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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2021-09-12黄莉媛胡天惠

经济研究导刊 2021年20期
关键词:产融结合监管

黄莉媛 胡天惠

摘   要:近年来,我国金融业蓬勃发展,大量金融控股公司涌现,对产融结合有不可小觑的贡献,但领域内鱼龙混杂,存在诸多潜在风险。2020年9月13日,央行正式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规范行业。目前,我国有央企、地方以及民营金融控股三大类型,其中金融控股公司盈利情况普遍较好,但仍有许多公司存在较大金融风险。未来,金融控股公司将出现大型企业为主、利用资本市场实现整体上市、简化组织架构和更具自身特点地促进产融结合等四个发展趋势。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产融结合;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3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1)20-0093-03

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我国金融业发展迅速。金融体系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其结构不断完善,规模也逐步扩大,是促进产融结合和实体经济发展的一大有力推手。在此背景下,国内金融机构从分业经营到逐步尝试综合经营的势头旺盛,一些非金融机构也纷纷涉足金融领域,探索混业经营之路,进一步整合、分配金融资源,从而增强企业竞争力。由此,国内出现了数量众多、规模不一且各具特色的金融控股公司。

在早期缺乏针对金控监管的情况下,金融控股公司无牌涌入、乱象丛生,影响金融体系稳定,存在复杂的不可忽视的金融风险隐患。随着近年来金控领域潜在的风险进入监管层视野,金控監管成为金融监管重点关注部分,中央向社会征询金控监管办法的意见和建议。2020年9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后文简称《办法》),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避免金控领域监管的灰色地带。在该办法中,首次对金融控股公司有了明确的定义,即依法设立,控股或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1]。同时,《办法》还在资产情况、股东资质和资金来源等方面制定了金控的准入条件和程序。我国制定和实施《办法》,是为使金融服务更充分地发挥其在实体经济的作用,防范风险、规范金融混合业的发展方向。至此,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体系正式落地,金控迎来了全面监管的时代,同时也意味着金融控股公司进入新的发展阶段,要面对新的挑战和机遇。

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现状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起步较西方国家晚,但近年来其经营实力、扩张规模均发展迅速,各大中型金控之间的竞争也日趋激烈。继2002年中信、光大、平安等综合金融控股集团试点建立后,又陆续有地方、民营等金融控股公司设立,在高峰时期全国有超过3 000家各类金融控股公司[2]。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也是贯彻落实中央政府关于金融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指示精神,其金融控股集团协同运作所产生的规模经济效应,对于产融结合有不可小觑的贡献。

首先,我国现有的金融控股公司按类型大致可划分为三类。一是由央企出资建立的金融控股公司。我国最早的金控形式是中央金控,其具有资本充足、地位较高、业务综合等优势特点,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等传统的综合性金融控股公司。二是地方政府出资建立的地方金融控股公司。由地方政府主导管理,主要目的是整合地方金融资源,助力地方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此类金控有广州越秀、北京国资和上海国际等。三是民营金融控股公司(含互联网金控)。即以民营资本建立的金融控股公司,通常以投资、收购等方式控股于金融机构,有助于扩大企业规模、增强企业实力,具有产融结合的优势特点。但相比前两类,其信用资质相对较弱,此类有海尔金控、沙钢集团、蚂蚁金服等公司。

其次,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盈利情况普遍较好,以国有大型金融控股公司为例,光大和平安集团在2020年《财富》世界500强中分别位列第253名和第21名。截至2019年底,光大集团总资产规模超过5万亿元,营收超过2 000亿元,净利润超过470亿元;平安集团总资产规模超过8万亿元,营收超过1.1万亿元,净利润超过1 400亿元[3]。

然而,当下更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国有持牌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在总体上风险可控,其他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特别是民营企业,其因缺乏严格监管,在关联交易风险、复杂的内部结构、监管套利等方面的问题更加突出,也更易累积潜在的金融风险[4],扰乱金融体系的稳定。

金控新规《办法》的出台能够大幅度减少关联交易、资金套利、规避监管等违法行为,从而完全高效地治理多数无牌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促进各类金融控股公司健康有序发展。不过,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办法》正式出台,并非是要一刀切限制其发展,重点是明确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制度以及监管范围和主体。对于难以达到新监管《办法》要求的金融控股公司,要将金融业进行分离,抑制部分金融控股公司的无序扩张[5];对于大型经营良好、符合新监管《办法》要求的金融控股公司,要加强全方位的监管,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更好发挥协同效应,以利于解决金控领域存在的风险隐患,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切实起到金融控股公司为实体经济服务的作用。

二、金融控股公司未来发展趋势

《办法》作为严格的新规出台和实施,对整个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都将产生重大影响,金控领域的业务未来将有章可依,各类金融控股公司都须按照《办法》条例进行调整和治理。此外,从经济角度看,我国正处在新的经济形势下,面临诸多机遇和挑战,金融控股公司只有不断优化调整才能够适应新发展形势,服务国家“新发展格局”使命。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将在未来有以下四点发展趋势。

(一)大型金融控股公司为主,中小企业多合并重组

为避免金控领域无牌经营乱象丛生,《办法》的实施提高了金控的准入门槛,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列举了明确的条件,未来还将以大型金融控股公司为主,有助于促进金融体系健康有序发展。NIFD(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全球特聘高级研究员田晓琳在与《金融时报》记者的采访中便提到:“预计未来几年满足条件的市场主体达到150家左右。”[2]其中符合条件的基本为大型金控公司,如国有企业、大型实业企业和互联网企业等,中国人民银行可对其批准并颁发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此类达到资质的大型金控多建立时间长,具有较大资产规模和较好的经营效益,在已有的优势上一些大型金控或将并购相关中小企业继续扩大资产规模,未来还将有更大的业务发展空间。对于未获准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须严格采取转让其金融机构控制权等措施;或者几家公司进行合并重组,在资产规模、股东资质等方面达到金控准入条件,则可设立形成新的金融控股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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