场状况开办专门的金融环境诊断。通过专门的金融诊断,企业得以认清形势并能有效地采取措施、实施计划,从而提高自身实力;同时通过诊断,市场各方对企业融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合理调配信贷资源以满足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

四、主要启示及政策建议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途径主要以依赖银行信贷投放的间接融资为主,部分企业通过股份转让等直接方式融资。综合来看现阶段我国中小企业普遍面临融资难及融资贵问题。在间接融资方面,受银行信贷规模、投放方向、企业风险等因素影响,导致企业融资难度大,成本高,而在办理过程中银行收取的执行费、顾问费、政府部门的抵押登记费、公证费、中介收取的担保评估费等也进一步增加了企业负担。

从法理角度上看,《中小企业促进法》是我国唯一的一部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为核心的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由2002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这部法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中小企业立法工作的正式开展,但其本质是一部促进法,这是其区别于以往有关经济主体立法制度的最根本的标志,其中也主要为一些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条款。对于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制度相对分散,相关条文分布在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各项政策性文件和意见之中,未能形成有效的整体法规。200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09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及三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均从多方面提出要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条款的零散分布导致对中小企业支持及帮扶的职权分属多个部门。人民银行、银监会负责中小企业银行业间接融资、证监会负责中小企业股权直接融资,财政部、工信委负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使用,中小企业局负责对中小企业具体帮扶。在目前以银行贷款为主的中小企业融资现状下,人民银行及银监会成为改善企业融资环境的重要职能部门。《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加强信贷政策指导,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调整信贷结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在积极引导金融机构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思想下,人民银行通过创新政策工具,以抵押补充贷款和中期借贷便利等引导金融资源流向中小企业。

但需认识到,人民银行进行政策制定及政策工具使用的基础在于中央银行能够全面、准确了解金融市场及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现状。为达到这一目的,中国人民银行及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加强部门协作和监测评估机制建设,完善中小企业贷款统计制度。

在现行人民银行所掌握的中小企业融资资料主要依靠商业银行周期性的月报及针对企业的存贷款综合抽样统计。商业银行月报中A3302表以债权方角度切入,反映商业银行现存贷款余额中对中小微企业的贷款存量。此表虽然可以以时点的角度反映金融系统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但存在以下两个不足。其一,仅反映了在商业银行获得贷款支持的部分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完全将未能通过信贷审查的融资企业排除在外;其二,银行报表显示企业融资成本为银行贷款利率,不包含公证费、登记费、评估费等,额外性的费用支出增加了企业融资实际成本。

(二)国际经验对我国的启示及相关建议

近年来,国家已采取措施,着力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如要求各商业银行成立“中小企业信贷部”,并提高了中小企业借贷的上浮利率的幅度,以鼓励银行开展中小企业信贷工作。但由于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体系和资金扶持政策尚处于起步阶段,融资渠道和政策体系还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中小企业正常的资金融通体系和渠道,完善我国政府的资金扶持政策体系,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特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应加强对中小企业扶持的立法工作,确保中小企业的法律地位和合法权益。在中小企业法律体系的构筑中应该构筑一个为中小企业融资的全方位体系,让中小企业的各种融资渠道都有法可依。第二,积极建立专门服务于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中小金融机构由于其对当地的中小企业比较了解,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中小企业融资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同时,中小金融机构由于机制灵活,组织成本低,非常适合中小企业批次多、数量小、时间急的融资需求;发展中小金融机构,还能强化国有大银行的竞争意识,促进其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分散国有大银行的贷款风险。第三,积极拓展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首先表现为融资渠道狭窄,直接融资困难。目前我国已经再深圳市场开设了具有较高风险的中小企业板块,以为数十家中小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机会,但融资门槛仍较高。因此,今后应进一步降低直接融资的门槛。此外,政府要辅助发展多层次、多品种的资本市场。积极拓宽债券融资渠道,取消对中小企业不利的额度限制,使优秀中小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融资;完善风险投资法规,促进风险投资规范运作,增强中小企业资本金实力。第四,应尽快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体系。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银行信贷风险,银行通常要求中小企业提供第三方担保。

此外,还应该建立相应的企业融资监测体系,对当前企业融资现状进行及时监测和诊断,便于决策部门参考。

一方面,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制度性监测。经初步调查,当前人民银行主要通过以下几个途径对企业融资状况进行统计和监测,存在一定局限性:1)存贷款综合抽样统计。该项工作可较为准确地监测企业融资显性成本,但未能对企业隐性融资成本进行监测,据估算企业隐性融资成本可占到综合融资成本的三成左右。2)月报二批大中小企业贷款统计表(A3302)统计。该表从债权方入手,仅考虑企业融资余额,从规模上反映企业融资状况,缺乏过程反映。此外,这些基于商业银行统计报表的制度性调查都是从事后监管的角度出发,所反映的数据大多为已获得贷款的企业,对企业“融资难”的监测缺乏有效手段。建议进一步完善现有企业融资相关的制度性监测,从企业融资的规模、资金价格、获贷难易度等角度出发,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性监测体系。

另一方面,尽快构建小微企业融资综合指数。目前我国缺乏官方公布的小微企业融资综合指数,应当紧紧围绕小微企业普遍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选取指标,从企业申贷的过程出发,通过对商业银行策略行为的诊断,对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进行量化估计。

猜你喜欢

启示融资
房企融资能力对对碰
融资
融资
9月重要融资事件
商业银行受余额宝的影响和启示
5月重要融资事件
4件重要融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