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野下的土地经营权抵押问题研究(下)
2021-09-14倪成杰
上海房地 2021年8期
关键词:抵押
文/倪成杰
三、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存在的问题
从前文对当前关于土地经营权抵押法律现状与试点地区现状的分析可以看出,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目前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关于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的法律规定有所缺失;二是土地经营权抵押实践的配套措施不健全。
1.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的法律缺失。在现行的法律中,只有《农村土地承包法》有专节对土地经营权作出规定。其中,对土地经营权抵押也只有一条关于“融资担保”条款。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模糊了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属性,这存在巨大的问题。此外,该法在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规则上,遵循登记对抗主义,这与土地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的权利属性不相符合。《民法典》对土地经营权登记效力的规定遵循登记对抗主义,对土地经营权抵押也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应当对相应法律作出修订或者解释,对土地经营权的性质以及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相关实践作出明确的规定,如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的范围、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生效模式、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客体是否包括土地上的农作物等。
(1)土地经营权抵押关系主体不明确。土地经营权抵押关系主体包括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然而,不同地方对此有不同规定,有的地方将承包土地的农民排除在外,有的地方将继受土地的土地经营权人排除在外,有的地方规定只有具备入股合作社资格的土地经营权人才能成为抵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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